4.民事裁定书(依职权提级管辖用)

××××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民辖……号

原告:×××,……。

……

被告:×××,……。

……

(以上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原告×××与被告×××……(写明案由)一案,××××人民法院于××××年××月××日立案。

×××诉称,……(概述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本院认为,……(写明提级管辖的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年××月××日

(院印)

书记员 ×××

【说明】

1.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制定,供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裁定由本院审理用。

2.案号类型代字为“民辖”。

3.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6月27日)

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