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答案:C。刑事审判的原则主要有:审判公开原则,言词审理原则,集中审理原则,辩论原则。集中审理原则又称为不中断审理原则,是指法院开庭审理案件,应在不更换审判人员的条件下连续进行,不得中断审理的诉讼原则,因此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除因回避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不能继续参加案件审理外,不得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更换属于集中审理原则,答案C正确。审判公开原则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和宣告判决,都公开进行,允许公民到法庭旁听,允许新闻记者采访和报道,即把法庭审判的全过程,除休庭评议案件外,都公之于众。言词审理原则是指法庭审理须以口头陈述的方式进行,凡是未经口头调查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辩论原则是指,在法庭审理中,控辩双方应以口头的方式进行辩论,法院裁判的作出应以充分的辩论为必经程序。因此答案A、B、D不正确,本题正确答案为C。

2.答案:C。本题考查的是“对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和区别对待的关系。《刑事诉讼法》第6条规定了“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该原则与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区别对待的刑事政策并不矛盾。从公平角度和社会利益的角度来看,对青少年犯罪进行区别对待都是合理的。这并不违反适用法律人人平等原则。故本题正确答案为C。

3.答案:D。本题考查的是刑事诉讼的依据。《刑事诉讼法》第6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这是对刑事诉讼依据的表述。故本题D项正确。

4.答案:C。本题考查的是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刑事诉讼法》第3条规定了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职权分工。第7条规定了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如果三机关联合办案,就会使这项原则的目的落空。故本题正确答案为C。

5.答案:B。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条的规定,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人民法院排他地拥有审判权,但并不意味着其他机关就不能在审判中发挥任何作用。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依法行使监督权。无论是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还是未生效判决,如果人民检察院认为确有错误,都可以依照法定程序提起抗诉。对于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如果是未生效判决,人民法院应当进行第二审审理;如果是已生效判决,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故本题正确答案为B。

6.答案:C。本题考查的是“各民族公民都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原则。我国《刑事诉讼法》第9条规定:“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据此,本题中汉族当事人有权选择使用汉语进行诉讼,蒙古族当事人有权使用蒙古语进行诉讼。本题正确答案为C。

7.答案:B。本题考查的是刑事诉讼法中对未成年人权利的特殊保护。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81条第1款规定:“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的时候,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到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第285条规定:“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但是,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可以派代表到场。”故本题B项正确。

8.答案:C。本题考查的是“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原则。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条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因为盗窃案的侦查权应由公安机关行使,该单位领导的正确做法是,向公安机关报案,并说明对王某怀疑的理由,由公安机关决定是否对王某进行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该单位领导将王某关禁,并派人进行“讯问”,不仅侵犯了公安机关依法享有的侦查权,还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C。

9.答案:B。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7条规定:“对于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本法的规定。对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通过外交途径解决。”据此,本题正确答案为B。

10.答案:C。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这是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新确立的一项基本原则,该原则吸收了西方无罪推定原则的精神,尽管没有使用“无罪推定”这种表述。但是,这种推定是可以被推翻的,如果控诉方能够以法律要求的证明标准证明被追诉人有罪,法院就可以作出有罪判决,被追诉人就成为罪犯。故本题C项正确。

11.答案:A。本题考查的是审判公开原则。《刑事诉讼法》第11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审判公开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和宣告判决都公开进行,不仅对公民公开,允许公民到庭旁听;还向社会公开,允许新闻记者采访和报道。故本题表述正确且全面的只有A项,故为本题正确答案。

12.答案:C。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侦查权、检察权和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对于监狱的刑事案件由监狱负责侦查,而在本案中张某的故意杀人行为是在监狱中进行的,因此对于这一行为也应该由监狱负责侦查。

13.答案:D。本题考查的是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体现。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这里包含两个要素:一是要经过法定的专门审判机关人民法院判决;二是人民法院的判决必须依法作出,只有符合这两项条件,才能确定公民有罪。据此,本题正确答案为D。

14.答案:B。本题考查的是对具有法定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及其处理。《刑事诉讼法》第1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而本案是侮辱案,属于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自诉人林某要求撤诉,人民法院应当终止审理。故本题正确答案为B。

15.答案:D。本题考查的是审判公开原则及其例外。《刑事诉讼法》第188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第285条规定:“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查……”由此可见,有关国家秘密的案件、有关个人隐私的案件和审判时候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而不是“一般”不公开审理。故本题正确答案为D。

16.答案:B。直接言词原则,是指法官必须在法庭上亲自听取当事人、证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口头陈述,案件事实和证据必须由控辩双方当庭口头提出并以口头辩论和质证的方式进行调查。直接言词原则包括直接原则和言词原则两项原则,故B项体现直接言词原则的要求。A项仅体现直接原则中的直接采证原则,不符合题意。C项体现的是集中审理原则。D项体现的是审判公开原则。

17.答案:B。自白任意规则又称为非任意自白排除规则,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只有基于被追诉人自由意志而作出的自白(承认有罪的供述),才具有可采性;违背当事人意愿或违反法定程序而强制作出的供述不是自白,而是逼供,不具有可采性,必须予以排除。2012年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第50条(现行《刑事诉讼法》第52条)增加了“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内容。《刑事诉讼法》第54条至第58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也明确规定了排除非法证据的具体程序。这些表明我国已经基本确立了自白任意规则。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B。

18.答案:C。本题考查两审终审制。两审终审制的实质是允许一个案件经过两级法院审理,也最多只能经过两级法院审理的审级限制。但我国的两审终审制有以下三种例外:(1)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案件为一审终审,其判决、裁定一经作出,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不存在启动二审程序的问题。(2)判处死刑的案件,必须依法经过死刑复核程序核准后,判处死刑的裁判,才能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3)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根据《刑法》第63条第2款规定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案件,必须经最高人民法院的核准,其判决、裁定才能发生法律效力并交付执行。故本题的正确答案为C项。

二、多项选择题

1.答案:AC。本题考查的是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少数民族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的特殊规定。《刑事诉讼法》第9条规定:“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讯,用当地通用的文字发布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件。”据此,本题正确答案为AC。

2.答案:BCD。本题考查的是我国的人民陪审员陪审制度。《刑事诉讼法》第13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照本法实行人民陪审员陪审的制度。”我国刑事诉讼法对人民陪审员的资格没有任何限制性规定,人民陪审员不要求是某一领域的专家,更不要求是法律领域的专家。故BC项说法不正确。根据第183条第3款的规定,人民陪审员在执行职务时,享有同审判员同等的权利,而不是与所有法院工作人员同样的权利,故D项说法也不正确。我国人民陪审员陪审制度不同于西方国家的陪审团制度,故A项说法正确。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BCD。

3.答案:ABC。《刑事诉讼法》第183条第1款和第2款规定:“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或者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但是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至七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或者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可见刑事一审案件,无论法院的级别,都可以有人民陪审员作为合议庭成员参加。A项正确。《人民陪审员法》第17条规定:“第一审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原告或者被告、行政案件原告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审判。”因此B项正确。第6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担任人民陪审员:(一)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二)律师、公证员、仲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三)其他因职务原因不适宜担任人民陪审员的人员。”因此C项正确。第19条第2款规定:“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需要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在其辖区内的基层人民法院的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选项D错误。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ABC。

4.答案:ABC。本题考查的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的原则。《刑事诉讼法》第11条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第33条对这种辩护权作了具体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审判不得确定任何人有罪,也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这是《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的。由《刑事诉讼法》第281条规定可知,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的时候,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故本题ABC项正确。D项不符合法律规定,故不选。

5.答案:AB。本题考查的是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兼及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的区别。处分原则和调解原则都是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而非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审判公开”和“保障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是刑事诉讼基本原则,分别规定在《刑事诉讼法》第11条和第14条。故本题正确答案为AB。

6.答案:BD。《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按照这一原则的精神,受到刑事追诉的人在侦查阶段和审查阶段,一律称为“犯罪嫌疑人”,而从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以后,则改称为“被告人”,而罪犯则是经过法院判决被告人以后的称呼。

7.答案:ABD。本题考查的是依法不公开审理案件的范围。《刑事诉讼法》第188条第1款规定:“……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另外,《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22条规定:“审判案件应当公开进行。案件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不公开审理;涉及商业秘密,当事人提出申请的,法庭可以决定不公开审理……”据此,本题正确答案为ABD。

8.答案:BD。公诉案件中,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之间就刑事责任进行的交易不影响公诉机关的追诉行为,故A不正确。《刑事诉讼法》第1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处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根据《刑法》第270条的规定,侵占案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B项中的甲侵占案,被害人乙没有起诉,符合前述第4项规定,故B正确。C项中高某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不属于前述第1项的规定,除非增加条件“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才能经由检察委员会作出不起诉决定,故C项不正确。D项中犯罪嫌疑人白某在被抓获前自杀身亡,符合前述第5项规定,故D项正确。本题正确答案是BD。

9.答案:BD。本题考查的是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情况。《刑事诉讼法》第177条规定:“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据此,本题BD项属于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情形,故为本题正确答案。而AC项属于第15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检察院“应当”不起诉,而不是“可以”不起诉。

10.答案:ABC。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4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诉讼参与人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因此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委托他进行鉴定的市公安局,负责对侦查活动进行监督的人民检察院以及对案件进行审判的人民法院都有责任保护该鉴定人的诉讼权利,而该大学不是司法机关,没有这义务。

11.答案:ABCD。本题考查具有法定情形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原则。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条的规定,法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是:(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本题中ABD三项的情形都是依照《刑法》规定可能被免除处罚的,但不属于法定不起诉的情形。至于C项,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的规定,仅仅是可以依法酌定不起诉的情形而不是法定不起诉的情形。故本题正确答案为ABCD。

12.答案:ABCD。本题考查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原则的基本内容。《刑事诉讼法》第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法实行的法律监督包括在立案阶段、审查批捕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执行阶段对公安机关、审判机关、执行机关所进行的法律监督。

13.答案:ABD。程序法定原则包括两层含义:一是立法方面的要求,即刑事诉讼程序应当由法律事先明确规定;二是司法方面的要求,即刑事诉讼活动应当依据国家法律规定的刑事程序来进行。故A项正确。大陆法系国家,程序法定原则与罪刑法定原则共同构成法定原则的内容。也就是说,法定原则既包括实体上的罪刑法定原则,也包括程序上的程序法定原则。故B项正确。在英美法系国家,刑事程序法定原则具体表现为正当程序原则。故C项不正确。我国宪法和刑事诉讼法“以法律为准绳”等项规定来看,可以说,我国法律已基本确立了刑事程序法定原则。故D项正确。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ABD三项。

14.答案:ABC。本题考查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原则、被害人的诉讼权利。《刑事诉讼法》第14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诉讼参与人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该原则的基本含义是:(1)诉讼权利是诉讼参与人享有的法定权利,法律予以保护,公安司法机关不得以任何方式加以剥夺。诉讼参与人在诉讼权利受到侵害时,有权采用法律手段依法保护自己的诉讼权利,如控告或请求公安司法机关予以制止,有关机关对于侵犯公民诉讼权利的行为应当认真查处。(2)公安司法机关有义务保障诉讼参与人充分行使诉讼权利,对于刑事诉讼中妨碍诉讼参与人行使诉讼权利的各种行为,公安司法机关有义务采取措施予以制止。(3)诉讼参与人在享有诉讼权利的同时,还应当承担法律规定的诉讼义务。公安司法机关有义务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也有权力要求诉讼参与人履行相应的诉讼义务。故AC两项正确。从《刑事诉讼法》第14条的表述来看,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核心在于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故B项的表述正确。D项的错误在于,公诉案件中受犯罪侵害的人没有上诉权。

15.答案:BD。诉讼效率是指诉讼中所投入的司法资源(包括人力、财力、物力)、诉讼时间与案件处理数量的比例。诉讼效率不仅是一种诉讼理念,也是一项诉讼原则。其核心要素:一是时间上要高效;二是司法成本较低或者司法资源的投入较少。结合选项,人民陪审是司法民主的体现,也是坚持走群众路线诉讼原则的要求,与诉讼效率无关,因此A项错误。B选项的“短期无法回国”包含着时间要素,表明法院审判活动受审判期间或诉讼效率的约束。因此,准许证人不出庭作证,体现了诉讼效率原则的要求,B项正确。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体现的是辩护制度的要求,是对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保障的需要,与诉讼效率没有直接关系,所以C项错误。就D选项而言,采用远程审讯,而不利用实体性法庭进行审判,很显然是出于节约司法资源的考虑,符合诉讼效率原则的要求,D项正确。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BD。

三、名词解释

1.答案:无罪推定的基本含义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只有法院经法定的程序才能判定某人有罪;二是被告人在未被法院依法确定有罪之前,应当被视为或推定为无罪的人。无罪推定是刑事诉讼最重要的原则之一,是刑事诉讼科学化、民主化的一个重要表现,在维护司法公正,保障被追诉者充分行使诉讼权利,保障任何人免受无根据或不公正的追究方面发挥着重大作用。

2.答案:疑罪从无原则是指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时,当控方无法提出足够的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时,应当判决被告人无罪。疑罪从无原则体现了无罪推定原则的基本精神,是现代刑事诉讼的重要组成部分。

3.答案:不被强迫自证其罪又称为反对自我归罪,是指如果一个人在回答司法机关的提问时,有可能使自己陷入不利或者被证明有犯罪的危险境地,那么他有拒绝回答的权利。对被告人而言,不被强迫自证其罪包含如下一些基本含义:被告人没有义务向追诉方或者法庭提供任何有可能使自己陷入不利境地的陈述和其他证据,追诉方也不得采取非人道或有损被告人人格尊严的方法强迫被告人就某一案件事实作出供述或者提供证据;被告人享有沉默权,有权拒绝回答追诉方或者法官的讯问;被告人在自愿的情况下,可以就案件事实作出陈述或提供证据。

4.答案:禁止双重危险原则是英美法系国家普遍采用的一项诉讼原则。该原则的基本内容在于,对被追究者的同一行为,一旦作出有罪或无罪的确定判决,即不得再次对同一行为予以审判或处罚。它主要适用于两个方面:一是侦控机关不得依同一理由重复侦查或起诉已作处理的行为;二是审判机关对上述行为不得再次审理,更不能予以处理。

5.答案:审判中立原则又称为法官中立原则,是指法院在审判案件过程中,应当对发生争议的双方当事人保持一种超然的和无偏袒的态度的地位,而不得对任何一方当事人存在偏见和歧视。审判中立有三项基本要求:(1)与案件有牵连的人不得担任本案的法官;(2)法官不得与案件处理结果或者一方当事人具有任何利益上的或者其他方面的关系;(3)法官不应当有支持或者反对某一方当事人的偏见。

6.答案:平等对抗原则是指控辩双方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地位平等,诉讼权利、义务相同,以平等的姿态围绕案件事实和证据,展开诉讼攻防活动的一项诉讼原则。其基本内容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控辩平等,即控诉方与辩护方在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诉讼权利义务相等,彼此都不能凌驾于对方之上;二是控诉方、辩护方在平等的基础上进行对抗,即控辩双方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平等地对案件争议点展开攻防转换活动,论证各自的诉讼主张,并反驳对方的主张,以便裁判方接受对自己有利的观点。

7.答案:诉讼及时原则是指为了实现保护被追诉者的合法权益,提高诉讼效率,节约诉讼成本,或者及时查明案件事实真相等目的,司法机关应当尽可能快地进行各项刑事诉讼活动,而不能故意拖延。

8.答案:是指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应直接审查所有证据,听取证人、被害人、鉴定人陈述。该原则包括言词原则与直接原则两项内容。言词原则,即证人、被害人、鉴定人等应当以言词形式在法庭上提供口头陈述。该原则要求法官、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均须到庭,法庭调查应以口头方式进行。该原则体现了司法的亲历性,即法官判案必须亲自出庭,亲自听取案件证据展示。亲历性还强调证人、被害人、鉴定人的出庭,要求陈述事实的人到法庭给法官亲自讲明情况,直接原则,是指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应直接审查所有的证据,听取证人、被害人、鉴定人的陈述。这个原则还有审理不间断的含义。

四、简答题

1.答案:《刑事诉讼法》第17条规定:“对于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本法的规定。对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通过外交途径解决。”这一规定是确立刑事司法国家主权原则的法律依据。

刑事司法国家主权原则,即司法主权原则,是指我国司法机关追究外国人犯罪的刑事责任时,应当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原则。这也是国家主权原则在刑事诉讼中的体现,也叫作追究外国人犯罪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原则。

它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1)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犯罪,或在我国领域外对我国国家和公民犯罪的,凡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由我国司法机关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进行追究;这里的外国人包括具有外国国籍的人、无国籍的人和国籍不明的人。(2)对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通过外交途径解决。这是法律的一个例外规定,是保证某些从事外交工作的外国人执行职务的需要,也是国际惯例和国与国之间平等互惠原则的要求。

实行司法主权原则的意义在于:(1)表明了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外国人的效力范围,体现了国家主权原则。(2)采用外交途径来处理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犯罪问题,符合国际惯例,有利于维护国家之间的平等互惠的原则,也有利于我国的正常对外交往和自身的发展。

2.答案:在刑事诉讼中,人民检察院除了享有法律监督权以外,还行使审查批捕、提起公诉等权力。可以看出我国人民检察院所享有的检察职权是广泛而多样的。但人民检察院行使法律监督权与其行使其他职权是有区别的。第一,人民检察院在履行其他与法律监督权无关的职权时,不仅要享有各种权力,而且应履行相应的义务,接受其他专门机关的制约。不能因为自己具有法律监督的职权而凌驾于其他机关之上。第二,检察机关虽然可在履行法定检察职责时行使监督权,但不应该放弃与其他机关的配合及制约,法律监督属于事后监督,法律监督意见应在履行法定检察职责之后提出,不能因为行使检察监督权而妨碍诉讼的顺利进行。如果两者混淆,会使监督权成为不受任何制约的权利而造成滥用。

3.答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一项重要原则。《宪法》第130条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刑事诉讼法》第11条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法律虽未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权获得辩护,但犯罪嫌疑人在刑事诉讼中享有同被告人相同的诉讼地位,对其辩护权的保障应当等同于对被告人辩护权的保障。因此,我们称之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原则”。辩护,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针对控诉一方的指控而进行的论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减轻或免除罪责的反驳和辩解,是保护其合法权益的诉讼行为。

我国法律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权,并在制度上和程序上进行了充分的保障。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在任何情况下,对任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或剥夺其辩护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的方式是多样的,在各个诉讼阶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可以进行辩护,从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开始,可以委托辩护人为其进行辩护。

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辩护,尤其是获得辩护人的辩护,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积极意义:(1)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充分参与刑事诉讼活动,有效地对抗警察和检察机关的刑事追诉活动,并最终影响法院的司法裁判。(2)确保司法警察、检察机关和法院严格依法进行诉讼活动,防止出现任意采取强制措施、专门调查、起诉和裁判的情况,避免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自由和权益受到无理的限制和剥夺。(3)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社会公众对国家专门机关的诉讼活动保持最大限度的信任和尊重。

4.答案: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体现在《刑事诉讼法》第14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诉讼参与人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此项原则的含义是:(1)诉讼权利是诉讼参与人所享有的法定权利,法律予以保护,公安司法机关不得以任何方式加以剥夺,并且有义务保障诉讼参与人充分行使其诉讼权利,对于刑事诉讼中妨碍诉讼参与人的各种行为,有责任采取措施予以制止;(2)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受到侵害的时候,有权使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诉讼权利,如控告或请求公安司法机关予以制止,有关机关对于侵犯诉讼权利的行为应当认真查处;(3)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应当保障,并不意味着诉讼参与人可以放弃其应承担的诉讼义务。公安司法机关有义务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也有权力要求诉讼参与人履行相应的诉讼义务,以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

依法保障公民的诉讼权利,是我国刑事诉讼的一贯原则,是我国刑事诉讼民主、公正和文明的标志。只有切实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才能使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才能使诉讼参与人积极参加诉讼,保证办案质量,实现刑事诉讼的任务和目的。同时,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也有利于促进公、检、法机关不断改进和完善自己的工作,充分行使职权,顺利进行诉讼。

5.答案:《刑事诉讼法》第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这是根据我国宪法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的规定,而在刑事诉讼法中新增加的一项基本原则,反映了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社会主义性质和特色。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是贯穿于刑事诉讼全过程的一项基本原则,但在不同诉讼阶段,监督的对象、内容、方式和程序是不完全相同的。人民检察院行使法律监督时,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概括起来,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的法律监督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

(1)立案监督。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如果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在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2)侦查监督。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捕、审查起诉过程中,应当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发现有违法情况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纠正,公安机关应当将纠正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同时,人民检察院根据需要可以派员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和其他侦查活动,发现违法行为时,应当监督纠正;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案件时,还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要的证据材料。

(3)审判监督。人民法院按照普通程序审判公诉案件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庭支持公诉,并对审判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如果发现庭审活动违反法定的诉讼程序,应当由人民检察院在庭审以后向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可以通过第二审程序或者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4)执行监督。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如果发现有违法的情况,应当通知执行机关纠正;如果认为主管机关对罪犯监外执行的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对罪犯的减刑、假释裁定不当,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有关机关必须在法定期限内重新审查处理。

检察机关作为独立于行政机关之外,与同级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具有同等宪法地位的专门法律监督机关,而不像资本主义国家那样把检察机关作为单纯的公诉机关,隶属于政府行政系统。与这种性质和地位相适应,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不仅拥有公诉权和必要的侦查权,而且对整个刑事诉讼的合法性负有监督职责。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具有重要的意义。首先,这是保障公、检、法机关依法进行刑事诉讼活动的需要。刑事诉讼活动是一个系统工程,从立案到执行,前后一共有五个基本的诉讼阶段。参加诉讼的除公、检、法机关外,还有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等,这些机关都具有一定的职权,规定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原则,目的在于让检察机关对其他机关的诉讼活动进行检查、督促,保证其依法办事,使刑事诉讼有序进行。其次,这是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诉讼权利的需要。诉讼参与人,特别是当事人,虽然也是诉讼的主体,但他们要在公、检、法机关的指引下进行诉讼,这些机关依法执法,直接关系到他们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实现。检察机关依法监督其他机关的诉讼活动,另外,也是维护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最后,这是保障人权的需要。刑事诉讼的目的是揭露犯罪、证实犯罪、惩罚犯罪的活动。由于刑事诉讼的强制性、严厉性所决定,刑事诉讼直接涉及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等基本权利。一方面,出于与犯罪作斗争的需要,国家赋予公安司法机关采取专门的侦查手段和强制措施的职权;另一方面,要注意诉讼中的人权保障,保证这些权力的正当行使,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这就需要对公安司法机关刑事诉讼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监督,防止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执法犯法。

当前,要将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的法律监督真正落到实处,真正发挥作用,必须改变轻视监督的观念,强化监督手段,明确监督目的,规定监督职责;否则,这一监督原则仍有架空的危险。就监督的制度构建而言,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活动的监督应限定在立案、侦查、执行活动范围内的监督,即对公安机关、监狱等机关的刑事诉讼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由于检察机关本身是刑事诉讼中的主体,是与被告人相对的一方,其主张本身要受中立的第三者——法院的审查和裁判,因此,不宜规定其享有审判监督权。当然,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如果严重违反程序,或者裁判错误,检察机关可通过法律途径提出抗诉。但这属于其作为公诉机关的固有权力的范围,而非狭义上的法律监督的内容。要真正使检察机关对立案、侦查监督发挥实效,还需要制度上的重构,即由当前的检警分立制改造为检警一体制。

五、论述题

1.答案:刑事诉讼中的两审终审,是指一个刑事案件最多经过两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即告终结的制度。

我国法院组织设置分为四级,即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设置相当于地方三级法院的设置。所以,两审终审,也可以称为四级两审终审。

我国两审终审原则的主要内容包括:

(1)只适用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审也是终审,因此,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案件。

(2)合法的上诉和抗诉是引起第二审程序必须具备的前提。法定期限内,没有合法的上诉和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一审裁判,也将发生法律效力,无须两审终审。

(3)判处死刑案件,凡应依法核准的,必须经过死刑复核程序核准后,裁判才生效。

两审终审原则符合我国国情。凡属公诉案件,在法院审判前,已经过立案侦查、提起公诉两个阶段,法院审判中,再经过两级两审,基本上都能得到正确处理,加上我国幅员辽阔、交通不便,不宜实行更多的审级。当然也不宜一审终审,这不利于切实保障案件质量和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实现。

实行两审终审原则,既可以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案件质量,又方便了群众;节省了人力和物力。

2.答案:侦查权是收集证据、揭露和证实犯罪,查获犯罪嫌疑人,并实施必要强制措施的权力;检察权是对法律的执行与遵守进行专门监督的权力;审判权是对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权力。这些都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律分别赋予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专门机关行使这些权力。这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该项原则的法律依据是《刑事诉讼法》第3条。该条规定了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中的各自职权:“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根据上述规定,在我国刑事诉讼中,侦查权由公安机关行使,检察权由人民检察院行使,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任何其他机关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该原则主要包括以下三层意思:

①侦查权、检察权和审判权只能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未经特别授权,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不得行使这些权力。由于侦查权、检察权和审判权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重大,所以法律将其赋予专门机关行使。但是,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例外。《刑事诉讼法》第4条规定:“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 《刑事诉讼法》第308条规定:“军队保卫部门对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由监狱进行侦查。军队保卫部门、中国海警局、监狱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可见,国家安全机关、中国海警局、军队保卫部门和监狱对特定的刑事案件,拥有侦查权。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必须分别行使侦查权、检察权和审判权,不能混淆和相互替代。③侦查权、检察权和审判权分别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行使,这既是法律赋予它们的权力,也是法律要求它们应尽的职责和义务。因此,这些权力不得放弃,否则就是渎职行为;而且,这些权力的行使必须依法进行,不得滥用职权。

这一原则,对于保证刑事诉讼中的办案质量,保障法律的统一实施和正确实施,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免遭非法侵犯,具有重要的意义。

3.答案: (1)所谓审判公开,是指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案件和宣告判决都公开进行;允许公民到法庭旁听,允许新闻记者采访和报道,即把法庭审理的全过程,除休庭评议案件外,都公之于众。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我国的审判公开,不仅向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而且向公民公开,向社会公开。需要指出的是,这里所讲到的“向公民公开”,是指向中国公民公开。对外国人或无国籍人一般是不公开的。

(2)公开审判原则的法律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1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宪法》第130条也有相同的规定。

(3)公开审判原则的适用例外。公开审判原则适用于绝大多数刑事案件,但是少数案件,由于存在特殊情况,如果公开进行审判,会在社会上产生不良影响,给国家和当事人带来损失。因此,《刑事诉讼法》第188条和第285条规定以下几类案件不公开审判:① 有关国家秘密的案件;②有关公民个人隐私的案件;③审判时被告人不满18周岁;④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经当及人申请不公开审判,可以不公开审理,审判人员应当当庭说明不公开审理的理由。与案件审判无关的法院工作人员,也不能出庭旁听。

(4)公开审判原则的基本要求。审判公开原则是我国刑事审判中的重要原则,这个原则要求人民法院做到以下几点:

①对于依法应当公开审判的案件,人民法院在开庭3日前,应当将案件的案由、被告人姓名以及开庭的时间、地点,以适当的方式公之于众,使群众有可能前来旁听。审判公开并不以有无旁听公民和有无新闻记者采访或者报道为转移,只要法院事先公布了该案的案由、被告人姓名以及开庭的时间和地点,就表明该案的审判是公开进行了。在司法实践中,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的时间和地点的方式方法,多是采用在法院门前公告牌公告的形式。②法庭审判对群众公开,对社会也公开。对于前来旁听的群众,人民法院不能无故刁难,阻碍他们进入法庭旁听。法院应当建立一套与审判公开原则相配套的,便于群众旁听、记者采访的具体工作制度,如旁听证发放制度、安全检查及法庭安全保卫制度等,在保证审判顺利进行的条件下为旁听群众或采访记者提供方便。③人民法院必须防止“审判公开”走过场,不能使“审判公开摆样子”“走形式”,失去其实际意义。④不论是否公开审理的案件,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

(5)贯彻审判公开原则的意义

审判公开是保障审判的民主性和公正性的关键措施。人民法院贯彻执行各项诉讼原则和制度应当以审理公开为重心,通过认真实行审理公开,使其他各项诉讼原则和制度得到全面贯彻执行。由于审判是诉讼的中心环节和主要阶段,审判前的各项诉讼活动的质量,在审判中都将得到表现和检验,所以,审判公开原则虽然只适用于审判阶段,但是它对于促使侦查、起诉机关严格依法办案和保证诉讼质量,都有重要作用。此外,认真、全面地贯彻审判公开原则,对于防止片面性、客观全面地查明案件情况、正确处理案件、对于维护被告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刑事诉讼的法制宣传教育任务、减少和预防犯罪,都有重要意义。

4.答案:控审分离原则是刑事诉讼职能论中的重要内容,是现代刑事诉讼法定原则中居于核心地位的原则之一。控诉职能与审判职能的分离被认为是刑事诉讼职能区分赖以维持的重要保障,为现代刑事诉讼合理结构的形成提供了前提。

现代意义上的控审分离原则包括以下内容:

(1)控诉职能和审判职能分别由国家不同专门机关承担。

(2)控诉职能主要由检察机关承担,审判职能由审判机关承担。检察机关行使控诉权,审判机关行使审判权。检察机关不能分享审判权,审判机关也不能分割公诉权。控诉权和审判权的独立性应一样受到法律和人们同等的关护。

(3)不告不理,它是控审分离原则的核心。其实质是控诉权的效力问题,包括程序和实体双重内容。程序上,体现在控诉权作为一种请求法院对被告人进行审判并追究其刑事责任的请求权,并在发动审判程序上具有主动性。相对于控诉权来说,审判权的行使具有被动性特点。实体上,包括对人的效力和对事的效力两个方面。对人的效力方面,审判只限于起诉书中载明的犯罪嫌疑人;对事的效力方面,审判只限于起诉书中载明的犯罪事实。也就是说,法院对起诉书中载明的内容才能审理和判决。

控审分离原则在刑事程序中具有重要价值。从保持诉讼构造平衡的角度看,只有控诉与审判分离,才能保持司法的独立性,才有可能真正实现辩护与控诉的平衡对抗。从认识论的角度看,控诉与审判分离使得通过审判这一再认识过程对侦查、起诉阶段形成的认识进行检验成为可能,有利于纠正实体形成过程中的错误,形成正确的心证。从心理学的角度看,控诉与审判分离可以避免因一个主体兼控诉、审判两种职能所导致的固执性及被追诉主体心理的不平衡。

我国刑事诉讼法总体上体现了控审分离的理念与原则,但是,从完善刑事诉讼法的角度看,我国在贯彻控审分离的理念与原则方面还有某些差距。例如,我国起诉和审查公诉的方式并不能排除法官预断;我国司法实践中,仍未完全杜绝超越控诉范围进行审判的现象;部分程序性裁判权由追诉机关行使;我国上诉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中,仍有与控审分离相背离之处;等等。为此,贯彻控审分离的理念与原则,尚需要进行法律修改和观念上的更新。

六、案例分析题

1.答案:(1)陈某在检察机关立案侦查期间出面为李某说情;并在李某被逮捕后,对检察机关进行指责;在人民法院审理此案期间,找到审判长,要求对李某从轻量刑,这些行为违背了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刑事诉讼法》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是根据《宪法》第131条和第136条的规定,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确立的基本原则。本案中,陈某的行为很明显违反了这一条原则。

(2)法院接受李某的请求,决定不公开审理,违背了刑事诉讼法的“审判公开”原则。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1条第1句的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这是根据《宪法》第130条的规定确立的刑事诉讼基本原则。“本法另有规定的”例外情况是指《刑事诉讼法》第188条和第285条规定的情况,第188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第285条规定:“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但是,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可以派代表到场。”而本案不属于这几种情况,因此应当公开审理。

(3)法院不允许李某聘请律师为其辩护,违反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的原则。《刑事诉讼法》第11条第2项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这是根据《宪法》第130条的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确立的刑事诉讼基本原则。根据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本原则改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更为确切。辩护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最基本的诉讼权利。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有两种方式:一种是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各个阶段自己进行辩护;另一种是从刑事诉讼程序进入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以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委托辩护人进行辩护。《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人民法院有义务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辩护。这就要求人民法院应当为被告人提供进行辩护的条件,告知被告人可以委托辩护人辩护,或者在必要时为其指定辩护律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的原则没有例外,本案中,法院以影响法庭审理为由不允许李某聘请辩护律师,很明显违背了这一原则。

(4)法院以李某在担任市长期间,曾经为本市经济发展作出巨大贡献为由,决定对其从轻处罚,这违反了“对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刑事诉讼法》第6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对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同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区别对待的政策并不矛盾。因此,可以对犯罪分子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予以区别对待,量刑有轻有重,但是这种区别对待必须是根据法律的规定,不能随意设定标准。《刑法》规定了法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况和情节,而李某不属于这些情况,且法院也承认李某“罪行严重”,故对李某不应当从轻处罚。

2.答案:合议庭的做法不正确。这违背了我国《刑事诉讼法》“各民族都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的原则。《刑事诉讼法》第9条规定:“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讯,用当地通用的文字发布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件。”本案中金某是朝鲜族人,他在法庭上提出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陈述,这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合议庭应当同意他的请求,允许他使用朝鲜语进行陈述,在合议庭成员不懂朝鲜语的情况下,应当为金某聘请或指派翻译人员。应当注意的是,虽然金某会讲汉语,但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他仍享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不得据此剥夺他的这项权利。

3.答案:本案应适用中国刑事诉讼法进行审理,不能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本案涉及刑事诉讼中的国家司法主权原则。《刑事诉讼法》第17条第1款规定:“对于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本法规定。”根据该规定,外国人在我国管辖的区域内涉嫌犯罪,我国司法机关应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对其进行追诉。当然,在诉讼过程中,他与我国公民应受到同样的对待,即享有同样的诉讼权利,履行同样的诉讼义务,按照同样的程序和步骤参与侦查、起诉和审判等诉讼活动。

这里值得注意的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对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则应通过外交途径进行解决。根据我国法律,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主要有以下5种:(1)外国派驻中国的外交代表、大使、公使、代办和外交职员以及他们的家属;(2)外国派来中国参加国际会议的代表;(3)外国为各种目的来中国的高级官员;(4)途经或暂时留在中国的各国驻第三国的外交官;(5)其他按照国际惯例应当享受外交特权或豁免权的人员。

本案被告人不属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人员,因此,人民法院应依据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追究唐纳德的刑事责任。这正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国家司法主权原则得以贯彻执行的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