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刑事诉讼法一本通(第八版)
- 法规应用研究中心
- 308字
- 2022-07-29 16:57:31
第二十条 基层法院管辖[1]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 部门规章及文件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年7月20日修正 公安部令第159号)
第24条 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侦查发生在本辖区内的刑事案件。
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下列犯罪中重大案件的侦查:
(一)危害国家安全犯罪;
(二)恐怖活动犯罪;
(三)涉外犯罪;
(四)经济犯罪;
(五)集团犯罪;
(六)跨区域犯罪。
上级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可以侦查下级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下级公安机关认为案情重大需要上级公安机关侦查的刑事案件,可以请求上一级公安机关管辖。
第25条 公安机关内部对刑事案件的管辖,按照刑事侦查机构的设置及其职责分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