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北京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草案)》的说明

——2019年7月24日在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次会议上

北京市司法局局长 李富莹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民政府委托,现就提请本次会议审议的《北京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立法背景

科技成果转化是将科学技术转为现实生产力的关键环节,对于本市将科技资源优势转化为发展优势、构建高精尖产业结构和实现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201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通过完善科技成果处置、收益分配制度,强化企业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主体作用,加强科技成果转化服务,进一步破除了科技成果转化的体制机制障碍。随后,国务院和国务院办公厅相继印发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和行动方案,细化配套措施。

本市近年来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方面积极探索,出台了一系列促进科技创新成果转化的政策文件,形成了一些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但是,实践中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破解,比如,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动力不足,转化服务机构能力不强,科技成果转化统筹协调机制有待健全等。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家法律要求、固化实践经验、破解实践难题,营造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良好法治环境,有必要制定一部符合北京科技成果转化工作规律、具有鲜明时代特点的地方性法规。

二、立法工作过程

2018年11月,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同意《北京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立项,并对立法工作提出指导意见和具体要求。为加快推进起草工作,市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办、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办、市科委、市司法局组成立法工作组,共同研究草案的制度框架和主要内容。今年5月,市科委将《北京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草案送审稿)》报送市政府审查。

市政府在立法审查阶段开展了以下工作:一是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除市政府相关部门、各区政府和社会公众外,还征求了市法学会、律协、科协、工商联、私个协等行业协会的意见,定向征求部分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代表的意见。二是就职务成果权属改革、成果完成人自行转化权、高校负责人尽职免责制度、中央在京单位对地方立法的适用等重点问题召开市政府立法工作法律专家工作组会议进行法律审核。三是就如何进一步发挥企业、技术交易市场、公共研发平台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作用开展实地调研,针对各方普遍关注的职务成果权属改革和高校院所负责人尽职免责条款,进行专题研究,听取科技部、法院、纪检监察以及审计等有关方面意见。

在立法审查工作期间,市人大常委会有关领导多次听取立法工作汇报,提出指导意见;陈吉宁市长主持召开专题会对立法内容逐项研究,提出具体修改意见和工作要求。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立法协调小组也专门听取了市司法局的立法审查工作情况汇报。

在综合研究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目前的《条例(草案)》。《条例(草案)》已经7月9日第40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三、立法思路和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立足建设全国科技创新中心的战略定位和发展需求,着力解决国家法律在本市实施落地“最后一公里”问题,以调动各方面转化科技成果的积极性为核心,开展有针对性的制度设计。

《条例(草案)》共六章42条,分为总则、成果权益、转化实施、政府支持和保障、法律责任、附则,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一)落实国家改革要求,充分保障科技成果转化中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

一是赋予科研人员更大自主权。落实国务院关于在京津冀等8个试验区“推广以事前产权激励为核心的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改革”的要求,规定:政府设立的高校院所可以将其职务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以及其他未形成知识产权的职务科技成果的使用、转让、投资等权利,全部或者部分给予成果完成人(第10条)。另外,对于单位超过一定期限未组织实施转化的科技成果,规定:成果完成人可以自主实施转化或与他人合作转化,单位应当与其签订转化协议,并对转化活动予以支持和配合(第11条)。

二是细化科技成果转化奖励和报酬等收入分配制度。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科技成果转化收入分配比例、收入不受工资总额和绩效工资总量限制等内容(第12条);为解决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获得奖励报酬无依据的问题,规定担任各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获得奖励报酬的方式和受限条件(第13条)。

三是明确对本市财政资金设立的应用类科技项目的转化要求。为保障财政资金设立的应用类项目成果得到转化应用,规定: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在合同中明确项目承担者的转化义务和转化期限,项目承担者无正当理由未实施转化的,项目主管部门可以终止项目、要求返回相应资金、取消项目承担者一定期限内的项目申报资格,并将该成果在技术市场信息网络平台上发布(第14条)。

(二)提升高校院所成果转化动力,推动高质量成果向市场供给

一是要求高校院所建立完善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制度,加强科技成果转化队伍建设,明确专门机构或者专门人员负责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第15、16条)。

二是要求高校院所健全科技人员职称分类评审和考核评价制度。针对从事成果转化工作的科技人员职称评定难的问题,规定:科技人员开展成果转化的,其成果转化创造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应当作为对其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第17条)。

三是明确成果转化活动中的勤勉尽责制度。对于高校院所相关负责人在成果转化活动中履行了民主决策、信息公示、合理注意和监督管理等勤勉尽责义务,未牟取非法利益的,规定:免除其在科技成果定价中因科技成果转化后续价值变化而产生的决策责任;投资亏损的,经主管部门审核后不纳入国有资产对外投资保值增值考核范围,由财政部门按照规定予以资产处理(第18条)。

(三)发挥企业的成果转化主体作用,构建良好的科技成果转化环境

一是鼓励企业加大对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的经费投入,支持有条件的企业承接转化重大创新项目、参与产业关键共性技术的研究开发、参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建设,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第20条)。

二是鼓励设立各类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构,支持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构开展跨境、跨区域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加强技术交易市场建设,支持建设重点实验室等公共研发平台和科技企业孵化机构,为科技成果转化营造良好的服务环境(第21—25条)。

(四)完善政府支持与保障措施

一是明确本市建立健全促进成果转化议事协调机制,加强部门间创新政策协同,为科技成果转化创造良好制度环境(第4条)。

二是合理安排财政资金投入,引导社会资金投入,推动形成多元化的成果转化资金投入体系,包括设立科技创新基金,通过风险补偿、贷款贴息、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保险补贴等方式,支持银行、保险机构、担保公司等金融机构加大科技信贷投入,为科技型企业提供信贷融资服务(第28条)。

三是针对成果转化专业人才严重不足、专业能力不强的问题,加大科技成果转化人才培养与引进力度,加强科技成果转化人才培养基地建设,落实本市引进的科技成果转化人才在落户、住房、医疗保险、子女就学等方面的待遇(第31条)。

四是明确本市建立首都科技条件平台,向社会开放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建立健全采购新技术新产品新服务的制度;为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等在本市测试、试用、应用提供所需的应用场景服务(第29、32、33条)。

五是规定各区应当根据区域发展定位和产业特点,制定科技成果转化政策措施,完善科技成果转化配套条件,推动符合产业发展定位的成果落地转化(第34条)。

《条例(草案)》已印送各位委员,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