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上述两则案例均是现实生活中发生的涉嫌强奸的案例。两则案例有一个共同点,就是双方均认同发生了性行为,但男方均称女方是自愿(“半推半就”)的,男方未实施明显的、剧烈的暴力行为强行与女方发生性行为,然而,两案最终处理结果却大相径庭。案例12中刘某因证据不足作撤案处理,案例13中王某经法院判定则构成强奸罪。究竟是强奸还是“半推半就”?为什么法律会作出不同的判断呢?

一、没有暴力行为也会构成强奸罪吗?

所谓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强奸罪客观上要求行为人必须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愿,迫使妇女不能或不敢反抗。也就是说,不一定必须使用暴力行为才构成强奸罪,采取胁迫或者其他非暴力手段足以让妇女不能或不敢反抗的,也可以构成强奸罪。

由此可见,无论是情侣强奸案中的刘某,还是房东强奸案中的王某,虽然都没有使用明显暴力发生性行为,但理论上都有可能构成强奸罪。强奸罪所要保护的是女性公民的性自主权,发生性行为时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才是判断是否构成强奸罪的关键。

二、情侣强奸案为何不能认定构成强奸?

司法实务中,有许多无明显暴力的涉嫌强奸案件。与传统强奸犯罪不同,这类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并不否认自己与被害人发生了性行为,而是辩称与被害人发生性行为时并没有使用暴力,被害人是自愿的。被害人则反应强烈、态度坚决,坚称发生性行为当时自身意志受到胁迫。在双方口供不一致的情况下,应当结合其他证据,综合运用逻辑推理、经验法则、反证以及排除等方法判断是否违背妇女意志。

在案例12中,刘某与女方曾是同居1年多的情侣关系,两人分手才五天,事发地点是两人熟悉、曾同居的出租屋内,当晚女方身着睡衣完好无损,身上没有任何伤痕,其关于不明显反抗的说法是“夜深人静怕反抗无效自己会遭受伤害”,并承认当晚自己是同意刘某留宿的。刘某在口供中也提到,两人在恋爱期间也曾有过在生理期内发生性行为的先例,在女方上班后刘某就一直待在出租屋内收拾行李,没有任何躲避侦查的行为。综上证据进行分析,不能充分证明案发当时发生性行为违背了妇女意志,无法排除合理性怀疑,因此不能认定刘某构成强奸罪。

三、房东强奸案为何能够断定构成强奸?

在案例13中,有人认为,王某要求与被害人发生性行为时并没有实施明显暴力行为,被害人也没有明显反抗,二人性行为结束后被害人有足够时间报警却没有立即实施。案发后第二天,被害人在家属陪同下曾找王某谈赔偿事宜,在未能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后才报警,而且王某本人主动投案说明情况,结合这一系列证据分析不宜认定王某构成强奸罪。

但是,与案例12中的情侣亲密关系完全不同,作为房东,王某与被害人之间是陌生人的关系。两人年龄相差整整22岁,案发当晚是他们第一次见面。两人发生性行为时间是在深夜,场所是被害人完全陌生的、第一天入住的出租屋内。双方年龄、体型都相差悬殊,被害人对不反抗的说法是“感到绝望就停止了反抗,觉得反抗也没什么意义”。案发后被害人将事情告诉了其亲属,其亲属找王某理论提出赔偿,在未达成一致的情况下选择报警。被害人对此的解释是“害怕那个男的再来害我,这个地方我第一次来所以不熟悉,报警的话在哪里我都说不清楚,不知道怎么办”。被害人作为女大学生背景清白,而王某具有故意伤害罪的犯罪前科。

综上证据分析,被害人的陈述和解释较为合理,王某的主动投案极有可能是知道被害人报警后的一种反侦查行为,所有证据能够形成证据锁链,足以证明案发当时确实违背妇女意志,可以排除合理性怀疑,王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

四、如何认定是否违背妇女意志?

在“非暴力型”强奸案中,要证明案发当时是否违背妇女意志这一关键事实,可以从以下几个关键点入手。一是案发时的情境是否形成足够压力。涉及案发时情境的一系列证据包括:案发时间、场所、双方生理情况对比、不明显反抗的原因说法等,将这些证据结合起来,形成逻辑体系,就能发挥强大的证明力。二是案发时双方的关系。在情侣强奸案中,双方曾是情侣关系且同居了一年,通常情况下,女方不会强烈拒绝与分手仅五天的前男友发生性关系。而在房东强奸案中,被害人与房东完全是陌生人的关系,难以想象其会轻率答应与比自己大22岁的房东发生性关系。三是案发后被害人的态度。在情侣强奸案中,虽然女方一上班就报案,但是不能仅凭个别证据就武断得出必然的结论。而在房东强奸案中,被害人报案距离遭受性侵害的时间并不长,且能够做出合理解释,结合案发时其他证据能够得出排除合理怀疑的唯一结论。

综上所述,在双方各执一词的情况下,要围绕案发时是否违背妇女意志这一关键事实展开分析论证,可按照如下逻辑构建证据体系:性行为是在什么情境下发生的(女方为什么不选择暴力反抗?)→双方的生理力量对比(“非暴力”强迫程度有多大?)→双方的关系(自愿的可能性有多大?)→案发后双方的态度(被害人报警的真实动机是什么?),从而准确判断出究竟是强奸还是“半推半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