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怎样证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首先,书面劳动合同是判断劳动关系的基本标准。根据《劳动法》第16条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0条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时间不同,劳动关系建立也存在不同情形:

一是劳动关系和劳动合同同时成立。即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后按照法律规定签订劳动合同,这意味着劳动关系同时成立。

二是劳动关系的建立早于劳动合同。即用人单位在用工后并未立即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但在用工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应在用工之日起就建立,而不是签订劳动合同之日。

三是劳动合同早于劳动关系的建立。即用人单位在用工前就与劳动者订立了劳动合同,但是这时签订的劳动合同并不代表劳动关系的成立,因为双方并未按照劳动合同开始履行双方权利和义务,劳动关系应当从用工之日建立。

其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出具相关证据来证明双方实际存在劳动关系,从而实现法律的有效保护。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早在2005年就发布了《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此文件中第2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 ‘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 ‘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10条;《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