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农民工权益保护一本通
- 舒丹
- 584字
- 2022-07-27 18:04:42
案例8 如何判定用工形式是非全日制用工?
基本案情
2014年3月11日,小王入职上海某宾馆担任前台工作,工作时间为晚上21点至早晨7点,每月工资为1300元。工作至2017年4月10日,小王从朋友处得知,他的工资还不到2017年上海市月最低工资,遂向单位提出要求补发工资差额,同时他认为自己每天工作10个小时,超过了8小时的标准工作时间,属于超时加班,所以还要求单位补发2014年3月至2017年的加班费。宾馆则称,小王是在晚上上班,是非全日制员工,其工资不适用最低工资标准,同时也不存在加班。
案例解读
非全日制用工与全日制用工最本质的区别就是工作时间,但是,需要明确的是,这里所说的工作时间不同并不是指工作时间段的不同,譬如是白天上班还是晚上上班,而是指工作小时数的不同。在我国,全日制的劳动者平均每天工作一般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一般不超过40小时;而非全日制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平均每天工作时间一般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一般不超过24小时。同时,全日制用工一般按日计薪,工资不得低于月最低工资,而非全日制用工则是以小时计酬,其工资只要不低于最低小时工资即可,并且,工资结算支付的周期通常最长也不超过15天。
本案例中,小王尽管是在晚上上班,但是他每天工作长达10个小时,不仅不符合非全日制用工每天工作不超过4小时的标准,甚至已经超过了标准工作时间,存在超时加班,因此,宾馆应当依法补足工资差额并向小王支付加班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