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3 农民工不愿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还需要支付双倍工资吗?

基本案情

何某于2017年5月3日到一家通信公司从事手机销售工作,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何某称入职时与用人单位约定月基本工资1950元,每月按照利润另有若干提成,自2017年9月起月基本工资上调至2200元。因单位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何某于2018年8月15日辞职,并要求单位支付其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该通信公司认为,是何某拒绝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所以不应支付双倍工资。

该案经劳动仲裁后诉至法院,经审理查明,何某所述的入职时间、离职时间以及工资标准均属实。在诉讼中,该通信公司向法庭提交了公司人事部经理与何某的谈话录音一份,内容为人事经理要求何某在公司的劳动合同上签字,何某以不想签为由拒绝签字。

案例解读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农民工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的案例。如果是劳动者主动不签订劳动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再让用人单位承担双倍工资的惩罚性责任,则有失公平。《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5条对此种情形作出了规定,即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也就是说,当劳动者拒签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只有一个月的说服期限,对一个月的期限来临之时仍然拒签的,应当及时地终止双方的劳动关系,这样才能不涉及二倍工资和经济补偿。

本案中,该通信公司向法院提交的录音资料虽然一定程度上可以证明系劳动者拒绝而非用人单位不与其签订合同,然而并没有经过书面通知程序且超过一个月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已经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其虽可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但仍需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