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 如何判定无效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法》第18条第1款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26条第1款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于确定劳动合同效力的标准,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并不完全一致,《劳动合同法》中增加了“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情况,这是因为在现实生活中,不少用人单位存在着在签订劳动合同时,规避法律逃避责任的行为,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中的违约责任时,只订立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需要承担的违约责任,而免除自身违反劳动合同的法定责任,这种做法极大地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这种行为可以按照无效劳动合同处理,从而能从根本上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依据:《劳动法》第18条;《劳动合同法》第2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41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