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 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是否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在2008年《劳动合同法》颁布之前,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其规定终止劳动合同时需要支付补偿。

对于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是出于对劳动者弱势地位的保护,但并不是任何终止合同的情形用人单位都需要支付经济补偿。有下列情况之一,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得到经济补偿:

一是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合同期满后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给劳动者经济补偿。

二是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而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给劳动者经济补偿。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5、6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