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典时代如何立遗嘱
- 陈洪忠 陈子钧 邢在峰编著
- 2547字
- 2022-07-27 18:09:26
序言
作为“八五”普法规划重点内容,《民法典》要实施好,就必须让《民法典》走到群众身边、走进群众心里。要广泛开展《民法典》普法工作,将其作为“十四五”时期普法工作的重点来抓,引导群众认识到《民法典》既是保护自身权益的法典,也是全体社会成员都必须遵循的规范,养成自觉守法的意识,形成遇事找法的习惯,培养解决问题靠法的意识和能力。我国是世界上人口老龄化程度比较高的国家之一,老年人口数量较多,老龄化速度较快,应对人口老龄化任务繁重。有效应对我国人口老龄化,事关国家发展全局,事关亿万百姓福祉。
老年人如果没有留下遗嘱或者遗嘱无效,遗产按照法定继承处理。法定继承,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直接转移被继承人遗产的一种财产继承方式。根据《民法典》第1121条的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第1127条规定,遗产继承的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民法典》第1128条规定完善了法定继承中的代位继承制度。即在原《继承法》第11条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了旁系血亲的代位继承权。《民法典》也进一步明确了代位继承的遗产份额——“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民法典》新规定拓宽了代位继承制度的适用范围,弥补了代位继承仅发生于直系血亲间的制度缺失,有助于保障旁系血亲间的遗产继承权,维护了代位继承权在直系、旁系血亲间的顺序实现。即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配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以上是法定继承的有关法律规定,没有遗嘱则按法定继承,通过法律推定在最亲近的人中均等分配,有证据证明的,也可以在同一继承顺序继承人中不均等继承。限于本书篇幅,关于法定继承仅在序言中点到为止。
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处分其个人财产或者处理其他事务,并在其死亡时发生效力的单方法律行为。《民法典》在原《继承法》规定的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的基础上,将遗嘱形式扩展为自书、代书、打印、录音录像、口头遗嘱[1],使我们在立遗嘱的选择上形式更多,也更加规范。为了促进遗嘱人意思自治的实现,《民法典》还取消了公证遗嘱的最高效力地位,构建起多种遗嘱形式效力平行的格局,有助于保障人们利用遗嘱形式处分财产的权利。
遗嘱不仅可以解决老年人遗产继承问题,使老年人拥有财产处分的自主权利,还能引导老年人的子女积极履行赡养义务,是避免因继承产生纠纷和家庭不睦的最佳方案。老年人的财产都是用毕生勤俭节约积攒或超常勤奋创造而来的,他们想立遗嘱的意愿比较普遍,而法律对立遗嘱的形式规定又非常严格,往往因为所立遗嘱无效而留下无法弥补的遗憾。根据法律规定,被继承人所立遗嘱未处分的财产、所立遗嘱无效所涉及的遗产、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遗产、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所涉及的遗产等,适用法定继承。实践中,在没有律师帮助立遗嘱的情况下往往存在很多问题,如遗嘱没有签名,仅写“父”“老爸”等类似字样,不写日期,或签日期仅写年、月未写日,遗嘱保管不好被虫蛀了、被雨水泡了,被个别继承人盗走、销毁、篡改,还有的写了存折给某某却被认定为存折中存款没有处分,自录遗嘱、立口头遗嘱等,都可能导致遗嘱无效、主张无法实现或遗嘱载体意外消失,有遗嘱却得不到执行。即便遗嘱书写得很规范,法院有时也会认定遗嘱人笔迹存疑、受胁迫、无民事行为能力等而判决遗嘱无效。本书对于老年人如何自书遗嘱、立遗嘱为什么要见证、如何寻求见证人的帮助等,都给出了具体建议。
《民法典时代如何立遗嘱》是老百姓立有效遗嘱、做好家庭财富传承、安排好身后事的好指引、好帮手、好参谋。本书尽量用通俗易懂的语言指导中老年人如何立适合自身情况的有效遗嘱,如何安排晚年人生,如何规划好身后安排。本书从全国各地各级人民法院15年间审理的3000余件遗嘱纠纷案件中,选用了近百个典型案例进行解析,下篇更是精选了33个经典案例,通过以案释法的方式来巩固遗愿事务法律知识。
在本书写作的同时,笔者还创作了一本姐妹篇——《民法典时代遗嘱见证实务》是一本律师实务用书。《民法典时代如何立遗嘱》《民法典时代遗嘱见证实务》,是继作者2018年出版的《老年人权益维护案例精选与解析》及2019年出版的《老年人防骗维权攻略》后又一本“老年人之友”,为“法护老人”系列丛书再添两本专著。
近年来,北京老龄法律研究会遗嘱见证部[2]的专家、学者从老年人遗嘱权益保护视角专注老年人遗嘱的深入研究与实践,跟踪典型案例裁判,为继承法律完善贡献智慧,承担了多期遗嘱见证专员的培训任务,建设了3个遗嘱见证行为标准化研究基地,取得了很多有益研究成果。本书写作得到了遗嘱见证部的大力支持,在此对其全体专家、律师、志愿者表示衷心感谢!
是为序。
陈洪忠
2021年4月于中关村寓所
[1] 至于公证遗嘱,原《继承法》将其规定在了遗嘱形式条款中,导致很多人认为公证遗嘱是一种法定的遗嘱形式。遗嘱是遗嘱人生前处理自己所有的财产及其他事务,并在其死后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遗嘱公证是公证机关根据遗嘱人的申请,依法证明其立遗嘱的行为真实、合法的行为。笔者认为,公证遗嘱不属于法定遗嘱形式,公证遗嘱是经过国家公证机构公证过的遗嘱,只是一种由特殊证明主体进行的证明形式。
[2] 遗嘱见证部是北京老龄法律研究会依法设立的一个专业研究部门,办公地址在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地铁站红绿灯西南角,遗嘱事务联系电话:010—684301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