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人寿保险及长期护理保险

1.人寿保险:

自1762年第一张保单诞生后,人寿险因其保护功能和税务优惠在美国获得长足发展。人寿共分为四类:定期险(Term Life Insurance)、终身险(Whole Life Insurance)、储蓄型寿险(Universal Life Insurance)和投资型寿险(Variable Universal Life Insurance)。定期险只保一定的期限,只提供理赔金,不提供现金值(Cash Value)。终身险一般都有红利分配(Dividens),其优点是终身保障,但其缺点是由于“终身担保”,随着年纪的增长,保费也“水涨船高”。储蓄险相较终身险,条例更为灵活,缴费也更为自由,投保人可以自主选择缴付的保费额度及期限,储蓄险的缺点是由于其收益一般和利率市场挂钩,在目前的低利率环境下,投资回报率低(但不会出现亏损),这也使得投保人需要投入更高的保费来维持保险的有效性。投资型寿险的原理和储蓄型寿险相似,区别在于投保人可选择不同的基金从而获得相应的投资回报,既不“封顶”,也不“保底”,风险性较高。四类寿险各有优劣,投保人应根据自身情况做出选择。

寿险在税务上有诸多好处,值得人们善加利用。比如,人寿保险的理赔金(Proceeds)免缴所得税,但寿险的收益部分(Interest)将计入收入,举一例:

蔡小姐的母亲不幸在2014年过世,蔡小姐作为受益人(Beneficiary)得到母亲生前投保的保险公司寄来的1099-R表和1099-INT表,1099-R表上的50万美元理赔金无须在1040税表上申报及纳税,但1099-INT表上的250美元收益作为利息收入申报在1040表第8a行。如果蔡小姐的母亲同时为被保险人(Insured Person)和保单持有人(Owner),人寿理赔金将计入其遗产;如果保单为他人拥有,理赔金则不会被计入。

如何将保单为他人拥有,第一种方法是将所有权直接转移给他人,这种做法的弊病在于投保人在保单所有权转移以后永远失去对它的权利,投保人不能撤销保单或更改受益人。国税局规定在投保人去世前三年内所做出的人寿保单的赠与是不被允许的,如果一个人对其已转移的人寿保单仍保留“所有权的附带权利”(Incidents of Ownership),那么他仍被视为保单的所有者。从赠与税的角度来看,国税局将保单转移视为赠与(Gift),纳税人需要为超出年度赠与的部分缴纳赠与税,去世后的理赔金往往比生前保单的现金价值(Cash Value)要高,所以纳税人一般不会选择终身赠与额(与遗产税挂钩)“豁免”年度赠与。

第二条途径是设立人寿保险信托(Life Insurance Trust),并由该信托持有保单。通过寿险信托规避理赔金成为应税遗产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该信托必须是不可撤销的(Irrevocable);2)转让人(Grantor)不能是信托的受托人(Trustee);3)信托必须在转让人去世前3年设立,如果信托成立时间距转让人去世不足3年,保单理赔金仍将被计入应税遗产中。

2.长期护理保险: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出生的“婴儿潮”一代已慢慢步入退休期,人口统计局预计2030年65岁以上的老人将超过7,100万,其中70%以上的耆老或在有生之年接受长期护理服务(Long Term Care)。长期护理并不是针对疾病的治疗护理,而是指帮助照料生活起居、提供医护服务(如静脉注射、病后复原)的持续性服务。接受服务的对象不局限于年老者,中青年也可能因意外或疾病造成自理能力受损,需要他人看护照顾。提供照料服务的场所可以是住家、疗养院(Nursing Home)、辅助生活中心(Assisted Living Center)或成人日托(Adult Daycare)。不过无论哪种方式,都需要一笔不小的支出,以纽约州为例,住家平均一年需要4.576万至5.0336万美元,成人日托1.95万美元,辅助生活中心4.74万美元,疗养院最为昂贵,一年花费12万至12.6万美元且一位难求。

“婴儿潮”转为“退休潮”,大批劳动人口退出市场,社会福利给付制度面临挑战,长期护理费用势必成为个人、家庭及社会的庞大负担。通常民众支付长期护理的方式有三种:医疗补助(Medicaid,俗称“白卡”)、自掏腰包和长期护理保险的理赔。值得注意是联邦医疗保险(Medicare,俗称“红蓝卡”)并不涵盖长期护理,“红蓝卡”主要用于支付看病、住院、买药等急性的医疗专业护理(Skilled Care),而长期护理是照料日常起居,生理机能的退化、自理能力的减弱是不可逆转也无法医治的。同样道理,普通医疗保险也不能作长期护理使用。“白卡”是各州政府为低收入和低资产人士设立的医疗补助项目,目前是长期护理费用的最大支付者,承担全美近一半的疗养院及家中看护开销。“白卡”对受益人的身份、年龄、居住期、收入和资产有着严格的审查,一般的中产阶级难以申请到这项补助,也很难自行承担日益增长的护理费用,唯有借助购买长期护理保险以备不时之需。

政府为鼓励民众购买长期护理险,在税务上给予优惠。长期护理保费(Premium)属于合格的医疗费用,纳税人通常可在联邦税表1040的A副表“逐项扣减”(Itemized Deductions)上扣除超过调整后总收入(AGI)10%(65岁及以上7.5%)的医疗费用,自雇者可直接在1040表第29行扣除自付的所有医疗费用(如果自雇者的配偶有参加雇主提供的长期护理团体险则无法扣除),超过的部分则计入A副表作逐项扣减。2016 年所有纳税人可扣除的长期护理保费依年龄而定的最高限额为:年龄 40 岁 及 以下390美元,4150 岁 730美元,5160岁1,460美元,6170岁3,900美元,71岁及以上4,870美元。纽约州居民申报州税时可使用 IT-249表(Claim for Long-Term Care Insurance Credit),获得20%保费的不可返还抵税额(Nonrefundable Credit)。绝大数州政府都给予本地居民一定程度上的优待,例如新州居民可扣除超过2% AGI的保费抵税,加州居民可获得和联邦同样标准的抵税额,华府居民可享受每人每年500美元保费抵税,各州居民可参阅国税局502号刊物(Publication 502)和本州的纳税指南了解合格医疗费用的扣减和抵税。

雇主为员工购买长期护理险的开销可作为支出在税表上扣减,个体户(Sole Proprietors)给予的雇员福利计划(Employee Benefit Program)须填报在1040 C副表“企业利润或亏损”(Profit or Loss from Business)第14行,一般股份公司(C Corp)和小公司(S Corp)的雇主相应地填报在1120第24行和1120S第18行上,合伙人实体(Partnership)则将这笔支出作为对合伙人的固定报酬(Guaranteed Payments to Partners)填报在1065第10行。纽约州的雇主若为员工购买长期护理团体险可填报CT-249表(合伙人实体IT-249表)在州税上获得20%保费的非退税抵税额。

当民众获得长期护理险的理赔并用于支付合格的长期护理费用时,这笔收入通常不需要缴纳所得税,理赔若超过合格长期护理费用或每天340美元的限额则需计入收入。目前市场上有各家保险公司提供的传统型长期护理保险,三合一险(比如人寿险、长期护理险和返还保费三合一,年金、人寿险和长期护理险三合一)等,州政府提供的州合伙式长期护理保险(State Partnership Long Term Care Insurance),民众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