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赠与税与遗产税的转换
遗产税可谓是赠与税(Gift Tax)的延续,在联邦层面,赠与可分为年度赠与和终身赠与,2016年的年度赠与免税额(Annual Exclusion)为 1.4万美元,即2016年每人最多可赠与他人1.4万美元的财物,如果超过上述数额,赠与人需要向国税局申报709表(United States Gift Tax Return,见196~197页)并为超额部分缴纳赠与税。赠与人可利用终身赠与免税额(Lifetime Gift Tax Exemption)“宽免”当年所需缴纳的赠与税,不过相应地,其遗产税的豁免额也会减少,终身赠与免税额和遗产免税额相连,简称为“赠遗统一免税额”(Unified Gift Tax & Estate Tax Credit),将两者相连的目的是为杜绝逃避缴遗产税而在生前将财产悉数转给受益人的现象。举一例:
王先生在2016年赠与儿子10万美元现金,因为超额的8.6万美元赠与并没有累积超过545万美元的赠遗统一免税额,王先生无须为此缴交赠与税,但其身后财产将扣除其生前转移仅余下535万美元免税额。
赠与人身份也决定了纳税与否。夫妻双方或接受人一方是美国公民,则可享有无限婚姻扣减(Unlimited Marital Deduction)。任何人向非公民配偶进行赠与,都可享受14.8万美元的年度免税额(2016年),但外籍人士不论将其美国财产赠与非公民配偶还是他人,都不可适用终身赠与的豁免额。若外籍人士向美国公民或绿卡人士相赠外国资产,并且受赠金额在一年内合计超过10万美元时,受赠人虽无须纳税,但要向美国国税局进行披露(填报3520表)。特别注意的是,赠与税和遗产税上定义的“税务居民”(Tax Resident)比所得税上定义的“税务居民”更加严格,除了要求纳税人有永久居住权以外,还要有长期居住美国的意向,美国国税局对长期居住意向的判定比较主观,主要考虑因素包括留美时间、家庭及朋友居住地及商业活动所在地等,仅仅持有绿卡不能自动符合赠与税和遗产税上定义的“税务居民”要求。
隔代转让税(Generation-Skipping Transfer Tax)是指祖父母直接向孙子女(或小于赠与者37.5岁的个人)赠与财产,政府认为“隔代相传”不利于“代代”征税,因此在遗产税和赠与税的基础上加征隔代转让税。假设王先生在2016年过世,除了赠遗统一免税额之外还有100万美元留给孙子(王先生生前并未做任何遗产规划),这100万美元首先要缴40万美元的遗产税(40%),余下的60万美元再缴隔代赠与税。遗产税和隔代资产转让税都属于资产转让,只是继承人与留下财产之人的关系可能存在着直系亲属还是非直系亲属之分,传给一代人还是两代以上人之分。由于两者性质基本相同,所以这两种资产转让方式所征收的最高税率都是一样的。
表1-4 2016年赠与税豁免额
为后代留下遗产是众多华人理财观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大多数人却对遗产规划感到陌生。遗产规划包括对财产的权益安排、税务安排、收益安排和其他交易安排,如善加利用,可有效规避风险,减免税务,在生前充分完成自己的意愿,在逝世后使财富以最大基数得到保留和延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