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分发挥科技社团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中的重要作用

◎李海涛(1)

摘 要 本文在对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促进社会组织改革发展以及政府购买服务等相关政策背景进行说明的基础上,从国家科技成果转化体系中存在的诸如科技项目管理缺乏专业性支撑,成果转化中介机构不发达,中试熟化平台缺乏,科技成果转化资本市场发展不充分,政策落实存在重要缺位五个方面的问题出发,分析我国科技社团、高校院所、企业三类科技成果转化主体的优势和不足,由此提出共建行业中试熟化基地,为高校院所纵向课题匹配市场化横向课题、制定不同行业成果转化服务标准、鼓励社产学研用共同合作承接科技专项、加强培育发展科技成果转化中介机构、加快社会组织立法、明确科技社团功能定位六个方面的政策建议,以进一步发挥科技社团在提供公共服务、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进产业升级、推动技术创新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关键词 科技成果转化;科技社团;高校院所;企业

一、研究背景

推进科技成果转化是新时期的一项重要经济战略部署。在中国科学院第十九次院士大会、中国工程院第十四次院士大会上的讲话中,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促进创新链和产业链精准对接,加快科研成果从样品到产品再到商品的转化,把科技成果充分应用到现代化事业中去。”

(一)科技成果转化三部曲为大环境定调

2015年8月,全国人大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2016年2月26日,国务院发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2016年4月21日,国务院印发《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三个法规的先后出台被称为“科技成果转化三部曲”,为促进我国科技成果转化的各项政策制定提供了法律基础、指导方针和基础标准。

(二)促进社会组织发展及政府转移职能政策初步显现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6年印发《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提出以社会团体、基金会和社会服务机构为主体组成的社会组织,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有利于厘清政府、市场、社会关系,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有利于改进公共服务供给方式,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有利于激发社会活力,巩固和扩大党的执政基础,支持社会组织提供公共服务。

2015年,《中国科协所属学会有序承接政府转移职能扩大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中指出:“按照深化改革的有关政策规定,科技评估、工程技术领域职业资格认定、技术标准研制、国家科技奖励推荐等工作,适合由学会承担的,可整体或部分交由学会承担。”应抓住政府职能转移的有利契机,促进政社由“自上而下”的传统命令式关系过渡到互动合作的合作式关系。支持科技社团承载部分政府职能,拓宽其业务领域和发展空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2017年修订)第十八条规定,国家鼓励学会、协会、商会、联合会、产业技术联盟等社会团体协调相关市场主体共同制定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的团体标准,由本团体成员约定采用或者按照本团体的规定供社会自愿采用。

(三)政府购买服务成为鼓励科技社团发展的重要途径

财政部令第102号规定《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办法》将进一步规范政府购买服务行为,促进转变政府职能,改善公共服务供给;依法成立的企业、社会组织(不含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公益二类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具备条件的个人可以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

二、现状及问题

(一)科技项目管理缺乏专业性支撑

政府科技管理部门人员有限,所管理的科技项目却面向各个行业,由此导致管理缺乏专业性支撑,势必造成项目管理的形式化,对各行业项目采取千篇一律的管理方式,平添了许多不适合行业和技术特点的管理要求,降低了管理效率,抓不住重点。

(二)成果转化中介机构不发达

现有技术转移转化服务机构仍存在“规模小、服务少、能力弱”的现象,高水平、专业化技术转移服务人才严重缺乏;科技社团在成果转化过程中的重要作用尚未得到发挥;高校院所编制有限,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专职人员少且能力不足;供需双方对接渠道不畅通;成果挖掘和对接缺乏精准性;尽管各类科技转化机构如生产力中心、大学科技园、科技孵化器、产业基地等如雨后春笋般涌现,但良莠不齐,有的甚至以追求利益为目的,忘记了科技服务的根本,未能真正适应技术转移需要,无法形成有效的创新产业化链条和服务体系。

(三)中试熟化平台缺乏

我国长期以来重研发,轻开发,多数科研机构没有中试基地,对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的中间环节投入一直偏低,布局不尽合理,造成中试熟化平台缺乏,平台基础条件不足,难以发挥衔接科技成果与现实生产的作用,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技术开发尚未实现融通发展。

(四)科技成果转化资本市场发展不充分

资本市场对科技成果转化的支持力度不够,承接成果转化的中小微企业难以获得资本市场的及时跟进,严重影响科技成果转化;投入科创领域的资金比例较少;成果转化早期融资比较困难。究其原因,主要是资本市场缺乏专业领域的专家团队来对科技成果进行精准的分析判断,影响投资跟进的决心。

(五)政策落实存在重要缺位

科技成果转化政策发布较多,但落实与咨询体系亟待完善。各项政策在细化过程中针对科技成果转化中介服务机构的优惠和支持政策存在缺位问题,特别是科技社团的重要作用未能得到充分发挥,技术经纪人或技术经理人的知识价值和服务价值没有受到足够的重视,致使相关主体间缺乏及时有效和可信任的沟通。

三、成果转化各主体的优势与不足

(一)科技社团

1.科技社团主要优势

第一,专业性优势。科技社团是依托某一专业领域专家、学者等科技工作者而成立的社会组织,且学科划分科学严谨,在专业领域中广泛组织联络企事业单位和科技专家,具有天然的科研和成果转化的专业性优势,能够组织本领域各单位专家学者协同开展重大科研项目和成果转化项目。

第二,公正性优势。科技社团是拥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政府公益组织,能够排除利益因素的干扰,确保成果鉴定的公正性。

第三,跨学科优势。跨界创新是当今时代的一大趋势。跨领域、跨行业、跨学科、跨组织联系科技工作者是科技社团的一大特色。科技社团集中了大量的来自政府、企业、高校、院所、用户、资本等不同领域的专家学者,具有集成跨学科人才、知识、技术等资源服务成果转化的优势。

第四,开放性优势。科技社团是联系广大科技工作者和会员单位的纽带,聚焦重点课题方向,高频组织学术交流研讨,营造容许质疑和挑战的学术氛围,为会员单位开展成果转化合作提供开放式平台。

2.科技社团存在的不足

第一,服务意识亟待提升。科技社团要深化改革,转变思想,提高服务意识,主动为会员提供服务,从而更好地发挥科技工作者的桥梁纽带作用。

第二,专职人员队伍亟待加强。科技社团常设机构的人员较少,分支机构人员绝大多数为兼职,服务能力稍显不足。

第三,市场化能力亟待提高。科技社团虽然是公益组织,但要形成可持续的经营模式,不能仅依靠政府购买服务,必须提高市场化能力,实现自身造血功能,形成稳定的资金来源。

(二)高校院所

1.高校院所主要优势

第一,大量且稳定的财政资金支持。高校院所主要为事业单位性质,每年获得国家和地方各级财政大量的资金投入,除了基本支出外,还包括大量的研发项目投入,为开展科研项目提供了稳定的资金来源,适合开展基础和应用研究项目。

第二,科研人员丰富。高校院所是我国科技创新活动的重要来源,是科技人才培养的摇篮。以院士为例,据相关数据统计,1993年以来,我国当选的院士中,有40%以上来自高校,另外40%左右来自科研院所。

第三,科研仪器设备先进。我国各级各类高校院所每年投入大量资金用于购买和建设大型高端科研仪器设备和设施,使得其设备设施不但门类繁多,而且规模巨大,某些领域比国外发达国家更为先进。

第四,科研氛围浓厚。科学研究是高校院所一项重要的工作,多领域的教授和学生营造了浓厚的科研氛围。

2.高校院所存在的不足

第一,科技成果成熟度低。高校院所缺少进行中试和工业性试验的能力和资金,而且由于职称评聘的导向问题,很多科研人员都把工作重心和精力放在发表学术论文上,理论性较强,但是缺乏实际操作和市场化的可行性。

第二,立项机制市场化程度低。高校院所承担项目多来自政府科技计划项目和基金项目(即纵向课题),立项时目标设定离市场较远,对应用类项目产出成果转化的指标不明确。

第三,缺乏成果产业化运行能力。高校院所的人员多数为教学和科研人员,工作重点是教学、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缺乏将研究成果进行产业化运行的经验和能力,也缺乏相应的团队、资金和硬件条件等。

第四,科技经济脱节造成资源浪费。高校院所与政府、企业之间缺乏畅通的联系渠道,科技与经济脱节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渠道不畅。高校院所科技资源闲置造成巨大浪费,仪器设备利用率偏低,与发达国家的170%~200%仪器设备利用率相差甚远。

(三)企业

1.企业的主要优势

第一,市场化优势。企业是市场竞争的主体,企业研发的目标就是要开发出满足市场需要的产品和服务,这种机制决定了企业的市场化优势,使其能较快地对市场变化做出反应。

第二,系统化优势。企业具有面向市场的研发、中试、生产、营销和服务体系,是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的主体,具有职业化的工作团队和相对完善的运行机制。

第三,工程化优势。企业在工程化开发和商品化开发方面具有丰富经验和资源条件,从产品设计之初就考虑制造可行性、采购可行性、批量生产可行性问题,设计出的产品成熟度高,产业化可行性高。

2.企业存在的不足

第一,缺乏前瞻性的基础和应用研究能力。企业往往忙于开发市场急需的产品,缺乏前瞻性的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布局,在这方面投入的资金、人员和时间少,在遇到基础性技术问题时往往无能为力。

第二,对新技术的消化吸收再创新能力较弱。企业往往专注于当期的产品技术,对于具有颠覆性的跨界技术的敏感度和研究能力不足,引进技术后急于形成批量产品上市,缺乏对消化吸收再创新方面的投入,对于成熟度不高的科技成果转化能力弱。

第三,人员稳定性较差。企业处于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研发人员也承受很大的市场压力,其薪酬水平差异较大或时有调整,加之晋升空间有限,企业的研发人员往往难以长期留在本企业。

第四,研发投入不足,习惯拿来主义。我国除少数企业外,大多数企业用于科技开发的费用不到销售额的1%,不愿为成果的转化承担过程风险,习惯走拿来主义路线。

四、政策建议

(一)支持共建行业中试熟化平台

与企业合作是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途径,但鉴于高校院所成果成熟度低的现实情况,如果能够通过专业的科技社团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估筛选,并组织企业、高校、投资机构等共建中试熟化平台,对筛选出的项目进行熟化,将极大降低企业转化高校院所技术成果的风险。

(二)为高校院所纵向课题匹配市场化横向课题

高校和科研院所承接了大量的纵向课题,这种技术导向的研发机制重点在于培养技术研究人才,但其产生的科技成果,往往距离市场较远,不能直接用于解决企业或市场中的技术问题。应鼓励设立产学研合作方式,加大面向市场的横向课题攻关,让研发团队按照企业和市场需要进行开发,同时令企业人员进入项目研发团队,提供工程化的技术知识支持,将有效推动科技成果的转化。充分发挥科技社团的桥梁纽带作用,将促进高校院所的纵向课题与横向课题相互补充,既保障基础研究的源头供给,又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三)制定不同行业成果转化服务标准,促进政策落实

政策制定以后,在具体落实过程中,不同的行业、机构和合作场景,会遇到来自多方面的政策导向和约束,执行者最需要的是经过综合考量各方面政策,并结合行业和学科特点来制定的执行标准。比如,成果转化中介机构收费标准和收益分配比例;中介机构责任和权力范围;国有企业引进民营企业技术过程中对民营企业科技资产的估值方法标准等。而科技社团具有组织制定这类团体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优势。

(四)鼓励社产学研用共同合作承接科技专项

鼓励科技社团、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行业用户共同承接国家或地方科技计划项目,有利于发挥各方优势,使得科技项目符合市场和技术发展方向,并具有落地的条件,提升科技成果转化潜力。基于科技社团具有的专业化领域专家团队优势,可将其作为课题项目管理单位,有利于项目管理的专业性和效率提升。

(五)加强培育发展科技成果转化中介机构

一个国家要想在科技成果转化中取得较好的发展,必须建立完善的政策体系,在这个体系中,法律是基石,资金是保障,中介机构是桥梁,政策是催化剂。例如,美国除了对科研机构和企业推出优惠政策外,还培育了领域繁多、职能各异的中介机构,其中包括科技社团。这些中介机构可以提供完善的服务,包含科技成果转化的全方位内容,它们在美国科技成果转化的变革中发挥着巨大的作用,最为关键的是,美国大部分中介机构是非营利性的,由于没有商业竞争的压力,中介机构的服务质量得到了保障;强大的资金支持是美国科技成果转化成功的重要因素,资金支持既包括面向科研机构的科研经费支持,又包括面向中介服务机构科技成果转化的专项资金支持,二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建议制定政策和标准,依托各领域专业科技社团、公益组织等,大力培育成果转化代理、成果价值评估、成果二次开发、成果集成、项目管理、法律和专利服务等中介机构,使之成为供需对接的黏合剂。

(六)加快社会组织立法,明确科技社团功能定位

通过社会组织立法,明确科技社团功能定位,提升科技社团政治地位和依法自治能力,加大优惠政策扶持力度。促进政府向科技社团购买科研管理、科研评价等公共服务,推动科技社团人才队伍建设,强化行业自律与多元监管等,确保包括科技社团在内的各类社会组织在促进社会发展、提供公共服务、规范市场秩序、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进产业升级、推动技术创新等方面发挥更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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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李海涛,北京市机电产品标准质量监测中心,高级经济师,主要研究方向:科技管理、社团管理,地址:北京市丰台区造甲街南里5号,E-mail:liht518@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