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文版序

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CRPD)的起草与谈判工作进行于2002—2006年,其后,进入重要的批准、履约和监督阶段。截至2010年7月,共有145个国家签署,87个国家批准了该公约,并有54个国家批准了公约的任择议定书[1]。2008年11月、2009年9月和2010年9月,第一次、第二次和第三次缔约国大会(COSP)分别在纽约召开,该会议成为各个国家、民间团体、联合国机构,以及各种人权机构之间,就公约的执行情况进行对话和交流的中心场所。2009年2月,残疾人权利委员会组建并在日内瓦举行了首次会议。该委员会的职能是,通过受理和审查来自缔约国和民间团体的报告,在国际层面监督《残疾人权利公约》的执行情况。

本书提供了公约谈判和起草过程中的情况和详细资料,可作为理解《残疾人权利公约》内容的一个工具。书中对公约条款进行了概述,介绍了不同攸关方的立场和观点(包括政府代表、联合国机构、人权机构和其他民间团体的代表,其中最重要的是残疾人组织),有助于我们理解公约文本,并对公约在地方、国家、区域和国际各个层面的执行情况做出判断。

诚如所愿,残疾人议题在全球范围内,已经从旧的个体和慈善助残模式,逐渐转变为社会化模式。对残疾人议题的认知和行动,已经从将残疾人视为怜悯对象,转变为将他们看作享有人权的人。对公约文本进行分析,是促进和理解公约的一个重要步骤,也为人权和社会发展议题提供了一个清晰的框架,有助于推进残疾人议题范式转化的实现。

菲利普·谢尔文(Philippe Chervin)

朗达·纽豪斯(Rhonda Neuhaus)

凯瑟琳·迪克松(Catherine Dixon)


[1]根据联合国人权高专办最新数据,公约缔约国目前已达到153个,签署国达到30个——其中包括美国,另有13个国家未对此采取行动。对于公约的任择议定书,91个国家已批准,28个国家已签署,未采取行动的国家有79个。分别参见增补附录及:http://www.ohchr.org/Documents/HRBodies/CRPD/StatRatCRPD.pdf、http://www.ohchr.org/Documents/HRBodies/CRPD/OHCHR_Map_CRPD-OP.pdf.——译者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