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非歧视

非歧视,是包括本公约在内所有人权条约的一个法律基石。我们需要认真地、恰如其分地衡量《残疾人权利公约》的“综合”性,而不能仅仅将其看作一项国际反歧视法案。公约第二条中的歧视,涵盖了一切形式的歧视,包括(间接)直接歧视和拒绝提供合理便利。值得注意的是,在“国际残疾人组织核心成员组”的支持下,牙买加曾建议在“非歧视”之前加上“平等”一词,但建议没有被采纳。

公约专门安排了第五条,作为处理非歧视问题的独立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