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平权的法理
- (奥)玛丽安娜·舒尔泽
- 767字
- 2022-07-07 17:33:14
二、基于残疾的歧视
这个定义借鉴参考了多个人权文书。
如《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第一条中有关“种族歧视”的定义[11],以及《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一条中有关“对妇女的歧视”的解释[12]。最重要的是,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关于残疾人的第5号一般性意见中的第15段:
对残疾人法律上和事实上的歧视由来已久,而且有各种形式。这类歧视有明显使人反感的歧视,如剥夺受教育的机会;也有“难以察觉”的歧视,如通过设置实际和社会障碍来隔离和孤立某些人。为公约的目的,“基于残疾的歧视”可界定为指以残疾为理由,其结果是取消或损害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的承认、享受或行使的任何区分、排斥、限制或偏向、合理的便利的剥夺。由于忽视、无知、偏见和不正确的推断以及排斥、区分或隔离,残疾人往往无法在与正常人平等的基础上行使其经济、社会或文化权利。基于残疾的歧视造成的影响在教育、就业、住房、交通、文化生活、进入公共场所和享受公共服务等方面尤为严重 [13]。
需要注意的是,《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第一条关于“种族歧视”的定义,以及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的一般性意见中均没有使用“偏向”(preference)一词。
本部分最后一句“拒绝提供合理便利”的表述曾经引起一些争论。异议者认为,“合理便利”的含义需要加以澄清。有些代表不能理解“普遍获致”(general accessibility)与单独分出的概念“个人适用”(individual applicability)之间的区别。最终,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在一般性意见中)使用涵盖“拒绝提供合理便利”的定义,对此提供了帮助。出人意料的是,尽管欧盟立法吸收了这一概念,在谈判中却一度反对加入这个表述。
欧盟与其立法一致,在谈判中明确主张区分直接和间接歧视。但在这一点上,日本认为,这些概念在法律体系中是不明确的。因此,“目的或效果”的表述取而代之。同样,“包括一切形式的歧视”也被写入并做了相应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