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树脂类防腐蚀工程

5.1 一般规定

5.1.1 本章所列树脂应包括环氧树脂、乙烯基酯树脂、不饱和聚酯树脂、呋喃树脂和酚醛树脂。树脂类防腐蚀工程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树脂胶料铺衬的纤维增强塑料整体面层。

2 树脂稀胶泥、砂浆、细石混凝土、自流平和玻璃鳞片胶泥制作的整体面层。

根据《工业建筑防腐蚀设计规范》GB 50046—2008和本规范自2002年实行以来的工程应用结果,本章这次修订增加了树脂细石混凝土和树脂自流平面层施工内容;增加了纤维增强塑料(俗称“玻璃钢”)含胶量和与混凝土之间的黏结力的质量控制指标。

尽管《工业建筑防腐蚀设计规范》GB 50046—2008没有将“树脂玻璃鳞片胶泥”列入制作地面面层的内容,但树脂玻璃鳞片胶泥由于其有独特的耐温度急变性(与混凝土的线膨胀系数接近)和优良的耐腐蚀性能,在混凝土建(构)筑物中,如池槽、吸收塔、排气筒、烟道等作为衬里经常单独或者同玻璃钢复合使用,因此本章保留“树脂玻璃鳞片胶泥制作整体面层”的施工内容。

5.1.2 施工环境温度宜为15℃~30℃,相对湿度不宜大于80%。施工环境温度低于10℃时,应采取加热保温措施。原材料使用时的温度,不应低于允许的施工环境温度。

施工环境温度、湿度及其变化对树脂玻璃钢、胶泥、砂浆的固化质量有直接影响。环境温度太低,树脂固化速度较慢,甚至不固化;环境温度太高,树脂固化速度太快,施工不易控制。根据国内施工经验,一般在15℃~30℃环境温度范围内,施工质量能保证。

相对湿度大于80%时,通常处于露点温度附近,而水分会减缓树脂胶料的固化速度,影响制成品质量。

采取加热保温措施,通常采用间接加热方式,如在施工区域安装盘管或管道散热器,也可采用电加热空气等方式。

为了延长保质期,有些树脂需要低温存储,在使用前应恢复到施工环境温度,便于选择合适的施工配合比。

5.1.3 当酚醛树脂采用苯磺酰氯固化剂时,施工环境温度不应低于17℃。

苯磺酰氯的熔点是14.5℃,故将施工环境温度提高到17℃。

5.1.4 当采用低温施工型呋喃树脂时,施工和养护的环境温度不宜低于-5℃,树脂砂浆整体面层的施工环境温度不宜低于0℃。

对于低温施工型呋喃树脂的使用技术要求,《呋喃树脂防腐蚀工程技术规程》CECS 01∶2004中已有明确解释,并经多年实践证明,因此本规范采纳。

5.1.5 当采用呋喃树脂或酚醛树脂进行防腐蚀施工时,在基层表面应采用环氧树脂胶料、乙烯基酯树脂胶料、不饱和聚酯树脂胶料或纤维增强塑料做隔离层。

因酚醛树脂和呋喃树脂的固化剂均为强酸性物质,所以不能把含有酸性固化剂的树脂胶料直接同呈碱性的混凝土和钢结构基层接触,而采用条文所列材料,先对基层进行封底。

5.1.6 树脂类防腐蚀工程施工前,应经试验选定适宜的施工配合比并确定施工操作方法后,方可进行大面积施工。

树脂及制品固化性能的好坏,是决定树脂类防腐蚀工程施工质量的关键。施工前应进行简单而便捷的材料固化试验。固化正常的标志是优良的固化质量和适当的固化速度,而影响固化的主要因素是施工环境状况和材料的施工配合比。当上述因素变化时,施工中必须随时进行固化小试,以调整施工配合比或改进施工环境状况。

5.1.7 树脂类防腐蚀工程各层之间的施工间隔时间,应根据树脂的固化特性和环境条件确定。

由于各类树脂的固化特性、施工温湿度不尽相同,其固化时间也各不相同,其各层施工间隔时间也不尽相同。

5.1.8 施工中严禁使用明火或蒸汽直接加热

树脂类材料属于易燃易爆的有机化学品,在施工过程中未固化完全的树脂通常会有低闪点的有机溶剂挥发,因此严禁使用明火,如电焊、明火直接加热等,以免引起火灾和爆炸等安全事故发生;同样蒸汽中的水会严重影响树脂类材料的固化,引起工程质量事故,故列为强制性条文。

5.1.9 在施工及养护期间,应采取通风,防尘、防水、防火、防曝晒等措施。

5.1.10 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施工,不得同其他工种交叉施工。树脂类防腐蚀工程施工和养护的过程,实际上是树脂从液态向固态转化的过程,水的存在会影响未固化完全的树脂及制成品的质量;而阳光的暴晒会使树脂及制成品的固化速度加快,温差变化大,收缩应力集中释放,容易产生开裂、起壳现象。

5.1.10 树脂类防腐蚀工程施工不得与其他工种交叉进行。

5.1.11 树脂、固化剂、稀释剂等材料应密闭贮存在阴凉、干燥的通风处。纤维增强材料、粉料等材料均应防潮贮存。

通常树脂、固化剂、稀释剂等材料的MSDS中对储存条件均有此要求;纤维增强材料、粉料等在现场储存堆放过程中,若不注意防潮,则含水率过高对树脂的固化和制成品质量带来影响,严重的甚至造成树脂不固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