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GB 50399-2006 煤炭工业小型矿井设计规范
- 中国煤炭建设协会勘察设计委员会主编
- 6字
- 2022-07-15 11:37:01
7 通风与安全
7.1 通风
7.1.1 矿井通风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有完整的通风系统,确保有足够的新鲜空气送到井下各工作场所,保证安全生产和良好的劳动条件。
2 通风系统简单,风流稳定,易于管理。
3 具有抗灾应变能力,发生事故时,风流易于控制,便于人员撤出。
4 有符合规定的井下环境与安全监控系统和检测措施。
5 符合现行《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
6 通风系统基建投资省、营运费用低、综合经济效益好。
通风系统应具有抗灾害能力,当井下发生灾害性事故时,能将灾害控制在最小的范围,且风流易于控制、方便人员撤离灾害区。井下环境与安全监控系统是掌握井下作业环境、安全状态,预测瓦斯、煤尘、煤层自燃等有关数据,实施矿井通风安全管理的手段。为确保矿井安全生产、矿工的生命安全和良好的工作环境,矿井设计应建立井下环境和安全监控系统。
7.1.2 矿井通风系统,应根据矿井瓦斯涌出量、设计生产能力、煤层赋存条件、表土层厚度、井田面积、煤层自燃倾向性等条件,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高瓦斯和煤层易自燃矿井,应采用对角式、分区式或中央边界式通风;当井型小、井田面积小时,可采用中央式通风;当井田走向较长时,初期可采用中央式通风,逐步过渡为对角式、分区式或中央边界式通风。
2 矿井通风宜采用抽出式。当地形复杂、煤层露头发育、采空区多,可采用压入式通风。
7.1.3 矿井总进风量,应为采煤、掘进、硐室及其他地点实际需要风量的总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各个场所的供风量,应按现行《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方法计算确定。
2 矿井通风风量系数考虑内部漏风和配风不均匀等因素,宜取1.15~1.25。
3 进、回风井,风硐,主要进、回风巷道的风速,应小于现行《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最高风速。
4 采区进、回风巷,采煤工作面,掘进中的煤巷及煤岩巷等各类巷道的风速,不应小于现行《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最低风速。
5 抽放瓦斯专用巷道的风速不应低于0.5m/s。
生产实践证明,矿井按采煤、掘进、硐室及其他地点实际需要风量的总和作为矿井设计的通风风量,能较好地适应各类生产能力、各种瓦斯矿井的通风要求。考虑到矿井的通风管理、内部漏风和配风不均匀等因素,矿井通风的风量系数宜取1.15~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