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通风与安全

7.1 通风

7.1.1 矿井通风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有完整的通风系统确保有足够的新鲜空气送到井下各工作场所保证安全生产和良好的劳动条件

2 通风系统简单风流稳定易于管理

3 具有抗灾应变能力发生事故时风流易于控制便于人员撤出

4 有符合规定的井下环境与安全监控系统和检测措施

5 符合现行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

6 通风系统基建投资省营运费用低综合经济效益好

通风系统应具有抗灾害能力,当井下发生灾害性事故时,能将灾害控制在最小的范围,且风流易于控制、方便人员撤离灾害区。井下环境与安全监控系统是掌握井下作业环境、安全状态,预测瓦斯、煤尘、煤层自燃等有关数据,实施矿井通风安全管理的手段。为确保矿井安全生产、矿工的生命安全和良好的工作环境,矿井设计应建立井下环境和安全监控系统。

7.1.2 矿井通风系统,应根据矿井瓦斯涌出量、设计生产能力、煤层赋存条件、表土层厚度、井田面积、煤层自燃倾向性等条件,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高瓦斯和煤层易自燃矿井,应采用对角式、分区式或中央边界式通风;当井型小、井田面积小时,可采用中央式通风;当井田走向较长时,初期可采用中央式通风,逐步过渡为对角式、分区式或中央边界式通风。

2 矿井通风宜采用抽出式。当地形复杂、煤层露头发育、采空区多,可采用压入式通风。

7.1.3 矿井总进风量,应为采煤、掘进、硐室及其他地点实际需要风量的总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各个场所的供风量,应按现行《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方法计算确定。

2 矿井通风风量系数考虑内部漏风和配风不均匀等因素,宜取1.15~1.25。

3 进、回风井,风硐,主要进、回风巷道的风速,应小于现行《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最高风速。

4 采区进、回风巷,采煤工作面,掘进中的煤巷及煤岩巷等各类巷道的风速,不应小于现行《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最低风速。

5 抽放瓦斯专用巷道的风速不应低于0.5m/s。

生产实践证明,矿井按采煤、掘进、硐室及其他地点实际需要风量的总和作为矿井设计的通风风量,能较好地适应各类生产能力、各种瓦斯矿井的通风要求。考虑到矿井的通风管理、内部漏风和配风不均匀等因素,矿井通风的风量系数宜取1.15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