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3 合同履行

1.合同履行的原则

合同履行的原则主要包括全面适当履行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1)全面适当履行

全面履行是指合同订立后,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包括履行义务的主体、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以及履行的期限、地点、方式等。适当履行是指当事人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标的及其质量、数量,由适当的主体在适当的时间、适当的地点,以适当的履行方式履行合同义务,以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诚实信用

诚实信用是指当事人讲诚实、守信用,遵守商业道德,以善意的心履行合同。当事人不仅要保证自己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并应顾及对方的经济利益,为对方履行创造条件,发现问题及时协商解决。以较小的履约成本,取得最佳的合同效益。还应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2.合同履行的一般规则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依照上述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3)履行地点不明确的,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5)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6)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