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电子诉讼规则研究:最高人民法院司法研究重大课题电子诉讼规则研究论文选编
- 方向主编
- 11091字
- 2022-06-20 18:30:34
一、立法初心:体现实现人的自由和全面发展
1894年1月3日,意大利人朱泽培·卡内帕请求恩格斯为《新纪元》周刊创刊号题词,而且要求尽量用简短的字句来表述未来的社会主义纪元的基本思想,以区别于伟大诗人但丁对旧纪元所作的“一些人统治,另一些人受苦难”的界定。恩格斯回复说:“我打算从马克思的著作中给您找出一则您所期望的题词。我认为,马克思是当代唯一能够和伟大的佛罗伦萨人(但丁)相提并论的社会主义者。但是,除了《共产党宣言》中的下面这句话,我再也找不出合适的了:‘代替那存在着的阶级和阶级对立的资产阶级旧社会的,将是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 (2) 恩格斯对朱泽培·卡内帕的回复,清晰地表达了马克思主义追求的根本价值目标——实现人的自由和全面发展。
谈到什么是法律,马克思有一句名言:“法典就是人民自由的圣经。”马克思认为,“法律是肯定的、明确的、普遍的规范。在这些规范中自由获得了一种与个人无关的、理论的、不取决于个别人的任性的存在”。 (3) 在这里,马克思强调法律神圣,法律是表现人民的自由的规范,法律是实现人民的自由的保障。恩格斯在《大陆上社会改革运动的进展》中指出:“真正的自由和真正的平等只有在共产主义制度下才可能实现;而这样的制度是正义所要求的。” (4) 马克思主义清晰地告诉我们,立法初心,就是保障人的自由,保障社会的正义,实现人的自由和全面发展。
(一)自由
自由是人类的崇高理想。什么是自由?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说:“人生而自由,但却无处不在枷锁之中。” (5) 在该书第四卷中他重申,“每一个人生来都是自由的,是他自己的主人,因此,无论任何人都不能以任何借口在未得到他本人同意的情况下就奴役他”。 (6) 康德强调,自由,首先是意志自由,而意志自由就是人的意志做行为选择活动时,不受感官爱好、本能刺激之类的非理性因素的影响,而是按照符合纯粹理性的绝对命令的行为准则的要求行事:选择那种可以和其他任何人的自由相协调的行为。这样一种意志活动才是自由意志,即实践理性;这样的自由意志选择的行为才具有德行特征,才具有真正的自由特性。这样的自由才能作为权利的本体。 (7) 约翰·密尔在《论自由》中说:“个性的自由发展乃是福祉的首要要素之一”“作为一个人,到了能力已臻成熟的时候,要按照他自己的办法去运用和解释经验,这是人的特权,也是人的正当的条件。” (8)
——马克思、恩格斯在前人的基础上,对自由进行了建构和阐释
自由是人的本质。马克思、恩格斯认为,自由是人作为人的一项本质属性,人的自由发展是社会发展的终极目标。马克思在《关于出版自由和公布省等级会议辩论情况的辩论》中说,“自由确实是人的本质”“没有一个人反对自由,如果有的话,最多也只是反对别人的自由。可见,各种自由向来就是存在的,不过有时表现为特殊的特权,有时表现为普遍的权利而已”。 (9) 马克思在《<科隆日报>第179号的社论》中指出:“不是理性自由的实现的国家就是坏的国家。” (10) 在《政治经济学批判(1857—1858年)手稿》中,马克思把人的发展过程概括为三个历史阶段:“人的依赖关系”占统治地位的阶段,以“物的依赖关系”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阶段,建立在个人全面发展和他们的共同的社会生产能力成为他们的社会财富这一基础上的“自由个性”阶段。“ (11) 自由个性”阶段的典型特征就是“建立在个人全面发展和他们共同的、社会的生产能力成为从属于他们的社会财富这一基础上的自由个性”,保护“自由人”的权利为主要内容的“自由个性”,保障“每个人的自由发展”与“个人全面发展和他们共同的社会生产能力成为他们的社会财富”,每一个人都将获得自由、全面的发展,成为具有自由个性的人。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更是明确指出:“代替那存在着阶级和阶级对立的资产阶级旧社会的,将是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
自由是人的人性。人性是马克思自由观的应有之义。马克思的人性论是具体的人性论,体现了马克思对工人群众“非人的”生存状况和未来命运的深切关怀。马克思认为,“需要”是“人的天性”。人“积极地活动,通过活动来取得一定的外界物,从而满足自己的需要”。 (12) 人们的需要及其满足需要的方式不同,其人性表现也就不同,而不同时代人的人性不同,就在于他们的需要以及满足需要的生产方式不同。在马克思看来,人类的历史正是为了“使‘人作为人’的需要成为需要而作准备的历史”。 (13) 马克思恩格斯主张,“必须以合乎人性的方式去造就环境”“应当根据社会的力量来衡量人的天性的力量”,从而使人“在社会中发展自己的真正的天性”。 (14) 马克思指出,“专制制度的唯一原则就是轻视人类,使人非人化”。 (15) 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第八章“工作日”中阐述了资本家以延长工作日的手段压榨工人的剩余价值。工人在这种异化劳动中得到的只是智力愚钝、精神麻木、道德低下,这充分暴露了资本的反人性。马克思愤怒地指出:“资本由于无限度地盲目追逐剩余劳动,像狼一般地贪求剩余劳动,不仅突破了工作日的道德极限,而且突破了工作日的纯粹身体的极限……资本是不管劳动力的寿命长短的。它唯一关心的是在一个工作日内最大限度地使用劳动力。”必须把人从繁重的工作时间里解脱出来,向合乎人性复归。 (16)
自由是人的自我意识。在马克思看来,如果一个人是自由的,就必须具有自由的自我意识。马克思认为,自我意识与人的类存在直接相关:“动物和自己的生命活动是直接同一的。动物不把自己同自己的生命活动区别开来。它就是自己的生命活动。人则使自己的生命活动本身变成自己意志的和自己意识的对象。他具有有意识的生命活动。这不是人与之直接融为一体的那种规定性。有意识的生命活动把人同动物的生命活动直接区别开来。正是由于这一点,人才是类存在物。或者说,正因为人是类存在物,他才是有意识的存在物,就是说,他自己的生活对他来说是对象。仅仅由于这一点,他的活动才是自由的活动。” (17)
自由是人的存在和权利。马克思主张的自由,是人的存在和权利。马克思认为,“全部人类历史的第一个前提无疑是有生命的个人的存在。因此,第一个需要确认的事实就是这些个人的肉体组织以及由此产生的个人对其他自然的关系”。 (18) 正如日本学者岩崎允胤所说:“人及其生存的尊严是最高的善,是最高的价值,是一切人间价值的根基。” (19) “有生命的个人的存在”是人类历史的前提。人类历史是人类不断走向自由的过程。马克思通过揭示资本主义漠视与践踏生命尊严的事实,提出人类要改变被侮辱、被奴役、被遗弃和被蔑视的命运,从而实现自由与解放。马克思在《论犹太人问题》中提出:“自由是可以做和可以从事任何不损害他人的事情的权利。”马克思说:“自由不仅包括我靠什么生活,而且也包括我怎样生活,不仅包括我做自由的事,而且也包括我自由地做这些事。” (20)
人的自由是人的尊严的积极表现。马克思在《青年在选择职业时的考虑》中说:“尊严是最能使人高尚、使他的活动和他的一切努力具有更加崇高品质的东西,是使他无可非议、受到众人钦佩并高于众人之上的东西。” (21) 这可以看成是马克思给人的尊严下的最具科学性的定义。在唯物史观看来,人的自由主要表现为从“那些使人成为被侮辱、被奴役、被遗弃和被蔑视的东西的一切关系”中解放出来,人感到自己是人。在这个意义上说,人的自由就是人的尊严。
——马克思、恩格斯对人的自由和全面发展的实现方式和基本条件进行了建构和阐释
马克思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等著作中阐述了人的自由和全面发展思想的实现方式和基本条件。马克思认为,人的发展是“人以一种全面的方式,也就是说,作为一个完整的人,占有自己的全面的本质”。马克思认为,异化劳动集中体现了资本对人格尊严的漠视与践踏。在异化劳动条件下,“物的世界的增值同人的世界的贬值成正比”,即工人生产的财富越多,他就越贫穷,就越表现为“对象的丧失和被对象所奴役”“工人在劳动中耗费的力量越多,他亲手创造出来反对自身的、异化的对象世界的力量就越强大,他自身、他的内部世界就越贫乏,归他所有的东西就越少”。 (22) 因此,“必须推翻那些使人成为被侮辱、被奴役、被遗弃和被蔑视的东西的一切关系”, (23) 使人成为真正的人——“自由的人”。
个人自由以共同体的自由为条件,而共同体的自由也必须以个人自由的保障和实现为条件。《共产党宣言》明确指出,未来新社会是自由人的联合体,在这个联合体中,“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明确指出,“只有在共同体中,个人才能获得全面发展其才能的手段,也就是说,只有在共同体中才可能有个人自由”。 (24) 个人自由以共同体的自由为条件,而共同体的自由也必须以个人自由的保障和实现为条件,个人的自由个性才能生成和得到保障。
实现人性解放。实现人的解放与人性的复归是马克思的理想追求。马克思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对共产主义的本质进行了精彩描述:“共产主义是对私有财产即人的自我异化的积极的扬弃,因而是通过人并且为了人而对人的本质的真正占有;因此,它是人向自身、也就是向社会的合乎人性的人的复归,这种复归是完全的复归,是自觉实现并在以往发展的全部财富的范围内实现的复归。这种共产主义,作为完成了的自然主义,等于人道主义,而作为完成了的人道主义,等于自然主义,它是人和自然界之间、人和人之间的矛盾的真正解决,是存在和本质、对象化和自我确证、自然和必然、个体和类之间的斗争的真正解决。” (25)
自己解放自己。马克思认为,通往人的自由和全面发展的道路是自己解放自己。马克思主张工人阶级必须解放自己。马克思在《共产党宣言》中指出,无产者在这个革命中失去的只是锁链。他们获得的将是整个世界。而打破旧锁链,首先要打破的是精神枷锁。马克思把克服压迫的责任直接留给被压迫者。在马克思看来,只要被压迫者接受了资本的奴役或国家的奴役,人类就将始终处于锁链之中。马克思、恩格斯认为,只有在现实的世界中并使用现实的手段才能实现真正的解放。马克思、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指出,“只有在现实的世界中并使用现实的手段才能实现真正的解放;没有蒸汽机和珍妮走锭精纺机就不能消灭奴隶制;没有改良的农业就不能消灭农奴制;当人们还不能从吃喝住穿在质和量方面得到充分保证的时候,人们就根本不能获得解放”。 (26)
人与人之间的彼此尊重构成人的自由的必要条件。马克思把“人是目的”置于社会生活的基础之上,他指出:“(1)每个人只有作为另一个人的手段才能达到自己的目的;(2)每个人只有作为自我目的(自为的存在)才能成为另一个人的手段(为他的存在);(3)每个人是手段同时又是目的,而且只有成为手段才能达到自己的目的,只有把自己当作自我目的才能成为手段。” (27) 马克思对人的目的与手段关系的科学论述,强调了人与人之间的彼此尊重构成人的自由的必要条件。正如康德所言:“每个有理性的东西都必须服从于这样的规律:不论是谁在任何时候都不应把自己和他人仅仅当作工具,而应该永远看作自身的目的。” (28) 把人当作目的,就是把人当作人看待,尊重人的尊严。
平等是实现人的自由和全面发展的基本条件。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指出,“一切人,作为人来说,都有某些共同点,在这些共同点所及的范围内,他们是平等的,这样的观念自然是非常古老的。但是现代的平等要求是与此完全不同的;这种平等要求更应当是,从人的这种共同特性中,从人就他们是人而言的这种平等中,引申出这样的要求:一切人,或至少是一个国家的一切公民,或一个社会的一切成员,都应当有平等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 (29) 在马克思主义视域中,平等的概念是一种历史的产物,需要一定的历史条件,而这种历史条件本身又以长期以往的历史为前提。平等的内涵是随着社会的物质生产方式的变化而不断向前发展的。资本主义在人类社会实现平等进程中取得了巨大进步,但资本主义的“平等”是不彻底的,这种“形式平等、实质不平等”也必将被更高级更真实的平等所代替。
反对特权,保证每一个人自由发挥自己的才能。马克思、恩格斯反对一切形式的特权,认为“现代的‘公法状况’的基础、现代发达的国家的基础,……是废除了特权和消灭了特权的社会,是使在政治上仍被特权束缚的生活要素获得自由活动场所的发达的市民社会”。 (30) 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论述了无产阶级一开始就提出比资产阶级更为彻底的反特权思想:“从消灭阶级特权的资产阶级要求提出的时候起,同时就出现了消灭阶级本身的无产阶级要求——起初采取宗教的形式,以早期基督教为凭借,以后就以资产阶级的平等论本身为依据了。无产阶级抓住了资产阶级的话柄:平等应当不仅是表面的,不仅在国家的领域中实行,它还应当是实际的,还应当在社会的、经济的领域。” (31)
马克思将反特权写入《国际工人协会章程》。1885年,在马克思起草的《国际工人协会章程》中明确宣示,“工人的解放斗争决不是要争得阶级特权和垄断权,而是要争得对人人平等的权利和义务,并消灭一切阶级统治”“劳动者在经济上受劳动工具即一切生活源泉的占有者的支配,乃是一切奴役形式——社会贫困、精神屈辱和政治依附——得以存在的根本原因;所以,工人阶级的经济解放乃是一切政治运动都应该作为手段服从于它的伟大目标”“争得一个人、一个公民的权利是他们的天职,这不仅是为他们自己,而且也是为了履行自己义务的任何人。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 (32)
在马克思、恩格斯看来,实现平等的过程,也是限制特权的过程。恩格斯指出,“一旦社会的经济进步,把摆脱封建桎梏和通过消除封建不平等来确立权利平等的要求提到日程上来,这种要求就必定迅速地获得更大的规模……这种要求就很自然地获得了普遍的、超出个别国家范围的性质,而自由和平等也很自然地宣布为人权”。 (33)
经济自由。在《政治经济学批判(1857—1858年手稿)》中,马克思认为未来社会的基本特征,就是“自由个性”、“自由劳动”和“自由时间”的有机统一,这三者统一的基础就是社会财富的人性回归——“真正的财富就是所有个人的发达的生产力”。而个人只有成为“发达的生产力”,他才能够不仅创造出巨大的社会财富,而且使他本身成为生产力中的“真正的财富”,从而使他在“个人的充分发展”和“最大的生产力”的统一中获得发展。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要以人的需要得到不断满足为前提。人的需要随着生产力的发展而发生变化,“已经得到满足的第一个需要本身、满足需要的活动和已经获得的为满足需要而用的工具又引起新的需要,而这种新的需要的产生是第一个历史活动”。 (34)
马克思认为,实现人的自由的前提是生产力的发展,实现人的经济自由。“发展人类的生产力,也就是发展人类天性的财富这种目的本身。” (35) 财富“就是在普遍交往中产生的个人的需要、才能、享用、生产力等等的普遍性”“就是人对自然力——既是通常所谓的‘自然’力,又是人本身的自然力——的统治的充分发展”“就是人的创造天赋的绝对发挥”“在这里,人不是在某种规定性上再生产自己,而是生产出他的全面性”。 (36)
马克思、恩格斯期待在未来社会中,“生产将以所有的人富裕为目的”“所有人共同享受大家创造出来的福利”。马克思认为,古代社会是“崇高”的,“现代世界”是“鄙俗的”,因为在古代社会,人“总是表现为生产的目的”,而“现代世界”把“生产表现为人的目的,而财富又表现为生产的目的”,把“人的内在本质”表现为“为了某种纯粹外在的目的而牺牲自己的目的本身”。 (37) 恩格斯结合马克思在《共产党宣言》《哥达纲领批判》《资本论》等著作中提出的一系列主张,阐明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社会应该“给所有的人提供健康而有益的工作,给所有的人提供充裕的物质生活和闲暇时间,给所有的人提供真正的充分的自由”。 (38) 让物质生产使人感到活着的幸福,文化发展使人感到作为人的幸福。也就是马克思所说的,“具有丰富的、全面而深刻的感觉的人”,就是“富有的人和人的丰富的需要”,而“富有的人同时就是需要有人的生命表现的完整的人”。 (39)
精神自由。在资本主义条件下,资本无序扩张,“驱使劳动超过自己自然需要的界限”,只有在超越资本主义的基础上,才能改变人为物役的格局,“培养社会的人的一切属性,并且把他作为具有尽可能丰富的属性和联系的人,因而具有尽可能广泛需要的人生产出来——把他作为尽可能完整的和全面的社会产品生产出来(因为要多方面享受,他就必须有享受能力,因此他必须是具有高度文明的人)”。 (40)
马克思认为,“一切生产力即物质生产力和精神生产力”。 (41) 在马克思看来,自由的有意识的活动是人的本质特征,人的精神自由是人的自由本性的体现,异化劳动使人丧失了精神自由的本性,使人沦为动物性的存在。精神生产始终是人类社会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关于精神生产,马克思、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指出,“思想、观念、意识的生产最初是直接与人们的物质活动,与人们的物质交往,与现实生活的语言交织在一起的。观念、思维、人们的精神交往在这里还是人们物质关系的直接产物。表现在某一民族的政治、法律、道德、宗教、形而上学等的语言中的精神生产也是这样”。 (42) 马克思、恩格斯认为,人的精神生活的贫乏、人的思想的不自由的根源在于人的现实生活本身是不自由的。“必须推翻那些使人成为被侮辱、被奴役、被遗弃和被蔑视的东西的一切关系。” (43) 只有在改造现实的基础上改造人的思想观念,才能实现人的普遍的和全面的解放。
概言之,马克思建构和阐释的自由观为:人的自由,是人的存在的自由,人的自由是人的发展的自由。人,一要存在,二要发展,要自由地存在,全面地发展。
(二)正义
正义是人类的美好向往。古今中外,人类无不向往一个正义的美好的社会。在汉语中,“正义”有两重语义:一是“公正的、有利于人民的道理”;二是“正当的或正确的意义”。在英语中,正义表示公正、正确、公平之义。在通常的意义上,公平与正义具有对等的含义,公平正义连用。
在亚里士多德看来,“正义常常被视为最大的美德,比‘日月星辰’更加光彩夺目。正如谚语所说,‘正义集中了人类的所有美德’”。 (44) 亚当·斯密认为,正义是符合人的本性的、有一定约束力的权利, (45) 它表示每个主体享有基本权利,并承认和尊重他人享有和自己一样的权利。亚当·斯密从人性和维护自由市场秩序需要出发,认为正义是支撑人类社会整个大厦的主要支柱;他关注劳动大众的生活状态,认为正义的社会是实现了各个阶级普遍幸福的社会;他关注贫困,重视穷人的尊严,历史性地改变了人们对穷人的看法。 (46) 一般认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美德,而不正义则是用来反对某个社会制度的最严厉的谴责。马克思、恩格斯在前人的基础上,对正义进行了建构和阐释。
——正义:以人的自由和全面发展为价值追求
马克思主张的正义,以人的自由和全面发展为价值追求。马克思强调正义理论的宗旨为“人的自由和解放”。如何理解正义?马克思、恩格斯在《社会主义民主同盟和国际工人协会根据国际海牙代表大会决定公布的报告和文件》中的解释是:“正义本身,按照这个词的最合乎人性、最广泛的意义来说,无非是所谓否定的和过渡性的思想;它提出各种社会问题,但是并不去周密地考虑它们,而只是指出一条解放人的唯一可行的途径,就是通过自由和平等使社会人道化;只有在日益合理的社会组织中才可能提供积极的解决办法。这是非常合乎期望的解决办法,是我们的共同理想……这是通过普遍团结所达到的每一个人的自由、道德、理性和福利——人类的博爱。” (47) 在马克思、恩格斯看来,正义受到经济基础的制约,并最终决定于现实生产力的发展水平。正义并不是人类的终极理想,正义本身不是目的,而是实现理想的手段。
1847年6月9日,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主义者同盟第一次代表大会致同盟盟员的通告信》中解释同盟更名原因时说:“第一,由于前面提到的那个门特尔的无耻叛变,旧的名称已被政府知道,因此改变名称是适宜的。第二,而且也是主要的一点,因为旧的名称是在特殊的情况下,并考虑到一些特殊的事件才采用的,这些事件与同盟的当前目的不再有任何关系。因此这个名称已不合时宜,丝毫不能表达我们的意愿。许多人要正义,即要他们称为正义的东西,但他们并不因此就是共产主义者。而我们的特点不在于我们一般地要正义——每个人都能宣称自己要正义,而在于我们向现存的社会制度和私有制进攻,在于我们要财产公有,在于我们是共产主义者。因此,对我们同盟来说,要有一个合适的名称,一个能表明我们实际是什么人的名称,于是我们选用了这个名称。” (48) 在这里,马克思、恩格斯强调的是,共产主义者不是“一般地要正义”,而是要推翻“现存的社会制度和私有制”“财产公有”的正义。
马克思认为,正义是历史的产物,承认正义是人类社会的崇高价值和理想状态,正义也应当成为工人阶级最为重要的价值观念。在《国际工人协会共同章程》中,马克思指出,工人阶级首先应当“承认真理、正义和道德是他们彼此和对一切人的关系的基础,而不分肤色、信仰或民族”。 (49) 马克思在《国际工人协会章程》中明确表明,“劳动者在经济上受劳动资料即生活源泉的垄断者的支配,是一切形式的奴役即一切社会贫困、精神屈辱和政治依附的基础;因而工人阶级的经济解放是一切政治运动都应该作为手段服从于它的伟大目标”。 (50)
罗尔斯认为:“一个社会,当它不仅被设计得旨在推进它的成员的利益,而且也有效地受着一种公开的正义观管理时,它就是组织良好的社会。”“在某些制度中,当对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分配没有在个人之间作出任何任意的区分时,当规范使各种对社会生活利益的冲突要求之间有一恰当的平衡时,这些制度就是正义的。” (51) 罗尔斯在1971年发表的《正义论》中说:“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一种理论,无论它多么精致和简洁,只要它不真实,就必须加以拒绝或修正;同样,某些法律和制度,不管它们如何有效率和有条理,只要它们不正义,就必须加以改造或废除。每个人都拥有一种基于正义的不可侵犯性,这种不可侵犯性即使以社会整体利益之名也不能逾越。因此,正义否认了一些人分享更大利益而剥夺另一些人的自由是正当的,不承认许多人享受的较大利益能绰绰有余地补偿强加于少数人的牺牲。所以,在一个正义的社会里,平等的公民自由是确定不移的,由正义所保障的权利决不受制于政治的交易和社会利益的权衡。允许我们默认一种有错误的理论的唯一前提是尚无一种较好的理论,同样,使我们忍受一种不正义只能是在需要用它来避免另一种更大的不正义的情况下才有可能。作为人类活动的首要价值,真理和正义是决不妥协的。” (52) 罗尔斯也看到了马克思的“正义论”旨在重建新的“制度正义”。他在《政治哲学史讲义》中说道,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主旨,是挖掘资本主义秩序之外在表象下的深层结构,使我们能够了解劳动时间的花费轨迹,并发现那些使得工人阶级的未付酬劳动或剩余价值能够被剥夺以及剥夺多少的各种制度安排”。 (53) 在马克思看来,不可能在不改变资本主义私有制的前提下从根本上改变所谓的“正义”。因此,马克思是在“社会的基本结构及基本的制度安排”的意义上来思考正义的。
——在批判旧正义中发现新正义
“正义在革命的马克思主义信念中占据着一种核心的地位。” (54) 马克思在历史唯物主义的基础上,在批判旧世界中发现新世界,在批判旧正义中发现新正义。
马克思指出,资本主义生产的目的是剩余价值,所以只有生产剩余价值的劳动才是生产劳动。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人变成雇佣劳动者,不仅为资本家生产剩余价值的工人是“雇佣工人”,而且提供各种服务的人,从仆役、医生、律师直到官员,都变成用自己的服务来赚取货币的雇佣劳动者。 (55)
劳动创造价值,是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理论的基本观点。而劳动者有权占有劳动创造的价值,则是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必然结论。马克思在《雇佣劳动与资本》一文中从资本家和雇佣工人进行交换的过程,揭示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特点:“工人拿自己的劳动力换到生活资料,而资本家拿他的生活资料换到劳动,即工人的生产活动,亦即创造力量。工人通过这种创造力量不仅能补偿工人所消费的东西,并且还使积累起来的劳动具有比以前更大的价值。”“资本只有同劳动力交换,只有引起雇佣劳动的产生,才能增加。雇佣工人的劳动力只有在它增加资本,使奴役它的那种权力加强时,才能和资本交换。”“但是,生产资本的增加又是什么意思呢?就是积累起来的劳动对活劳动的权力的增加,就是资产阶级对工人阶级的统治力量的增加。” (56) 马克思从劳动在生产过程中的作用的角度,进一步揭示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特点。资本主义生产的目的是剩余价值,所以只有生产剩余价值的劳动才是生产劳动。进行生产劳动的工人就是“生产工人”。但是随着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发展,社会化大生产要求把各种劳动力结合起来,形成“总体工人”,从事生产劳动的,除体力劳动者之外,还包括脑力劳动者(如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等),这些“总体工人”的成员都成为生产工人。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人变成雇佣劳动者,不仅为资本家生产剩余价值的工人是“雇佣工人”,而且提供各种服务的人,从仆役、医生、律师直到官员,都变成用自己的服务来赚取货币的雇佣劳动者。马克思说:“生产劳动不过是劳动能力和劳动在资本主义生产过程中借以呈现的整个关系和方式方法的概括说法。” (57) 劳动的社会生产力随着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发展而发展,与工人相对立的已经积累起来的财富也作为统治工人的财富,作为资本,以同样的程度增长起来,与工人相对立的财富世界也作为与工人相异化的并统治着工人的世界以同样的程度扩大起来。与此相反,工人本身的贫穷、困苦和依附性也按同样的比例发展起来。“工人的贫乏化和上述的丰饶是互相对应、齐头并进的。” (58) 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资本的增长和无产阶级的增长表现为同一过程的两极产物。富人钱多与穷人人多也同时表现为同一过程的两极产物。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一方面创造出新的物质生产力;另一方面又为一个新的更高级的社会形态创造出物质基础。
马克思强烈批评和驳斥那些旨在通过一种逐渐的善良行为的稳步推进来实现所谓“正义”的改良主义者:“应当摒弃‘做一天公平的工作,得一天公平的工资!’这种保守的格言,要在自己的旗帜上写上革命的口号:‘消灭雇佣劳动制度!’” (59) 在马克思看来,在不改变资本主义私有制的前提下,不可能从根本上改变所谓的“正义”,因为“生产的资本主义形式和与之相适应的工人的经济关系,是同这种变革酵母及其目的——消灭旧分工——直接矛盾的”。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这种“不正义”与资本主义总体系统在结构上是一致的,并且永远不能被改良。只有彻底废除资本主义私有制,“在协作和对土地及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的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才能真正实现正义。
在马克思唯物史观的视野中,历史进程的每个发展阶段都比前一阶段具有进步性,也都有与其生产方式相适应的现实合理性和正义性。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指出:“在这里,同吉尔巴特一起说什么天然正义,这是毫无意义的。生产当事人之间进行交易的正义性在于,这种交易是从生产关系中作为自然结果产生出来的。这种经济交易作为当事人的意志行为,作为他们共同意志的表示,作为可以由国家强加给立约双方的契约,表现在法律形式上,这些法律形式作为单独的形式,是不能决定这个内容本身的。这些形式只是表示这个内容。这个内容只要与生产方式相适应、相一致,就是正义的;只要与生产方式相矛盾,就是非正义的。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基础上,奴隶制是非正义的;在商品质量上弄虚作假也是非正义的。” (60) 正是从唯物史观的理论视野中把握现实历史,马克思针对资本主义的整体结构,将资本主义在总体上判定为一个非正义的社会制度形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