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企业社会责任概念

企业社会责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是一个充满争议和不断发展演变的概念;在西方国家相关研究文献中,企业公民(Corporate Citizenship)、商业伦理(Business Ethics)、企业社会绩效(Corporate Social Performance)、企业慈善行为(Corporate Philanthropy)等术语也与企业社会责任的含义相近。从现有文献看,以是否将经济责任纳入企业社会责任概念之中为判断依据,西方学者基本遵循两个思路界定企业社会责任,即广义定义思路与狭义定义思路。

一 狭义企业社会责任概念

狭义企业社会责任概念将企业社会责任限定于追求利润最大化以外的社会公共利益。鲍文(Bowen,1953)、戴维斯(Davis,1960、1966、1967、1973)、迈克奎因(McGuire,1963)、艾尔斯和沃尔顿(Eells and Walton,1974)、贝克曼(Backman,1975)、菲奇(Fitch,1976)等多数西方学者遵循狭义思路定义企业社会责任。鲍文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是指企业根据公共目标和社会价值观念进行决策和生产经营的义务(Bowen,1953)。戴维斯将企业社会责任定义为“至少在某种程度上超越直接经济和技术目标的企业决策与行为”(Davis,1960)。迈克奎因的企业社会责任是指企业应该关注政治、社区福利、教育、职员利益乃至整个社会利益(McGuire,1963)。艾尔斯和沃尔顿更明确指出,企业社会责任是指企业对超越单纯经济目标以外的社会需求和社会目标的关注(Eells and Walton,1974)。贝克曼与艾尔斯和沃尔顿有十分相似的看法,将企业社会责任定义为企业应该重视经济绩效以外目标的行为与动机,如减少污染、资助社区等(Backman,1975)。菲奇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是企业解决自身生产经营活动所引起的社会问题的行动与愿望(Fitch,1976)。

狭义概念的集大成者是布鲁梅尔。布鲁梅尔认为,企业应该承担四种相互并列的不同“企业责任”。这四种责任分别是企业经济责任、企业法律责任、企业道德责任和企业社会责任(Brummer,1991)。在以布鲁梅尔为代表的学者看来,企业经济责任是指企业维护投资者(股东)权益、追求股东利润最大化的责任;企业法律责任是企业遵守法律法规的责任;企业道德责任是企业遵守道德规范的责任;企业社会责任则是企业关注企业股东以外的其他利益相关者或社会公众利益的责任。在这里,企业经济责任与企业社会责任相对应,区别在于两者所关注的利益主体不同,前者强调关注股东利益,后者强调关注社会公益;企业法律责任与企业道德责任相对应,区别在于两者所受约束的性质不同,前者是强制性正式制度约束,后者是非强制性非正式制度约束。我国学者刘俊海(1999)和卢代富(2002)也基本认同狭义企业社会责任概念。

二 广义企业社会责任概念

广义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将企业追求股东利润最大化的基本经济责任也包含在其中。弗雷德里克(Frederick,1960)、约翰逊(Johnson,1971)、美国经济发展委员会(1971)等少数学者遵循广义思路界定企业社会责任概念。弗雷德里克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意味着企业应该以能够满足公众预期的方式运行,即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应以增进社会经济福利为目标(Frederick,1960)。约翰逊强调,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意味着企业应该平衡多种利益关系,即企业不仅要关注股东利益,还要兼顾职员、供货商、客户、社区,甚至国家的利益(Johnson,1971)。美国经济发展委员会给出的广义企业社会责任概念独具特色,它使用三个同心圈说明三个不同层次的企业社会责任(见图2-1):内圈指企业有效承担经济职能,如提供产品、就业机会和推动经济增长;中圈指企业在有效承担基本经济职能的同时,也应该关注不断变化的社会价值观念和主流民意,如环境保护等;外圈指企业主动、全面关注不断出现的新的社会与环境问题,如贫困与贫民窟问题等。

图2-1 CED企业社会责任同心圆

资料来源:根据乔治·斯蒂纳和约翰·斯蒂纳著《企业、政府与社会》,华夏出版社,2002,第132~133页整理。

广义概念的集大成者是美国佐治亚大学教授卡罗尔。卡罗尔认为,社会不仅要求企业实现其经济上的使命,而且期望其能够遵法度、重伦理、行公益,因此,完整的企业社会责任应包括企业经济责任(Economic Responsibility)、法律责任(Legal Responsibility)、伦理责任(Ethical Responsibility)和自主决定履行与否的责任(Discretionary Responsibility)(Carroll,1979)。1991年,卡罗尔将第四类责任明确界定为“慈善责任”(Philanthropic Responsibility)。卡罗尔还进一步构造了一个四层次企业社会责任金字塔模型(见图2-2)。该模型隐含企业所承担的四种责任具有轻重缓急之分,经济责任被视为企业责任的基础,因此被置于金字塔的底部;法律责任是企业依法经营的责任,位于经济责任的上方;伦理责任要求企业正确、正义、公平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位于法律责任的上方;处于金字塔顶端的是企业慈善责任,是企业主动为改善社区和公众生活质量所承担的责任(Carroll,1991)。

图2-2 卡罗尔企业社会责任金字塔模型

资料来源:Carroll B.A.,The Pyramid of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Toward the Moral Management of Organizational Stakeholders.Business Horizons,Jul/Aug 1991。

三 狭义概念与广义概念比较

广义概念与狭义概念各有特色。广义概念具有更强的包容性,亦能与传统主流经济理论相互兼容。传统主流经济理论认为,企业作为一种经济组织,其唯一的目标就是最大限度地追求股东利润最大化;广义企业社会责任概念将经济责任视为企业社会责任的基础和首要内容,在一定程度上化解了企业社会责任理论与传统主流经济理论的直接对抗和冲突。但这种无所不包的广义企业社会责任概念为反对和否定企业承担本来意义的社会责任提供了可能性。因为在有些学者看来,既然经济责任是企业所应承担的首要和核心责任,那么只要企业竭力追求利润最大化,就是承担了企业社会责任。早在20世纪60年代初期,这种看法就在著名保守主义经济学家弗里德曼(Friedman,1962)的著作中得到集中体现。弗里德曼在其重要著作《资本主义与自由》中指出,企业负有一项且仅负有一项社会责任,那就是在游戏规则许可的限度内追求股东利润最大化。显然,无所不包的广义企业社会责任概念最终导致对企业社会责任的怀疑与否定。

狭义概念强调企业社会责任仅仅是企业所应承担的各种责任中的一种,从而将企业社会责任与其他不同性质的责任,尤其是经济责任明确地区分开来。但狭义企业社会责任概念也存在分类逻辑不够清晰等缺陷。从这些学者对企业不同责任类型的解释看,他们在区分企业经济责任和企业社会责任的时候遵循了相同的分类逻辑和分类标准,这个标准就是企业所追求的目标到底是什么;企业经济责任强调企业以追求和维护企业的重要参与者之一——股东权益为目的,而企业社会责任则要求企业关注企业股东以外的其他利益相关者或社会公益。然而,狭义概念在区分企业法律责任和企业道德责任的时候却又遵循了完全不同的另一个分类逻辑和分类标准,这个标准是企业到底为什么要承担某种责任;企业法律责任是企业迫于法律制裁和威慑而承担的责任,而企业道德责任则是依据伦理道德规范而承担的责任。分类标准混乱导致概念和理论的混乱;事实上,以布鲁梅尔为代表的学者所给出的四种企业责任相互交叉、相互包含,完全没有严格区分开来。企业在承担经济责任,即追求和维护企业股东利益时,一方面是迫于法律压力,另一方面也是道德规范约束的结果;企业在承担社会责任时,同样也是来自法律压力或者迫于道德规范(卢代富,2002)。

显然,广义社会责任概念的广泛包容性更有助于企业社会责任理论的传播,也更有助于企业社会责任实践的推进。从理论传播的角度看,尽管保守主义学者强烈反对企业承担社会责任,但广义概念并未排斥与否定经济责任,因此,能够在较大程度上调和传统保守学者与企业社会责任学者的尖锐对抗。从企业社会责任实践的角度看,广义社会责任概念更加切合企业生产经营实际。不包含经济责任的企业社会责任概念与观念更易于遭到管理者的排斥与回避,不利于企业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广义社会责任概念将经济责任视为最基本的社会责任,不仅与企业追求经济利益的本性基本一致,也有助于推动企业在承担经济责任的基础上,积极主动地承担其他形态的社会责任。

在实际应用中,一些国际机构与公共管理部门等,都采用广义企业社会责任概念。全球报告倡议组织《可持续发展报告指南》(GRI3.1)、中国社会科学院企业社会责任研究中心《中国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编写指南(CASS-CSR3.0)》、国务院国资委出台的推动我国中央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文件《关于中央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指导意见》(2007年12月)和《中央企业“十二五”和谐发展战略实施纲要》(2011年9月)都采纳广义社会责任定义;近几年,我国100余家中央企业、广东省属企业等在编制年度社会责任报告时均采纳广义社会责任定义。狭义社会责任概念更多地被学者(研究人员)采纳,学术期刊发表的研究性论文更多地采用此概念;此外,联合国全球契约、SA8000与ISO26000等部分国际标准(指南)也采纳狭义定义。调研发现,较多企业主要从狭义角度理解企业社会责任,甚至相当多的企业管理人员认为履行社会责任就是参加公益活动(如捐赠等)。

四 企业社会责任概念界定

上述分析表明,随着研究的不断深化,企业社会责任概念不断地向精细化与应用化的方向发展,但也存在以下明显不足。首先,这些研究都是基于西方社会经济发展实际与企业社会责任实践,难以完全适用于中国企业社会责任实践的实际,尤其难以兼顾国有企业的社会责任实际。西方现代企业与现代企业制度已经有100余年的发展演变历史,无论在生产经营方面还是在企业社会责任实践方面都积累了丰富的经验,而我国严格意义上的现代企业与企业制度在20世纪90年代才开始出现。

其次,无论是广义概念还是狭义概念都未能说明企业社会责任行为的形成机制,忽略了各种社会利益集团对企业的巨大影响。20世纪二三十年代以来,发达资本主义国家日益呈现明显的多元化社会发展趋势,即大量自动或半自动生成的相互制约但又不能相互控制的社会利益集团不断涌现(Steiner,1971)。多元化趋势使得企业不得不面临大量来自外部社会利益集团的压力。如20世纪30年代,美国企业面临来自工会和联邦政府的日益强大的压力;而50年代和60年代,不断壮大的环保团体,消费者权益保护运动,反种族歧视运动等,对企业产生越来越大的影响。同时,20世纪中期以来,企业日益明确地意识到,企业作为一种法律实体,只有在得到社会的广泛认同和支持的条件下才能生存和发展。在上述两种因素的共同作用下,企业不得不通过承担社会责任来响应社会各种要求和预期,否则就会遭到广泛的社会批评和制裁。

最后,忽略了企业自主自愿承担社会责任的可能性与现实性。企业一方面迫于外在压力(法律和道德压力)不得不承担社会责任;另一方面,越来越多的企业自愿自觉地承担社会责任,如有些企业投入人力、物力自愿参与社区建设,资助社会弱势群体,投资于教育、保健和环保事业等,而这些企业社会责任行为既非社会利益集团所推动,也非法律法规所强求。有些企业甚至将承担社会责任与企业竞争战略有机结合起来,企业社会责任行为因此演变成为企业赢得竞争优势的重要手段,如有些企业自动自主地承担社会责任的目的主要在于提升企业声誉、改善客户关系、助销某种产品或服务等。早在20世纪70年代,某些企业社会责任行为的自愿自觉特征已经被学者们注意到。1971年6月,美国经济发展委员会(CED)发表题为《上市公司的社会责任》的研究报告,该报告详细列举了企业应该承担的10大类58种社会责任,并进一步将其区分为两个基本类型,即纯自愿性社会责任行为和非自愿性社会责任行为,其中,纯自愿性社会责任行为就是指企业自愿自觉承担的社会责任(卢代富,2002)。

综合以上分析,本书将企业社会责任概念界定为:企业迫于外部压力或出于赢利动机而对各种利益相关者所承担的责任。这一概念首先强调企业社会责任的形成机制,即企业社会责任是在外部压力(法律法规和伦理道德规范)以及内部动力(改善利益相关者关系、提升声誉、助销产品等)的双重推动下形成的。同时,考虑到狭义社会责任概念的局限性,该概念将企业社会责任对象界定为包括政府、股东、债权人、生态环境、客户、供应商、社区等在内的各种企业利益相关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