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辅助生殖技术伦理委员会设置

辅助生殖技术伦理委员会作为医学伦理委员会的特殊分支,承担着对辅助生殖技术相关的临床医学技术的实施、生殖医学临床及基础研究进行咨询、论证、监督和管理的使命,促使生殖医学安全、有序、健康地发展。2001年9月,卫生部以第14号和第15号部长令颁布了《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和《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要求申请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assisted reproductive technology,ART)的医疗机构和申请设置人类精子库的医疗机构应当设有“医学伦理委员会”;2003年,卫生部颁布的176号文件《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伦理原则》中明确在实施ART的医疗机构应建立“生殖医学伦理委员会”,将建立生殖医学伦理委员会作为批准从事ART业务医疗机构的必要条件;2007年,卫生部又颁布了《伦理审查委员会和伦理审查管理办法》,来规范科学研究行为。

一、辅助生殖技术伦理委员会组织结构

(一)组织形式

1.生殖医学伦理委员会从规格上属于机构级别伦理委员会。

2.生殖医学伦理委员会由所属的法人医疗机构组织成立,并发文登记备案。

3.生殖医学伦理委员会的工作直接对所在医疗机构负责。

4.生殖医学伦理委员会应有工作章程、工作制度和工作计划,以保证能够有相应的工作机制和处理程序来执行任务。

(二)人员结构

1.医疗机构的生殖医学伦理委员会设主任1名,主持伦理委员会工作;可设副主任1~2名,协助主任工作;设秘书1名,承办日常工作。所有委员均为兼职人员。

2.生殖医学伦理委员会成员由医学伦理学、心理学、社会学、法学、生殖医学、护理专家和群众代表等组成,按每个学科方向和专业背景分类,至少7人,一般人数为7~15人(单数),以能够有效地行使其职责的人数为准,外单位人数不应少于1/3。

3.如果工作需要补充人员,需经过医疗机构的批准。有特殊问题,可临时聘请有关人员参加工作。

4.生殖伦理委员会的人员组成要避免重形式轻实效。避免生殖伦理委员会成为应对检查及“走过场”的有名无实的机构。

(三)生殖伦理委员会委员要求

1.生殖医学伦理委员会委员由医疗机构聘任。

2.委员具有参加生殖医学伦理委员会会议的权利和义务。

3.委员不得违反国家的法规和技术部门根据国家法规制定的工作制度。

4.委员不得私自对外公布伦理检查的结果和在委员会内部有争议且未形成决议的伦理问题,对外公布信息需经医疗机构的同意。

二、辅助生殖技术伦理委员会工作职责

(一)伦理审查

1.审查、确定医疗机构实施各项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其他生殖医学技术是否符合伦理原则。

2.审查、确定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其他生殖医学技术相关的科研工作是否符合伦理原则。

3.对于不以生殖为目的,但涉及人类配子、合子、胚胎和胚胎干细胞的科学研究进行审查,确定其是否符合伦理原则并遵守相关技术规定。

(二)伦理督查

1.对本机构及工作人员在医疗服务过程中是否严格遵循辅助生殖技术的伦理原则,提出整改建议,督促及改进工作。

2.督查ART实施的各个环节,核查并完善ART的规章制度,监督将制度执行到位。

3.规范精子库的处理运作,使之符合各项相关制度的规定。

4.定期进行有一定规模的伦理督查,组织并召开伦理委员小组内会议。

5.督查生殖伦理委员会的各项决议是否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其他生殖医学技术实施中得到贯彻执行。

(三)伦理咨询

1.切实做好寻求助孕治疗患者的伦理咨询。开展心理、伦理和遗传门诊,加强生殖知识的系列培训,定期了解患者需求。

2.对医务人员在工作中遇到的伦理问题进行咨询。

(四)伦理教育

1.定期对ART机构人员进行辅助生殖伦理学原则的宣传、教育及培训,提升ART工作者贯彻落实辅助生殖伦理学原则的自觉性、主动性和积极性,以及面对医患伦理问题的应急处理综合能力。

2.从ART临床实践中的问题出发,对患者人群深入进行ART基本原理、流程和伦理学原则的宣讲及教育,使符合ART实际需要的科学的道德准则体系得到患者内心的广泛认同和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