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机器人、AI和法(学)

(一)机器人、AI带来的法(学)课题

自古以来,就如“有社会的地方就有法(Ubi societas,ibi ius)”所说,由多种成员构成的社会,为了能够解决或者预测所产生的纷争就有必要制定法(立法),并对违反规则的人进行制裁(执行)。法的适用、解释作用与从事这些工作的专家也就是法学家关联在了一起。31随着社会不断进行多样性的分化,根据不同的社会活动范围,又分化出了宪法、民法、刑法等不同的法(学)领域。这些就是法(学)的概况。

法以社会生活为对象,因此机器人、AI给社会带来的影响自然会影响法的存在状态。内阁府《人工智能和人类社会座谈会报告书》(2017年3月)按照领域列举了关于AI和人类社会应该讨论的课题。其中,与法相关的论点如下:

①明确由人工智能技术引发的事故等责任认定,并配备保险。考虑使用和不使用人工智能技术的风险。

②大数据使用中要保护个人信息和隐私。

③讨论使用人工智能技术创造的物品的权利。

④对与法解释、法修正、法相关的基本概念进行重新讨论的可能性。

其中①是关于自动驾驶汽车这类机器人、AI产生纠纷时的民刑事责任(第七章至第九章)以及行政法规制(第五章),②是信息法,③是关于知识产权法(第十一章)的具体课题。当然,除此之外,也存在很多由机器人、AI带来的具体法课题。32例如,在劳动法领域列出了如下课题:(a)为了顺利实现人才的重新配置,如何避免劳动者的长期失业并保障其收入;(b)实现职业(再)教育以及职业训练的负责人;(c)针对脑力劳动者的合适的工作方式。33

另外,也有一种观点认为,适当运用现有法也可以解决机器人、AI带来的新的法律问题。例如,关于①,根据现有的不法行为法和制造物责任法可以适当地分配机器人、AI的研究人员和用户的责任,因此没有必要过于纠结法的不确定性而影响研发和使用。34

因此,针对机器人、AI带来的法律问题的举措会扩大到多大的范围,要根据各个领域的原理原则、现行法的具体内容差异对待。这里针对④展示两个观点。

(二)由机器人、AI引起的法的范式转变

第一种观点讨论,法秩序整体的基础或者法学思考的根本是否会被机器人、AI动摇?也就是说,是否会因机器人、AI产生法的“范式转变”。35

当前法(学)的前提是,拥有自主人格的人基于自己意识进行的行为而产生的责任归属于此人。在这个前提下,构建起了权利能力、法人、基本人权等作为法秩序基础的概念,以及私人自治、过失责任主义等基本原理原则。

可是,在机器人、AI出现后,这样的人类特征、世界观会发生多种变化而无法维持(参照本书第三章)。例如,是否应该承认自主型AI或者由自主型AI组成的机器人的法人格或者人权(机器人权)呢?36另外,因为无法预测AI,所以是否应该追究用户的结果责任呢?考虑到这些之后,就需要在整体上从根本出发重新审视法(学)的存在方式。

上述提到的人类特征、世界观都是拟制的,至少现代的法(学)在自我反思的基础上进行部分修正就可以解决。因此,有观点认为对于机器人、AI的问题也可以采用相同方式处置。例如,近代比较重视私人自治,就要求公权力介入市民生活时要在必要的限度之内(比例原则)。但是,当前在环境法领域,考虑各种环境风险之后,采用了基于预防原则对从业者进行广泛的事先规范的做法(参照本书第五章)。对于AI无法预测的问题,也可以使用同样的预防原则。在机器人、AI背后总会有开发者或者用户存在,由他们来担责即可(参照本书第六章)。这样考虑的话,在解决机器人、AI问题时,法(学)就会变得比较灵活且畅通。

本书各章当中,作者有时候会对某种观点进行正面的主张,有时候会将其作为默认的前提看待。思考之后会发现,这是与不同的法领域以及作为法领域对象之社会生活的特性有关,也是因为人们在接受了来自机器人、AI的挑战之后对所期望的社会运作模式存在不同见解所致,大家在阅读本书的时候需要注意这一点。

(三)机器人、AI法的独特性

与上述讨论相关,第二种观点争论未来是需要建立像“机器人、AI法”这样独立的法(学)领域,还是在现有的法(学)领域内解决机器人、AI带来的法律问题。

提倡“机器人法”的研究人员有新保史生教授、平野晋教授等。两位教授并不是主张制定以“机器人法”命名的法律。其主张的核心在于,在现阶段已经可以预计机器人将会不断发展、普及,因此只在现有的各法领域内讨论机器人带来的法律问题是不足的。并且指出了单纯将“机器人法学”从其他法律领域中独立出来的问题状况和基本原则。37

与此相对,也存在否定《机器人法》原则上之可能性的观点。例如,夏井高人教授在介绍了关于机器人法的国际研究动向后指出,在传统法解释学范围内不能够处理的课题很少,并且认为这些不能处理的课题本身也超出了法解释学的范畴。38

围绕《机器人法》可能性的讨论,就像本书已经多次叙述的那样,机器人与AI两者具有相同的问题。这里所讨论的背景中,存在着许多围绕法的不同见解与学术观点中难以解决的问题——法学是什么样的知识性事业、解释论和立法论的关系、到底应该强调发现问题还是解决问题、与过去知识传统的连续性应该被重视到什么程度。本书首先具体描述机器人、AI对法律带来的问题,针对“机器人、AI法”的可能性讨论中的一些中立观点也进行附带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