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

化学品危险性鉴定与分类,是指依据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进行测试,对化学品危险性鉴定结果或者相关数据资料进行评估,确定化学品的危险性分类与类别的过程。

按照《鉴定办法》,化学品生产、进口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生产或者进口的化学品进行普查和物理危险性辨识,对其中物理危险性不明的化学品应当进行物理危险性鉴定[5]

一、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的内容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的内容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16类物理危险种类进行鉴定所需要测试的参数或指标,包括爆炸物、易燃气体、气溶胶(又称气雾剂)、氧化性气体、加压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反应物质和混合物、自燃液体、自燃固体、自热物质和混合物、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和混合物、氧化性液体、氧化性固体、有机过氧化物、金属腐蚀物;二是与物理危险性分类相关的参数或指标,例如蒸气压、熔点、沸点、状态、自燃温度等理化特性和化学稳定性及反应性等。

二、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的方法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按照《化学品物理危险性测试导则》进行,该导则是按照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 试验和标准手册》(以下简称《试验和标准手册》)(第五修订版)制订的。导则涵盖了爆炸物、自反应物质和混合物、有机过氧化物、气溶胶、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固体、自燃液体、自热物质、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氧化性固体、氧化性液体、易燃气体、金属腐蚀物等化学品的59个物理危险性试验方法。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测试导则》是《鉴定办法》的配套文件,是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机构开展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工作的依据。

对于蒸气压、自燃温度、熔点、固液鉴别等测试项目优先选择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进行测试,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规定的,可以按照国际、发达国家发布的标准进行测试[6]

三、化学品物理危险性的分类

对化学品进行危险性分类是《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GHS)的基本要求,也是政府、企业对危险化学品进行管理的基础。因此,对本企业生产或进口的化学品进行危险性分类是化学品企业的基本责任。

由于GHS分类非常复杂,不同化学品单位对化学品的分类将会千差万别。为保证分类结果的准确性和一致性,《鉴定办法》规定:化学品单位应当根据鉴定报告以及其他物理危险性数据资料编制物理危险性分类报告;应急管理部化学品登记中心应当对分类报告进行综合性评估,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化学品单位出具审核意见。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按照《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GB 30000.2~30000.17)系列国家标准以及《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关于危险化学品的确定原则进行分类。

四、系列鉴定和联合鉴定

鉴于农药、涂料等化学品品种很多,有些品种用途相似、组分接近且物理危险性无明显差异,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重复鉴定,《鉴定办法》规定对于这类化学品,化学品企业可以向鉴定机构申请系列鉴定。

为了减轻企业负担,多个化学品企业可以联合起来对其生产或进口的同一品种化学品申请物理危险性鉴定。考虑到某些情况下物质的外观状态,特别是固体物质的外观状态对其危险性会产生影响,联合鉴定的化学品除了成分一致外,其外观状态也应一致或者不影响其物理危险性分类。联合鉴定的多个化学品单位应当指定一家作为牵头申请鉴定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