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我国对民用无人机驾驶员管理的基本要求

近年来随着技术进步,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以下简称无人机)的生产和应用在国内外得到了蓬勃发展,其驾驶员(业界也称操控员、操作手、飞手等,在本节中统称为驾驶员)数量持续快速增加。面对这样的情况,航空管理部门有必要在不妨碍民用无人机多元发展的前提下,加强对民用无人机驾驶员的规范管理,促进民用无人机产业的健康发展。由于民用无人机在全球范围内发展迅速,国际民航组织已经开始为无人机系统制定标准和建议措施(SARPs)、空中航行服务程序(PANS)和指导材料。这些标准和建议措施已日趋成熟,因此多个国家发布了管理规定。我国航空管理部门针对目前出现的无人机系统的驾驶员实施指导性管理,并将根据行业发展情况随时修订,最终目的是按照国际民航组织的标准建立我国完善的民用无人机驾驶员监管体系。

(1)执照和等级要求

无人机系统分类较多,所适用空域远比有人驾驶航空器广阔,因此有必要对无人机系统驾驶员实施分类管理。

下列3种情况下无人机系统驾驶员自行负责、无须执照管理。第一种情况是在室内运行的无人机。第2种情况是Ⅰ、Ⅱ类无人机(分类等级见表1-3-1);如运行需要驾驶员可在无人机云交换系统进行备案,备案内容应包括驾驶员真实身份信息、所使用的无人机型号,并通过在线法规测试。第3种情况是在人烟稀少、空旷的非人口稠密区进行试验的无人机。在隔离空域和融合空域运行的除Ⅰ、Ⅱ类以外的无人机,其驾驶员执照由航空管理部门实施管理。

表1-3-1 分类等级

(2)无人机系统驾驶员管理

对于完成训练并考试合格,符合航空管理部门颁发民用无人机驾驶员执照和等级条件的人员,在其驾驶员执照上签注以下4方面信息。即驾驶员等级,包括视距内等级、超视距等级、教员等级;类别等级,包括固定翼、直升机、多旋翼、垂直起降固定翼、自转旋翼机、飞艇、其他;分类等级,见表1-3-1;型别和职位(仅适用于Ⅺ类、Ⅻ类),包括无人机型别、职位(包括机长、副驾驶)。

需要强调的是,实际运行中Ⅲ类、Ⅳ类、Ⅺ类有交叉时按照较高要求的一类分类。对于串、并列运行或者编队运行的无人机,按照总重量分类。地方政府(例如当地公安部门)对于Ⅰ类、Ⅱ类无人机重量界限低于表1-3-1规定的,以地方政府的具体要求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