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日本医疗的法律法规和相关医疗资质

(1)主要相关法律

众所周知,日本是一个法律法规非常规范而严谨的国家,与医疗相关的法律法规也是如此。以下是笔者整理的日本医疗相关的主要法律一览表(见表1-4)。

表1-4 日本医疗相关法律一览表

【上塚芳郎医生聊日本医疗】日本医疗的相关法律

在日本,与医疗相关的法律中,比较有名的有《医师法》《医疗法》以及《健康保险法》等。

(1)《医师法》

《医师法》规定了作为医师必须承担的责任。与其类似,《保助看法》(即《保健师助产士护士法》)规定了护士、助产士等的责任,违反了《医师法》的医师将会受到严惩。《医师法》中十分重要的一条就是第20条的“无诊察诊疗”。初诊时,医生不能在患者不到场的情况下,听其代理人口述状况后开药。

(2)《医疗法》

《医疗法》规定了医疗机关(医院、诊疗所等)开设、管理、整备时的具体方法。比如其中的《地域医疗计划条例》,就对各地区的病床数进行了具体规定,如果该地区病床数已达上限,就无法再开设新的医院;其次,鉴于在全国范围内高度急性病院过多的情况(高度急性病院的诊疗费用较高),《医疗法实施规则》第30条在病院“区分”以及“定义”上做了具体的规定,将病院分为“高度急性病”“急性病”“恢复期”以及“慢性病”四类。而到了2025年,由于日本后期高龄者人数会有显著增加,厚生劳动省要求按下列算式重新计算各地区所需要的病床数:

2013年各性别、年龄及各诊疗科的入院治疗率×2025年各性别、年龄的预计人口=2025年各诊疗科所需要的病床数量根据以上算式得出的结果可知,高度急性病的病院需求量会大幅减少,因此有必要将这部分医院转型为慢性病医院。

(3)《健康保险法》

原则上,根据《健康保险法》及保险医疗相关规则的规定,在使用公共医疗保险的情况下,混合诊疗是被禁止的(但先端医疗不受该项限制)。所谓混合诊疗,是指患者所进行的医疗中,一部分在公共医疗保险涵盖范围内,而另一部分则不在该范围内。在日本求医的外国人由于没有公共医疗保险,一般属于自由诊疗,因此不会遇到混合诊疗的相关问题。综合体检(“人ドック”)等的体检类项目也由于是自费项目,不在《健康保险法》所管辖的范围内。

(4)《药品、医疗器械法》

《药品、医疗器械法》中提倡“医药分业”,即鼓励患者在接受诊疗医院以外的药店内购买所需要的药品。虽然目前日本全国“医院分业”的普及率在70%左右,但在药店购买处方药这一做法已经有了很高的接受度。

(2)主要医疗资质

与完善的日本医疗相关的法律体系相对应的是日本五花八门、各式各样的医疗相关资质(见表1-5)。

表1-5 日本医疗职业分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