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的精髓

我们以前认为认罪认罚是以效率为主要目标的,现在我越来越觉得快只是其目的之一,但算不上主要目的。

我认为效果才是认罪认罚追求的终极价值,效率是效果的一部分,应该在效果这个大的框架下来理解、追求效率。

失去效果和质量的效率是没有意义的。

我们知道,有时候慢一点、稳一点,可以避免拉抽屉、走弯路,有时候慢一点反而是最快的,这就是快与慢的辩证法。

很多案件刚开始处理的时候很快,但是几年之后发现是冤假错案,然后一遍一遍地复查、纠错,你说这是快还是慢?

那时你再说,是领导让我快的,因为完成指标需要快。说这些都没用了—没有人会要求没有质量的快。

现在全国认罪认罚的适用率已经到了80%,再提高的空间可以说不大了,而且85%一定比80%好吗?也不见得。这还要看更为详细的数据,包括上诉率、确定刑提出率和采纳率、申诉率、追赃挽损率、大要案适用率、被害人满意率、审前羁押率、不起诉适用率、缓刑适用率、再犯率、犯罪指数下降率,等等。

这也不仅仅是数据的问题,还涉及每一个案件的具体办案效率,以及社会的观感,还有潜在的司法影响,这是一个综合的、长期的评价过程。

认罪认罚的下一步也一定不是适用率等简单指标数据的比拼了,一定会是综合办案效果的比拼,效率只是其中之一。

很多人以为搞认罪认罚了就必然能提高办案效率,因此刑检部门就可以少配几个人了。这种观点是脱离现实的。现实是,认罪认罚在轻罪,尤其是速裁案件中是可以提高一些效率,但在稍微复杂一点的案件中,就要耗费很多的时间和精力做教育转化工作。有时提讯都要达到四五次,同时还要听取被害人的意见,与辩护人进行量刑协商,甚至促成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和解,这些都需要耗费巨大的工作量。

原来这类案件只要证据能定就直接起诉了,认罪还是不认罪我们并不需要纠结,现在就很在意这个问题了,而且还要做大量的追赃挽损以及化解矛盾的工作。以往这些活很多是法官干的,现在都是检察官干。你说能不累吗?

一旦碰到大案子,动辄数十名、上百名嫌疑人,想做到所有人都认罪认罚,并且还都不上诉,这个工程量有多大?这不是简单相加的问题,而是需要对案件有一个统一的把控,划分轻重层次,根据情节和退赃等悔罪表现,分别进行处理,在教育转化上还要结合案件的证据情况,各个击破。

而且这些工作不只审查起诉阶段的事,从侦查阶段,审查逮捕阶段就开始了,直到审判阶段,都要不断地开展工作。

即使到了庭审阶段,也还有翻供的可能,还要做好两手准备。遇到有侥幸心理,避重就轻的被告人,还要综合运用出庭策略,实现分化瓦解。

有些小案子,只要我们查微析疑,也会发现一些追捕追诉和诉讼监督的线索,包括社会综合治理的问题。对这些问题如果当作没看见,当然可以快一点,但是那样合适吗?是在完整履行检察职责吗?

如果指标迫使我们只管结案,不管这些工作,那一定是指标出了问题,不是司法官出了问题。

这样下来,可以说效率并没有提高,甚至耗费的精力更多,需要的时间更长,但因为效果比较好,司法官也比较踏实,这一切又都是值得的了。

有些案件就没有上诉了,那后续二审、重审的环节就省却了。

这是通过检察官多做工作的方式,让整个诉讼流程的效率得到提高。从长期来看,由于案件办得踏实,在任何复查、评查中都可以经得起考验,承办人可以睡得着了。不会翻案,不会引起反复,这是一种更长远的效率,是“一个是一个”的效率。

在整个案件处理的过程中,效率还只是一个方面,通过案件的处理可以为被害人挽回最多的损失,而且被告人的真诚悔罪也多少可以给被害人以宽慰,这让公众感受到的效果也是绝对不一样的。

被告人可以心悦诚服地接受刑罚,也让公众对司法机关的公正有信心。

有些时候从一个案件深挖下去,可以查出一系列问题,看起来这个案子办得慢了,但相比于每个案件单独走一遍报案、初查、立案、侦查的流程,其实要快得多,这是以个案效率的降低来实现整体司法效率的提高。

如果为了提高自己的办案效率,连嫌疑人主动坦白的事实都不想查了,那还叫什么提高效率?说它是提高效率,嫌疑人都不同意。

让追捕追诉部门都懒得追的效率提高绝对不是真的效率提高,那只是糊弄事,是只管自己不管整体的司法本位主义。而且这样做的效果也不会好。

所以,效果才是最大的效率,才是真的有效率,必须从效果的角度理解效率,从整个刑事诉讼流程的角度来理解效率,才能把握认罪认罚的精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