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周代生产方式底劳动力特性
前面说过生产方式是特殊的劳动力和特殊的生产资料的结合。这里,我们先研究周代生产方式中的一个要素——劳动力。
一、由俘获而转化的新劳动力
俘获转化成为奴隶,起源很早,据恩格斯讲,这是在文明社会以前的野蛮中期。在中国古代部落战争的俘获成为新劳动力的主要来源(和希腊由内部分化的典型有别),据西周的历史可以大概分期如下:
第一期,文王时代。西周金文中说到先王,都是“丕显文武”,并没有远古传说。主要的文献材料的特征是战争征伐的俘获和“受土”、“受民”。存世的金文最早的是武王时代的《大丰簋》,它的内容是和作邦有关的。其次是《小臣单觯》,内容是“克商”、“锡贝”。武王时代的器物只有这两件。文王时代的周器还没有出世。但是根据可信的《周颂》、《大雅》,文王时代的灭国俘获是大可观的。卜辞有“寇周”之句,殷周两氏族之间早已在战争着是无可怀疑的。文王怀有“翦商”的志愿却没有完成,但是他由西向东,灭国亡氏不在少数,记载上有的是密人、混夷、黎人、邗人、崇人,其中崇人是最大的氏族,由“是类是祃,是致是附”(《大雅·皇矣》)看来,俘获是可观的。“文王卑服即康功田功”(《周书·无逸》),文王“作邑于丰”(《大雅·文王有声》),由于城市和农村的第一次分裂,社会内部的分业必然出现,新劳动力要用在“庶民攻之”的方面,是不会有什么问题的。
第二期,武王周公时代。武王伐商就率领了不少的西北、西南的土族,如庸、蜀、羌、卢、彭、濮。翦商便使殷民一大氏族投降成为俘虏。这其中不尽然是殷族,大概是殷族结合诸族的同盟——这种看法比较符合历史事实,有如希腊罗马国家的前身。史书所见到的,如《左传·定公四年》所记,分给鲁公的殷民六族,条氏、徐氏、萧氏、索氏、长勺氏、尾勺氏;分给康叔的殷民七族,陶氏、施氏、繁氏、锜氏、樊氏、饥氏、终葵氏。据《史记·殷本纪》所载,还有殷氏、来氏、宋氏、空桐氏、稚氏、北殷氏、目夷氏,《索隐》所释北殷氏本作髦氏,又有时氏、萧氏、黎氏(即饥氏)。除十三族分给了鲁、卫,其余的或者在周公东征以后,遣到洛邑。宋氏大概是后来继承殷祀的宋国。周公灭殷践奄,奄也是东方的一个大族,所谓“因商奄之民”。其他还有在北部所征伐的戎狄,分给唐叔的就是这一族的怀姓九宗。
如果说在新的劳动力的获得上,文王是立基开始起业(业字,周金作,表示武力掠夺),合法地建立新的“周索”,那末武王便大告成功,《周书》所谓“建邦启土”,“用附我大邑周”。最可信的是周金《大盂鼎》“丕显文王,受天有大命,在武王嗣玟作邦,辟匿,匍有四方,(畯)正民”。
第三期,周公以后的南征。昭、穆时代,伐荆楚,征淮夷,伐南夷,金文多载这类史实,《大雅》中许多南国的记载,如“荆俘”,“因是谢人”之类。此外,征狁族虽然在中叶才“执讯连连,城于兹方”,可是该族在初年早已不能和周室相安,如《小盂鼎》的方。
当时围绕姬姓周族的所谓一千八百“国”,是大量的新劳动力的来源。周代建国时的这些部落到春秋时剩下不到两百“国”。这一奴隶大来源,不但和西洋古代近似,由战俘到奴隶的转变成为内部分业的先行形态,而且由于大量族奴的俘获,产生了周代的过剩劳动力,一方面使农业的土地生产迅速发展,他方面使周代的殖民成为必要,所谓“大启尔宇”(《鲁颂》);或营国筑城,所谓“仆庸土田”(《召伯虎簋》),“有俶〔始〕其城”(《大雅·崧高》)。
被俘的氏族变成奴隶的,主要地称作某族人或人鬲,大抵是全族转为生产者的意思,数目是很大的。
成王时代的周器《令簋》,“姜赏令贝十朋,臣十家,鬲百人”。
康王时代的周器《周公簋》载“井侯服,锡臣三品,州人,人,人”,所锡的是三个族人。
同时代的《大盂鼎》载“锡汝邦四白,人鬲〔即民献,从郭氏创释〕自驭至于庶人六百又五十又九夫。锡夷王臣十又三白,人鬲千又五十夫”。
这种大量的人鬲,当指族人。《小盂鼎》就说明了它的来源:“王□盂㠯□□伐方,□□□□□□执〔酋〕三人,获聝四千八百□二聝,俘人万三千八十一人,孚马□□匹,孚车十辆,孚牛三百五十五牛,羊二十八羊。……我征,执〔酋〕一,获聝百三十七聝,俘人□□□□人”。
这比卜辞中记载的俘获数目大到一千倍,它的意义不但在于数目,更在于把这样的数目和马车牛羊并重,可以知道有新的用途。
这里所称的“夫”,相当于《周书》的“民献有十夫”,天降殷民若“穑夫”,以后《小雅》转为“食我农夫”的“夫”,我以为就是指生产者。
伐国是周金中的主要内容,例子很多。成王时代的《明公簋》,有“王令明公遣三族,伐东国”,其他如《班簋》、《员卣》等器都有类似的记载。昭王时代的《录卣》,有“淮夷敢伐内国”,穆王时代的《竞卣》,有“命伐南夷”,孝王时代的《师酉簋》有“……西门夷,夷,夷,京夷,畁身夷”,厉王时代的《虢季子白盘》有“博伐狁,于洛之阳,折首五百,执讯五十”,《不簋》有“折首执讯”,《噩侯鼎》有“伐角”,《成鼎》有“率南夷、东夷广伐南国、东国”(《成鼎》近已出土,“成”字是“禹”字之讹),《簋》有“首百,执讯四十,俘人四百”,《克鼎》有“锡汝井、、人耤,锡汝井人奔于”。这些被俘的夷人群,或井人、人、人等,就是部落族俘变成族奴。他们的命运,是和殷民六族被分给鲁国,殷民七族被分给卫国,怀姓九宗被分给晋国,正相照应。
二、由族人的集体奴分散成家族单位奴
以上说的是新劳动力的集体单位,如井人、夷人等,但事情并不是如此简单。集体单位自然要分散的,所以族的单位就变为家的单位了,张荫麟教授也说,周代“奴隶是以家为单位的,一个奴隶家里不论男女老幼都是奴隶,他们的地位是世袭罔替的,除了遇着例外的解放”(《中国史纲》,32页)。
这并不是违反历史来用家数计算,或是把“家”认作农奴,或是把“家”内奴当作不生产者。家族单位是由氏族集体俘奴分散转变的。
周初的《令簋》便有“赏令……臣十家,鬲百人”。这里的臣十家究竟是否鬲百人,文义不明。
康王时代器,锡家的数目很大,多到二百家。金文《麦尊》有一句说,“侯锡者〔赭〕臣二百家”。假若用上例家族内人数计算,每家十人,二百家便有二千人,比《大盂鼎》所载人鬲数目还多。这样多的家数引起我们注意的是参加生产的问题,因为家内奴隶是用不着这样大的数目,在当时的社会生产状况之下尤其用不着。
然而生产者却不必专事农耕,也可以从事手工业,如恭王时代器,“命汝官成周,廿家,临新造,用宫御”(《颂鼎》)。
其他,如《不簋》“锡汝臣五家,田十田,用从乃事”,又如《令鼎》“余其舍汝臣十家”。
这里有一个问题,凡锡家都称作“臣”,不用“人鬲”、“人”、“夫”、“民”等称呼。答案很简单,臣是表示顺服者,想必是早被俘获受了相当训练的,和“殷顽民”有别。这可以参考郭沫若释臣释民的解说。因此,用家做单位,已经是指集体族俘经过陶冶分化出来的,可以说是熟练的生产者。
三、他们是奴隶也是生产者的明证
在前一章里我们曾引恩格斯的经典著作,明白指出东方社会的奴隶不是直接参加生产,而是通过家族间接参加生产。下面便是例证。
锡臣、锡人和锡器物、货币、牛马并列,是周金中常见的词句。这除了把人当做工具解释而外,没有别的,因为我们知道这种生产者所以不同于农奴的一个主要性质就在于他的工具性,所谓“能言语的工具”。
上面《令簋》这个例,“锡臣十家”这句上面,还有“贝十朋”一句,《不簋》的“锡臣五家”,上句是“弓一矢束”,下句是“田十田”。《小盂鼎》所载的俘获,俘人数目下面,并举俘马、俘车、俘牛、俘羊的数目;另外有上句说俘人,下句说受民,最后便说“锡贝五十朋,锡田于㪉五十田,于早五十田”(《簋》)
这类例证很多,再举两个如下:
《师簋》:“锡汝鬯一卣、圭瓒;夷允三百人”。
《师寰簋》:“敺俘士、女、羊、牛,孚吉金”。
周金中不但士、女、牛、羊、田、货并举同锡,而且有人和其他各种东西之间的比值。周孝王时代器《曶鼎》,是宝贵的史料。
《鼎》铭文分三段,不是同一时候的文字。第二段写人和马丝的对换,人和一般的等值形态()比价。即是:
一匹马+一束丝=五夫; 五夫=一百寽
(“我既汝五夫,效父用匹马束丝”;
“用百寽。非出五夫□□。……受𢆶五夫。”)
第三段,写匡季赔偿曶的禾十秭,比价是五田和四夫。争讼以后,曶不答应,结果决定赔偿三十秭,用七田和五夫代偿。即是:
禾三十秭=田七田+人五夫。
(“凡用即曶田七田,氒五夫,曶卬匡卅秭”)
铭文内容,请参看《两周金文大系》和《屈原时代》(郭沫若著)。据郭氏计算,五夫百寽,一夫便是二十寽,算成汉代的五铢钱,一夫合四十六文。三十秭是六千把,一把可得米一合,共六石,却等于田七田和人五夫。由此,可以看出人对物件的比值极低。人既然和马、丝有比,和禾有比,那末,生产者的人格决不是中古的农民。
厉王时代的周器《鬲从》,是写田和邑的交换。田、邑交换,据郭先生的解释是田和邑人的交换,还用《易》“讼卦”的九二“不克讼,归而逋其邑,人三百户”作证明。《易经》是杂乱伪书,最好不用。“邑”并不只是邑人,是人和田的结合,这是历史上极明显的事实。这个铭文所说应当是良田和不良的“邑”相交换,作邑、封邑都是就土地和庶民合计,所以我认为“邑”是国家成立的经济形态。邑和田(土地)并提,周金《鬲攸从鼎》就是“谢分田邑”。《周礼》井、邑、邱、甸、县、都的四进法,是伪撰的。邑有土地的要素,春秋以后的史料更加显著。邑和人并提,如周书的殷民迁于洛邑,《论语》的“十室之邑”、“千室之邑”。
有些作者论田、邑的大小,拿邑比田大的证明作为学术上的发现,实则田是指的土地,所以周金说锡臣几家,常接着说锡田几田,锡邑却并提“民人都鄙”,如春秋时代齐《子仲姜镈》铭文:“侯氏锡之邑,二百又九十又九邑,与〔?〕之民人都鄙。”(西周文献多是命作邑,而锡邑之盛却在春秋时代。)
所以,良田可以和薄田加人夫(邑)相交换,这亦是人奴的实例。
以下我们应当进一步研究人夫、人鬲、人臣是否生产者。
我们已经从上面所举的周金知道,锡田常和锡人并提,这正是土地和生产者的结合样式,并非偶然的事件。所以人和田并提,就是“受民受疆土”(《大盂鼎》)的具体说明。没有这种结合,则文明社会是难以发展的。
田在周代是耦耕的,农具主要是石器、木器。所以在周金中锡马是常事,锡牛却很少见。据不完全统计,牛在周金中,除了《小盂鼎》俘牛三百五十五牛的记载,另外只有两个例:“锡太师鬯金小牛曰用,锡矢鬯金小牛曰用。”(《令彝》)“锡汝马十匹,牛十。”(《卯簋》)前一例可以看出牛的名贵;后一例,可以看出牛的被重视。马既然加一束丝可以当五人,那末,牛对人的比值,无疑地还要高些。
在《卯簋》中锡牛之后是锡田。同样地,在《簋》中受民之后是“锡田于五十田,于早五十田”。牛和人是同样可以和土地结合的生产工具。
《大克鼎》更加明显,上一段说“锡汝田于埜,锡汝田于渒,锡汝井家田于山,氒臣妾〔家内奴〕,锡汝田于,锡汝田于匽,锡汝田于原,锡汝田于寒山”——这样多的田地,自然需要生产者,所以接着便说“锡汝井,、人耤,锡汝井人奔于”。三族人数不详,但是锡族人来从事耕种,便可以想见其规模了。
《古》还有“典善夫克田、人”之文,显然是田和人一齐典当,这是劳动力和生产资料的结合。这种结合是重要的,《周语》说:
宣王即位,不籍千亩。虢文公谏曰,“不可。夫民之大事在农。上帝之粢盛于是乎出,民之蕃庶于是乎生,事之共给于是乎在,和协辑睦于是乎兴,财用蕃殖于是乎始,敦庞纯固于是乎成,……王事唯农是务。……今天子欲修先王之绪,而弃其大功,匮神之祀,而困民之财,将何以求福用民?”
(这文字比起周金铭文来顺利得多了,但是所指还合乎事实)。
四、他们是以家室计的集体生产者(附论邑的地位)
周代生产者是集体族奴,上面已经说到。《周礼》说“都鄙封沟,以室数计之”。再如《诗经》中“以开百室,克定厥家”,“百室盈止”,“宜尔室家,乐尔其孥”,“室家之壶”,都是指的家族奴。《小雅·雨无正》章,说明了作室的理由,“谓尔迁于王都,曰:予未有室家,鼠思泣血,无言不疾。昔尔出居,谁从作尔室?”都外有野,野要有作室者,有了“百室盈止”的族奴,才有“千耦其耘”的劳动力。
《周书·梓材》的“大家”,应当是孟子所谓“为政不难,不得罪于巨室”的“巨室”——最大的族奴所有者。《梓材》同时也把“若作室家”作为“既勤垣墉”的条件。
周代“家室”有特种意义。国和家是对称的,如周金有“我邦我家”,《周书》有“其害于而家,凶于而国”。国是说的城市的“纲纪四方”,君子所居,“岂弟君子,福禄攸降”;家是奴隶主的财产计算单位;“室”是劳动者的构成单位,如“十室之邑”、“千室之邑”(《论语》)。友人陈洪进先生调查康藏,他说,那里至今还是拿“室”做单位。
春秋时代国君无权,他的“室”可以被大夫瓜分,如鲁三桓三分公室之众。公族大夫失败了,“室”便被夺,如齐国的栾、高、陈、鲍四族争战,栾、高战败,国人追逐他们,陈、鲍瓜分他们的“室”(昭十)。楚子为令尹时,杀大司马薳掩而取其室(昭十三)。此外如吴季札放弃他的“室”去耕田(襄十四),如“归我卫贡五百家,吾舍诸晋阳”(定十三),如晋侯偿桓子狄臣千室(宣十五),如“齐崔杼杀高厚于洒蓝,而兼其室”(襄十九),“楚公子围杀大司马薳掩而取其室”(襄三十),如“齐子尾卒,子旗欲治其室”(昭八),这都是赏赐或争取奴隶财产的事件。又如大夫可以自由处分他的室,“宋公子地嬖蘧富猎,十一分其室,而以其五与之”(定十),“子重、子反杀巫臣之族子阎、子荡及清尹弗忌及襄老之子黑要,而分其室。子重取子阎之室,使沈尹与王子罢分子荡之室,子反取黑要与清尹之室”(成七)。
《孟子》有“万室之国”的话,又有“我欲中国〔国中〕而授孟子室”。又市和室相对,如贵族可以“室于怒,市于色”(昭十九),这又和《孟子》“耕于王之野,出于王之市”相似,因室在野鄙。墨子称“四鄙之萌人”。
奴隶和牛马的区别,据墨子学派的逻辑概念是这样的,牛马是能动的工具,奴隶(臧主耕,获主织)是能动又能说话的工具。前者是“类”名,后者是“私”名。所以,“命之马,类也,若实也者,必以是名也。命之臧,私也,是名也,止于是实也”(《经说》上)。
上面我们把“室”认作奴隶的集体单位,这样的室还可以买卖,例如“岁变糴则岁变刀〔货币〕,若鬻子”,“宜不宜,正欲不欲,若败邦鬻室嫁子”(《经说》下)。
这样的“室”,在商鞅治秦的时候,曾经在法律上变革过,对于同室的奴隶群,作了人伦的规定,例如《史记·商君列传》:“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大小僇力本业耕织,致粟帛多者复其身,……而令民父子兄弟同室内息者为禁。”
荀子也说,“恃手而食者,不入宗庙”,佐以“庶人无姓”的话看来,可以想见群居之室的情况,可是这样会使劳动力的再生产发生危机,在“尽地力”的战国末期便要“复其身”,这是近乎希腊的“隶农”,作为奴隶和农奴之间的过渡形态。
庶民是周代的动力,“无民而能逞其志者,未之有也。国君是以镇抚其民”(昭二十五)。所以俘人、夺野、侵鄙,是古代战争中的大事。上节说西周的俘获是周金记载的主题。《逸周书》也说,“武王遂征四方,……馘磿亿有十万七千七百七十九,俘人三亿万有二百三十……。”春秋时代,《左传》关于俘获的记载更多,如郑伯侵陈,大获(隐六),齐人归卫俘于鲁(庄六),楚又诱其遗民,而尽俘以归(哀四),“乌余以众出,使诸侯伪效乌余之封者,而遂执之,尽获之。皆取其邑,而归诸侯”(襄二十七)。
因此,和俘获相连带的便是取邑、侵田、伐鄙,这是《左传》的经常记载,和灭“国”是有区别的,如晋文公载书说,如背盟,则“群神群祀,先王先公,七姓十二国之祖,明神殛之,俾失其民,坠命亡氏,踣其国家”(襄十一)。
春秋时代室和田已经结合成了定型,名称是“邑”,因此便不像西周锡家、锡人和锡田并提,却用兼备两者的要素的锡邑。
春秋时代,关于邑的记载更多。邑固然是室和田的结合,但也是生产者的所在,《左传》所谓“民将叛之,谁与居邑”(昭十三)。又如“郑伯赏入陈之功……享子展,赐之……先八邑。赐子产……先六邑。子产辞邑,曰:‘自上以下,隆杀以两,礼也,……请辞邑。’公固予之,乃受三邑”(襄二十六)。“与晏子邶殿,其鄙六十……弗受……与北郭佐邑六十,受之”(襄二十八)。其次,西周金文锡臣若干家和人鬲若干是和锡田在一处连带讲的,到了春秋的金文,如《子仲姜镈》,便记作锡邑,“侯氏锡之邑,二百又九十又九邑”。邑所依靠的重要条件有两个,即室和田,所以下面说,“与之民人都鄙”。
春秋金文《齐侯镈钟》有锡釐邑的记载,因为是造国,所以县(参看下文郡县)和家同时并赐。“余锡汝釐都□□,其县〔都鄙〕三百。余命汝司辞釐,造国徒四千,为汝敌寮。……余锡汝车马戎兵,釐仆三百又五十家,汝戒戎作。”
五、从报偿法则来区别生产者的性质(附论等列)
不论“萌人”也好,“恃手而食者”也好,“人鬲”、“农夫”也好,春秋战国时代普遍地称作“庶民”的也好,据《国语》所记载的形象,是这样的:“以旦暮从事于田野,脱衣就功,首戴茅蒲,身衣袯𧞲,霑体涂足,暴其发肤,尽其四支之敏。”《左传》所载,“譬如农夫,是穮是蓘”(昭元)。
从周金起到后来的“民”字,象刺目形。刘师培说:
《论语·泰伯》篇云,民可使由之。郑注云,民,冥也。《春秋繁露》云,民者,瞑也。《贾子·大政》篇云,夫民之为言萌也,萌之为言亡目也。是民为愚昧无知识之称。
——《刘申叔遗书·论小学与社会学之关系》
梁启超也有同样的考证,他说,“民字与古奴字通”(《太古及三代载记》)。在汉朝人的古籍里,还普遍存在着这样的看法。梁氏在他的《古代民百姓释义》中说:
民之为义,《说文》云,民,众氓也。贾谊《新书·大政》篇,民之为言萌也,萌之为言盲也。《春秋繁露·察民》篇,民者暝也。《书·吕刑》,苗民勿用灵。郑注,此族三生凶恶,故著其民而谓之民,民者,冥也,言未定仁道。《论语》,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郑注,民,冥也,其见人道远。《孝经·援神契》,民者,冥也。《荀子·礼论》篇,杨注,民,氓无所知者。《周礼》,以与利耡萌。郑注,萌犹懵懵无知貌也。……民氓转注。《诗》,氓之蚩蚩,义亦与萌、盲、氓同,盖贱蔑之不以齿于贵族也。
在春秋时代,这种人列在小人之列,“小人之言,僭而无征”(昭八),必须“使毋失其土宜,众隶赖之,而后即命”(文六)。然而他们却要逃亡,便有所谓“有亡荒阅”,因为严格的“周索”都鄙之别,正由“富子”的政权成长而破坏,所以管仲答桓公说:“昔者圣王之治天下也,三其国,而五其鄙,定民之居,成民之事。”桓公又问“成民之事若何?”回答说:“四民者勿使杂处……处工就官府,处商就市井,处农就田野。”(《齐语》)这和子产的政治,“都鄙有章,田有封洫〔鄙〕,庐井有伍”相似,都是“仁政”。这样“都鄙有章”的城市和农村的关系,毕竟难以维持,要人民不移动,便不得不实行改良式的剥削方法,所谓“相地而衰征”。
在这里,我们必须研究一下对于农夫的报偿性质。马克思说:
在徭役劳动,劳动者为自己的劳动和为领主的强制劳动,空间上也好,时间上也好,都有明显的区别。在奴隶劳动,奴隶……连他实际上为自身而工作的劳动日部分,也作为主人的劳动而表现出来,他的劳动是当作无偿劳动而表现出来的。
——参看《资本论》,中译本,第一卷,665页。
《小雅》的“岁取十千”显然不是指税率。至于“我取其陈,食我农人”的主奴关系,显然不是支付劳动的报偿部分,而是用陈旧的食物养活奴隶,奴隶的劳动却是当作无偿劳动来表现的。
其他如“尔不我畜,复我邦家”,“畜”是再生产无偿劳动的方法,被畜的不是农奴。
《国风·七月》篇云:“一之日,于貉,取彼狐狸,为公子〔贵族〕裘,二之日,其同,载缵武功。言私其豵,献豜于公。”
《国风》是春秋初叶的作品,这时已到“私肥于公”的转变期(私,尚非希腊第二阶段的私有制)。《国风》作品,我以为要把它和贵族作品的《周颂》、《大雅》区别开来。《国风》显然富有悲剧性,多半是“国人”(自由民)作的。自由民不是一无所有的,他可能是小生产者(希腊社会最初很多,这种人因为和贵族相争便没落了),所以这里“言私”不能指为农夫、农人。并且“载缵武功”,正是自由民的事业。古史材料是要异常小心地来辨别的。
汉儒的《礼记》所说“问庶人之富以畜对”,这种文献是难以相信的,即使有这种事,那也是指的战国的隶农。
墨子所谓“睘民”,据《国风·杕杜》篇“独行睘睘”,注解是“无所依貌”,即是自己没有任何劳动工具,只是“恃手而食”,这样的人是和中古农民有严格的区别的。《杕杜》篇大叹“同父”,“同姓”,这大概是指没有氏族保障的人们的没落境遇,他们是从自由民转化的农民或是其他氏族员的降服分子,文义不明,且不讨论。
春秋时代,“大夫皆富”,“政将在家”,所以生产者也有些变动。中国虽然没有典型的土地私有的显族贵族阶段,但由所谓“亶侯多藏”或“哿矣富人”的相对的发展,必然发生了寄托在氏族组织之下的“富子”,如齐国陈氏,在金文中的田陈之陈,写作,从土,就可以看出向土地单位转变来代替氏族单位的象征。
在这种情形之下,社会阶级自然要从一元的上下之别,所谓“礼所以别贵贱”(氏族贵族和非氏族贵族),发展出多元的分别。希腊是奴隶制的典型,但是亚细亚的社会也有自己的具体路径。春秋时代的乱臣贼子便是一种阶级分化。社会分业的结果,有的人可以成为专门的观念家,如从春秋的“缙绅先生”到战国的“文学之士”;有的人可以因内部财产的兼夺,由贵族降为皂隶,如晋国的郤、栾诸氏;也有的因为特种功绩获得解放,如“斐豹,隶也”,可以把奴隶“丹书”烧掉。但是生产者的基本性质,在春秋时代却并没有发生变革。春秋的公族大夫的乱政仍然受着“明贵贱,辨等列”(隐五)的“周索”的影响,仍然被“张公室”的理论所诛伐的。
君将纳民于轨物者也,故讲事以度轨量谓之轨;取材以章物采谓之物,不轨不物,谓之乱政。
——《左传》,隐五
礼,经国家,定社稷,序民人,利后嗣者也。
——同上,隐十一
名以制义,义以出礼,礼以体政,政以正民。
——同上,桓二
所以“神不歆非类,民不礼非族”,“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社会虽然在转变,基本的社会关系却要保存。只要拿出“周索”的道理,那是没有人敢反对的。例如:
国家之立也,……天子建国,诸侯立家,卿置侧室,大夫有二宗,士有隶子弟,庶人工商,各有分亲,皆有等衰,是以民服事其上,而下无觊觎。
——《左传》,桓二
封略之内,何非君土,食土之毛,谁非君臣?……天有十日,人有十等,下所以事上,上所以共神也〔二元的阶级区别〕。故王臣公,公臣大夫,大夫臣士,士臣皂,皂臣舆,舆臣隶,隶臣僚,僚臣仆,仆臣台,马有圉,牛有牧。…周文王之法曰,有亡荒阅,所以得天下也。
——同上,昭七
战国的社会一方面是郡县制的不平衡发展(楚秦晋),已经有了“隶农”(Colonus)的过渡形态,他方面是私有财富进一步发展,就有大量私有奴出现,如商业资本家的吕不韦可以“食河南洛阳十万户,……家僮万人”(《史记》本传)。在周季私有制有了发展的可能的时候,就是古代社会将要告终之时,所谓告终,也不是一下就能转入封建制,因为“氏族公社的保存”和“土地私有制的缺乏”是东方古代社会的特点,这种“死的抓住活的”的束缚,使汉代以后的封建制产生了皇族的土地所有制,同时公族变为豪族地主,使汉代社会还保存着大量的奴婢和部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