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二 增值税纳税会计实训
知识目标
1.了解我国现行增值税税制要素的基本内容。
2.了解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制度。
3.熟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划分标准。
4.掌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项税额的计算和进项税额的抵扣制度。
5.掌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规定。
6.掌握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会计科目的设置。
7.掌握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会计核算规定。
8.掌握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申报表的填报。
能力目标
1.能列示增值税涉税业务核算涉及的会计科目。
2.能够对购销业务进行涉税会计核算。
素质目标
培养学生依法纳税的意识与严谨的工作态度。
导入案例
2012届会计专业毕业生张莉莉,2012年6月到新天地商贸公司工作,2012年10月该企业发生如下业务,假定你是张莉莉,请为其办理增值税相关会计核算业务。
2012年10月该企业发生以下业务:
(1)10月2日,销售一批家电给某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额为520000元,普通发票上销售额为1500000元;销售服装开具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销售额为50000元。
(2)10月7日,向关系单位馈赠家电,其成本为30000元,同类产品的不含税售价为40000元。
(3)10月15日,本月购进商品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为180000元;因购货支付运费取得的运费发票额为20000元,其中运费18000元,装卸堆存费2000元。
(4)上期尚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为5800元。
请思考:张莉莉需要办理的涉税工作任务有几项?
任务一 了解增值税的基本规定
子任务一 认识增值税
一、增值税的概念
增值税是对在中国境内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以其所实现的增值额为征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税。
增值额是指企业或者其他经营者从事生产经营或提供劳务,在购入的商品或者取得劳务的价值基础上新增加的价值额。
二、增值税的特点
1.只就增值部分征税。增值税只就每一个环节新增加的那部分价值征税,对在以前环节已经纳过税的销售额不再征税,避免了重复征税。
2.道道征税。征税时有一个生产经营环节就要征一道税,形成了增值税多环节、道道征税的特点。
3.生产环节的多少不影响税收负担。不论生产经营环节有多少,只要最后售价相同,其税负就能保持一致,体现了公平税负,有利于平等竞争。
4.增值税是价外税。在计税时,以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为计税依据,有利于形成均衡的生产价格,并有利于税负的转嫁。
三、增值税的类型
依据各国允许抵扣已纳税款的扣除项目范围的大小,把增值税分为三个类型:
1.生产型增值税。生产型增值税以纳税人的销售收入(或劳务收入)减去用于生产、经营的外购原材料、燃料、动力等物质资料价值后的余额为法定的增值额,但对购入的固定资产的价值及固定资产折旧均不予扣除。这个法定增值额,就整个社会来说,相当于国民生产总值,所以称为生产型增值税。
2.收入型增值税。收入型增值税除允许扣除外购物质资料的价值以外,对于购置用于生产、经营的固定资产,允许将已提折旧的价值额予以扣除,即对于购入的固定资产,可以按照磨损程度相应地给予扣除。这个法定增值额,就整个社会来说,相当于国民收入,所以称为收入型增值税。
3.消费型增值税。消费型增值税允许将购置物质资料的价值和用于生产、经营的固定资产价值中所含的税款,在购置当期全部一次扣除。这个法定增值额,就整个社会来说,相当于当期生产销售的所有消费品,所以称为消费型增值税。
2009年1月1日之前,我国实行的是生产型增值税,从2009年1月1日起实行消费型增值税,这有利于鼓励企业更新设备,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技术升级,提高我国企业的竞争能力。
子任务二 列示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一、征税范围的一般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具体为:
1.销售货物。即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有偿包括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货物是指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的有形动产,不包括不动产和无形资产。
2.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即有偿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单位或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不包括在内。
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材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修理修配是指受托方对损坏或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有功能的业务。
3.进口货物。即报关进口的货物。凡进入我国国境或关境的货物(除免税的以外),进口者在报关进口时,应向海关缴纳增值税。
二、征税范围的特殊规定
除上述的一般规定外,对于实务中属于应税项目的某些特殊项目或行为,需要做出具体的规定。
1.属于征税范围的特殊项目。具体包括:
(1)货物期货(包括商品期货和贵金属期货),应当征收增值税,在期货的实物交割环节纳税。
(2)银行销售金银的业务,应当征收增值税。
(3)典当业的死当物品销售业务和寄售业代委托人销售寄售物品的业务,均应当征收增值税。
(4)邮寄商品(如邮票、首日封、邮折等)的生产以及邮政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均应征收增值税。
2.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了保证增值税税款抵扣制度的顺利实施和防止逃税、漏税的现象发生,单位或个人发生以下应税行为时,应视同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
(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个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两个机构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委托加工收回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收回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6)将自产、委托加工收回或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工商户者。
(7)将自产、委托加工收回或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8)将自产、委托加工收回或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3.混合销售行为。即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所谓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指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的各项劳务,包括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混合销售行为中的货物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发生在同一项销售行为中,而且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为了销售货物而提供的,从属于销售货物。
混合销售行为的税务处理为: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而征收营业税。所谓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指纳税人年货物销售额与非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数中,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非应税劳务营业额达不到50%。
4.兼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兼营销售是指增值税纳税人在从事应税货物销售和提供应税劳务的同时,还从事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税应税劳务),且从事的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与某一项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之间并没有直接的联系和从属关系。
子任务三 认识增值税的纳税人及其分类
一、增值税纳税义务人
一切在我国境内从事销售或者进口货物及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
单位包括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单位租赁或者承包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的,以承租人或者承包人为纳税人。
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增值税实行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制度,要求纳税人具备健全的会计核算制度和能力,但是在实际经济生活中,我国增值税纳税人的会计核算水平差异较大,一些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不具备实行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的条件。因此,根据会计核算水平和经营规模将增值税纳税人划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类。一般纳税人实行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制度,小规模纳税人则实行简易征管方法。
二、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分类管理
(一)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和管理
1.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标准。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年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并且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的增值税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是指不能正确核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
凡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小规模纳税人:
(1)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为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含50万元,下同)以下的。
“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货物批发或零售的销售额不超过年应税销售额的50%。
(2)对上述规定以外的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纳税人。
(3)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4)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2.小规模纳税人的管理。小规模纳税人实行简易征税办法,一般不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基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之间存在一些经济往来,对小规模纳税人的管理办法规定如下:
(1)只要小规模企业有会计、有账册,能够正确计算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和应纳税额,并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经税务机关认定即可成为一般纳税人。
(2)对没有条件设置专职会计人员的小规模企业,在纳税人自愿并配有本单位兼职会计人员的前提下,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使兼职人员尽快独立工作,进行会计核算:
1)由税务机关帮助小规模企业从税务咨询公司、会计师事务所等聘请会计人员建账、核算。
2)由税务机关组织从事过财会业务,有一定工作经验,遵纪守法的离、退休会计人员,帮助小规模企业建账、核算。
3)在职会计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也可以到小规模企业兼任会计。
(3)小规模企业可以单独聘请会计人员,也可以几个企业联合聘请会计人员。
(二)一般纳税人的认定和管理
一般纳税人是指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须向其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以取得法定资格。一般纳税人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分别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子任务四 认识增值税的税率和征收率
我国增值税采用比例税率,设置了一档基本税率、一档低税率和对出口货物实行的零税率及征收率。
一、基本税率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除低税率适用范围和销售个别旧货适用低税率外,一律适用17%的基本税率。
二、低税率
低税率是一个照顾性税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按低税率13%计征增值税:
1.粮食、食用植物油。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1)农产品。农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
(2)音像制品。音像制品是指正式出版的录有内容的录影带、录像带、唱片、激光唱片和激光视盘。
(3)电子出版物。
(4)二甲醚。
三、零税率
纳税人出口的货物适用零税率,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征收率
1.一般规定。小规模纳税人经营规模小,且会计核算不健全,难以按规定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款,因此实行按销售额与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办法,不得抵扣进项税款。
2.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的规定。具体如下:
(1)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下列政策执行: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的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第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第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第三,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2)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2)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3)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小型水力发电单位,是指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的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以下(含5万千瓦)的发电单位。
2)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3)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黏土实心砖、瓦)。
4)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5)自来水。
6)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4)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按简易办法依照4%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
2)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3)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机关批准的免税商店零售的免税品。
(5)对属于一般纳税人的自来水公司销售自来水,按简易办法依照6%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其购进自来水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税款。
五、适用税率的特殊规定
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不得免税、减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