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建筑工程质量检验基本知识

【知识目标】

(1)了解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的目的、作用和依据。

(2)理解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的划分、控制及验收规定;了解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程序和组织。

(3)了解参建各方主体及其法律责任,以及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建设工程的保修规定。

【能力目标】

(1)能够掌握建筑施工质量验收的程序、组织、要求和方法,能够根据验收标准对工程质量做出正确的评价。

(2)掌握材料、构配件等建筑材料的抽样方法和检验要求。

(3)能正确划分建筑工程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

(4)能填写有关的质量验收表格及检验批表格。

(5)掌握建筑工程施工质量事故处理的预防措施,并对已经出现的质量事故进行分析与处理。

1.2.1 参建各方主体及其法律责任

国务院2000年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在工程项目中,参与工程建设的各方,应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合同、协议和有关文件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

1.2.1.1 监督管理

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组织稽察特派员,对国家出资的重大建设项目实施监督检查;国务院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国家重大技术改造项目实施监督检查。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从事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考核。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实施质量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①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②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③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支持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供水、供电、供气、公安消防等部门或者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购买其指定的生产供应单位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有关单位应当在24h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对重大质量事故,事故发生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事故类别和等级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特别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程序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设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都有权检举、控告、投诉。

1.2.1.2 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

(1)建设单位必须根据工程特点和技术要求,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以及工程建设有关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按照有关规定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并对其自行选择的设计、施工单位发生的质量问题承担相应责任。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合同中必须有质量条款,明确质量责任。

(2)建设单位必须真实、准确、齐全地向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不得将应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项目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3)建设单位应根据工程特点,配备相应的质量管理人员。对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并与工程监理单位签订监理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4)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负责办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审、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和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组织设计和施工单位认真进行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领取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的,工程不得开工。

(5)建设单位按照合同的约定负责采购供应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等产品质量,必须符合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对发生的质量问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6)建设单位在工程施工中,应按照国家现行的有关工程建设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合同规定,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应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方可施工。

(7)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1.2.1.3 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

(1)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相应的勘察设计任务,不许承揽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以外的任务,不得将承揽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单位的名义承揽业务或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业务。

(2)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技术标准和合同要求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在设计文件上签字,对设计文件负责。勘察单位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文件必须真实、准确。设计单位提供的设计文件应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设计文件中选用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应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3)设计单位应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文件向施工单位做出详细说明,解决施工中对设计提出的问题,负责设计变更,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4)工程验收时,勘察、设计单位应检查工程施工质量情况,并签署质量合格文件。

1.2.1.4 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

(1)施工单位必须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相应的施工任务,不许承揽超越其资质等级业务范围以外的任务,不得将承接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或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2)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落实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并对所承包的工程项目的施工质量负责。实行总承包的建设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实行总分包的建设工程,分包单位应按照分包合同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3)施工单位应在建设工程领取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后,方可施工。在施工中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规范标准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施工中,还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规范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不得使用不符合设计和强制性技术标准要求的产品,不得使用未经检验和试验或检验和试验不合格的产品。

(4)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做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通知建设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在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5)建设工程施工应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中规定的各项工作内容,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及合同规定的要求。

(6)建设工程达到国家规定的竣工条件时,施工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并出具工程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质量保修书中应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履行保修义务,对造成的损失由责任单位承担赔偿义务。

1.2.1.5 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

(1)工程监理单位必须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不许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以其他工程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不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

(2)工程监理单位应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技术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在工程监理过程中发现施工单位存在不履行质量责任或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应及时发出整改通知或工程暂停令。

(3)工程监理单位应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得拨付工程款,不得进行竣工验收。

(4)工程竣工验收时,监理单位应根据工程施工质量实际情况出具工程质量评估报告,明确工程施工质量情况和质量检查结果是否符合国家验收规范和设计要求。

1.2.1.6 检测单位的质量责任

(1)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必须具备与其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并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方可接受委托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不得接受与其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施工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的送检单位和供应商的检测业务。

(2)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出具的检测数据和检测结论必须真实、准确,并对检测数据和检测结论负责。

1.2.1.7 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

为贯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强化工程质量终身责任落实,2014年8月,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通知指出,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是指承担建筑工程项目建设的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

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是指参与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项目负责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建筑工程开工建设前,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当签署授权书,明确本单位项目负责人。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对工程质量承担全面责任,不得违法发包、肢解发包,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降低工程质量,其违法违规或不当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应当承担责任。

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保证勘察设计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对因勘察、设计导致的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承担责任。

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应当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对因施工导致的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承担责任。

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工程承包合同进行监理,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追究项目负责人的质量终身责任:①发生工程质量事故;②发生投诉、举报、群体性事件、媒体报道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严重工程质量问题;③由于勘察、设计或施工原因造成尚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的建筑工程不能正常使用;④存在其他需追究责任的违法违规行为。

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实行书面承诺和竣工后永久性标牌等制度。项目负责人应当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前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连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项目负责人如有更换的,应当按规定办理变更程序,重新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连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建筑物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载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名称和项目负责人姓名。

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建筑工程各方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信息档案,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城建档案管理部门。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信息档案包括下列内容:①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姓名,身份证号码,执业资格,所在单位,变更情况等;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签署的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③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对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为国家公职人员的,将其违法违规行为告知其上级主管部门及纪检监察部门,并建议对项目负责人给予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

对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为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的,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对施工单位项目经理为相关注册执业人员的,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责令停止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对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严重质量问题的,除依照相关规定追究项目负责人终身责任外,还应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处相关责任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并向社会公布曝光。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公布项目负责人质量责任追究情况,将其违法违规等不良行为及处罚结果记入个人信用档案,给予信用惩戒。鼓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开项目负责人终身质量责任承诺等质量责任信息。

项目负责人因调动工作等原因离开原单位后,被发现在原单位工作期间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及有关规定,造成所负责项目发生工程质量事故或严重质量问题的,仍应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项目负责人已退休的,被发现在工作期间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及有关规定,造成所负责项目发生工程质量事故或严重质量问题的,仍应依法追究相应责任,且不得返聘从事相关技术工作。项目负责人为国家公职人员的,根据其承担责任依法应当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的,按照规定相应降低或取消其享受的待遇。

工程质量事故或严重质量问题相关责任单位已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的,仍应依法追究项目负责人的责任。

1.2.2 工程施工质量检查与验收的依据

为了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统一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保证工程质量,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组织制定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13),并于2014年6月1日起实施。该标准总结了我国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实践经验,提出了“验评分离、强化验收、完善手段、过程控制”十六字方针。

(1)验评分离。“验收与评定分离,验收与评优分离”。传统的施工类标准规范分为“施工及验收规范”和“检验评定标准”。现在,将其中“验收”类内容集中起来编制《验收规范》;而将其中属于施工技术,检查评定的内容分离出来作为非强制性的标准规程或企业标准。原验评标准的“评优”的内容分离出来单独处理。

(2)强化验收。“验评分离”的最终目的是“强化验收”,即提高验收在施工质量控制中的主导作用。

(3)完善手段。验收规范利用近年来检测技术发展所能提供的先进手段,强化各种原材料的检验以及生产工艺过程中关键工序的检验和不同工序之间的交接检验;同时还增加在施工过程中随机抽查的见证检测及对施工后形成的工程实体进行实体检验两个检查层次。

(4)过程控制。根据强化验收的原则,从施工之初的原材料进场开始,就应按检验批进行验收。在整个施工过程中,凡是重要的关键工序完成之后,或下一工序开始之前,都应通过“验收”来对其质量状态加以确认(自检、交接检),符合要求后方可继续进行。

1.2.3 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的划分

一个房屋建筑(构筑)物的建成,由施工准备工作开始到竣工交付使用,要经过若干工序、若干工种的配合施工。所以,一个工程质量的优劣,取决于各个施工工序和各工种的操作质量。因此,为了便于控制,检查和验收每个施工工序和工种的质量,就把这些叫做分项工程。

为了能及时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能反映出该项目的质量特征,又不花费太多的人力物力,分项工程分为若干个检验批来验收。检验批划分的数量不宜太多,工程量也不宜太大。

同一分项工程的工种比较单一,因此往往不易反映出一些工程的全部质量面貌,所以又按建筑工程的主要部位、用途划分为分部工程来综合分项工程的质量。

单位工程竣工交付使用是建筑企业把最终的产品交给用户,在交付使用前应对整个建筑工程(构筑物)进行质量验收。

分项、分部(子分部)和单位(子单位)工程的划分目的,是为了方便质量管理和控制工程质量,根据某项工程的特点,将其划分为若干个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以对其进行质量控制和阶段验收。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应划分为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检验批。

房屋建筑(构筑)物的单位工程是由建筑与结构及建筑设备安装工程共同组成,目的是突出房屋建筑(构筑)物的整体质量。单位工程应按下列原则划分:①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建筑物或构筑物为一个单位工程;②对于规模较大的单位工程,可将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部分划分为一个子单位工程。一个独立的、单一的建筑物(构筑物)均为一个单位工程。如在一个住宅小区建筑群中,每一个独立的建筑物(构筑物),即一栋住宅楼,一个商店、锅炉房、变电站,一所学校的一个教学楼,一个办公楼、传达室等均各为一个单位工程。

一个单位工程有的是由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屋面、装饰装修4个建筑与结构分部工程和建筑设备安装工程的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建筑电气、建筑节能、通风与空调、电梯和智能建筑五个分部工程,共10个分部工程组成,不论其工程量大小,都作为一个分部工程参与单位工程的验收。但有的单位工程中,不一定全有这些分部工程。如有些构筑物可能没有装饰装修分部工程;有的可能没有屋面工程等。对建筑设备安装工程来讲,一些高级宾馆、公共建筑可能5个分部工程全有,一般工程有的就没有通风与空调及电梯安装分部工程。有的构筑物可能连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智能建筑分部工程也没有。所以说,房屋建筑物(构筑)物的单位工程目前最多是由九个分部工程所组成。

为了考虑大体量工程的分期验收,充分发挥基本建设投资效益,凡具有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建筑物及构筑物为一个单位工程,对建筑规模较大的单位工程,可将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部分划分为一个子单位工程。这样大大方便了大型、高层及超高层建筑的分段验收。如一个公共建筑有30层塔楼及裙房,该业主在裙房施工完,具备使用功能,就计划先投入使用,就可以先以子单位工程进行验收;如果塔楼30层分两个或三个子单位工程验收也是可以的。各子单位工程验收完,整个单位工程也就验收完了。并且应以子单位工程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分部工程按专业性质、工程部位确定。建筑与结构按主要部位划分为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装饰装修及屋面等4个分部工程。当分部工程较大或较复杂时,为了方便验收和分清质量责任,可按材料种类、施工特点、施工程序、专业系统及类别等划分成为若干个子分部工程。为了方便管理又将每个分部工程划分为几个子分部工程。

分项工程的划分应按主要工种进行划分,但也可按施工工艺、设备类别和使用材料的不同划分,如瓦工的砌砖工程,钢筋工的钢筋绑扎工程,木工的木门窗安装工程,油漆工的混色油漆工程等。也有一些分项工程并不限于一个工种。由几个工种配合施工的,如装饰工程的护栏和扶手制作与安装,由于其材料可以是金属的、木质的,不一定由一个工种来完成。

分项工程是一个比较大的概念,真正进行质量验收的并不是一个分项工程的全部,而是其中的一部分。一个分项工程可分为几个检验批来验收。检验批可根据施工、质量控制和专业验收的需要,按工程量、楼层、施工段、变形缝进行划分。分项工程的验收实际上就是检验批的验收,分项工程中的检验批都完成了,分项工程的验收也就完成了。

建筑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划分见表1.1。

表1.1 建筑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划分及编号

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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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前,应由施工单位制定分项工程和检验批的划分方案,并由监理单位审核。对于表1.1及相关专业验收规范未涵盖的分项工程和检验批,可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施工等单位协商确定。

室外工程可根据专业类别和工程规模按表1.2的规定划分子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

表1.2 室外工程划分

特别应该注意的是,不论如何划分检验批、分项工程,都要有利于质量控制,能取得较完整的技术数据,而且要防止造成检验批、分项工程的大小过于悬殊,由于抽样方法按一定的比例抽样,因此影响质量验收结果的可比性。

1.2.4 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的组织与程序

1.建筑工程质量验收

建筑工程在施工单位自行质量检查评定的基础上,参与建设活动的有关单位共同对检验批、分项、分部、单位工程的质量进行抽样复验,根据相关标准以书面形式对工程质量合格与否做出确认。

建筑工程质量验收分为过程验收和单位工程竣工验收两大类。其中,检验批、分项、分部和隐蔽工程验收为过程验收。

2.检验批及分项工程验收的程序和组织

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并填好“检验批和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记录”(有关监理记录和结论不填)的基础上,应由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质量(技术)负责人等严格按设计图纸和有关标准、规范进行验收,并在“检验批和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记录”上签字、盖章。

3.隐蔽工程验收的程序和组织

施工过程中,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按照有关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的要求自检验收合格后,填写好隐蔽验收记录和隐蔽验收申请通知、相应的检验批施工质量验收记录表等表格,向监理单位(建设单位)进行验收申请,由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质量(技术)负责人等严格按设计图纸和有关标准、规范进行验收,并在“隐蔽工程质量验收记录”上签字、盖章后,方可隐蔽。

4.分部工程验收的程序和组织

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并填好相关验收记录(有关监理记录和结论不填)的基础上,应由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质量负责人等进行验收;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和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也应参加相关分部工程验收,并在验收记录上签字、盖章。

5.单位工程验收的程序和组织

(1)单位工程完成后,施工单位首先要依据质量标准、设计图纸等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自检,并对检查结果进行评定,符合要求后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验收报告和完整的质量资料,请建设单位组织验收。

(2)建设单位收到工程验收报告后,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含分包单位)、设计、监理等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单位(子单位)工程验收。勘察单位虽然亦是责任主体但已经参加了地基验收,故单位工程验收时可以不参加。

(3)在一个单位工程中,对满足生产要求或具备使用条件,施工单位已预验,监理工程师已初验通过的子单位工程,建设单位可组织进行验收。由几个施工单位负责施工的单位工程,当其中的施工单位所负责的子单位工程已按设计完成,并经自行检验,也可按规定的程序组织正式验收,办理交工手续。在整个单位工程进行全部验收时,已验收的子单位工程验收资料应作为单位工程验收的附件。

单位工程有分包单位施工时,分包单位对所承包的工程项目应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13)规定的程序和组织检查评定,总包单位应派人参加。分包工程完成后,应将工程有关资料交总包单位,待建设单位组织单位工程质量验收时,分包单位负责人也应参加验收。

当参加验收各方对工程质量验收意见不一致时,可请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也可是其委托的部门、单位或各方认可的咨询单位)协调处理。

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备案;否则,不允许投入使用。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程序如图1.2所示。

1.2.5 建筑工程质量检查与验收的内容与方法

施工现场应具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施工质量检验制度和综合施工质量水平评定考核制度。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可按表1.3的要求进行检查记录。

图1.2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程序

表1.3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续表

未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相关人员应履行本标准涉及的监理职责。

建筑工程的施工质量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工程采用的主要材料、半成品、成品、建筑构配件、器具和设备应进行进场检验。凡涉及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的重要材料、产品,应按各专业工程施工规范、验收规范和设计文件等规定进行复验,并应经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

(2)各施工工序应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施工工序完成后,经施工单位自检符合规定后,才能进行下道工序施工。各专业工种之间的相关工序应进行交接检验,并应记录。

(3)对于监理单位提出检查要求的重要工序,应经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才能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按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适当调整抽样复验、试验数量,调整后的抽样复验、试验方案应由施工单位编制,并报监理单位审核确认。

(1)同一项目中由相同施工单位施工的多个单位工程,使用同一生产厂家的同品种、同规格、同批次的材料、构配件、设备。

(2)同一施工单位在现场加工的成品、半成品、构配件用于同一项目中的多个单位工程。

(3)在同一项目中,针对同一抽样对象已有检验成果可以重复利用。

当专业验收规范对工程中的验收项目未做出相应规定时,应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设计、施工等相关单位制定专项验收要求。涉及安全、节能、环境保护等项目的专项验收要求应由建设单位组织专家论证。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按下列要求进行验收:①工程质量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②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格;③检验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④对涉及结构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的试块、试件及材料,应在进场时或施工中按规定进行见证检验;⑤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监理单位进行验收,并应形成验收文件,验收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⑥对涉及结构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应在验收前按规定进行抽样检验;⑦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现场检查,并应共同确认。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①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②符合本标准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检验批的质量检验,可根据检验项目的特点在下列抽样方案中选取:①计量、计数或计量-计数的抽样方案;②一次、二次或多次抽样方案;③对重要的检验项目,当有简易快速的检验方法时,选用全数检验方案;④根据生产连续性和生产控制稳定性情况,采用调整型抽样方案;⑤经实践证明有效的抽样方案。

检验批抽样样本应随机抽取,满足分布均匀、具有代表性的要求,抽样数量应符合有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当采用计数抽样时,最小抽样数量尚应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13)要求。

明显不合格的个体可不纳入检验批,但应进行处理,使其满足有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对处理的情况应予以记录并重新验收。

计量抽样的错判概率α和漏判概率β可按下列规定采取:①主控项目,对应于合格质量水平的αβ均不宜超过5%;②一般项目,对应于合格质量水平的α不宜超过5%,β不宜超过10%。

1.2.6 建筑工程质量检查与验收

检验批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①主控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均应合格;②一般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合格。当采用计数抽样时,合格点率应符合有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且不得存在严重缺陷;③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质量验收记录。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①所含检验批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②所含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应完整。

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①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②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③有关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的抽样检验结果应符合相应规定;④观感质量应符合要求。

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①所含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②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③所含分部工程中有关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的检验资料应完整;④主要使用功能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⑤观感质量应符合要求。

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应齐全完整,当部分资料缺失时,应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按有关标准进行相应的实体检验或抽样试验。

1.2.7 建筑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及验收

对施工中出现的工程质量事故,可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图1.3)。

(1)经返工重做或更换器具、设备的检验批,应重新进行验收。返工重做是指将检验批的全部或局部推倒重来的处理,处理或更换器具、设备后,应重新按程序进行验收。重新验收质量时,要对该检验批重新进行抽样、检查和验收,并重新填写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

(2)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应予以验收。

这种情况一般是指留置的试块失去代表性或因故缺少试块,以及试块的试验报告缺少某项有关内容,或是对试块的试验结果有怀疑时,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对工程进行检测测试,其结果达到设计图样要求的则应予以验收。

图1.3 建筑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程序

(3)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够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验批,可予以验收。

这种情况指检验批的某项质量指标达不到设计图样的要求,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鉴定达不到设计图样的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进行验算,认为仍可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要求,并出具正式的认可证明(有注册结构工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则可予以验收。

(4)经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分项、分部工程,虽改变了外形尺寸但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可按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这是有条件的验收,由责任方承担经济损失或赔偿等。

(5)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子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严禁验收。这种情况指不可救药者或采取措施后得不偿失者,此时应坚决返工重做,严禁验收。

1.2.8 竣工工程的保修和回访制度

竣工工程的保修和回访制度目的确保竣工工程的妥善保管、顺利移交、工程保修期的正常维护和回访。本程序适用于公司所有开发项目完工后的防护、移交、工程保修和回访控制。项目工程部和监理工程师监督施工单位竣工工程的防护工作。工程竣工验收后,项目工程部和物业管理公司办理工程的移交工作。技术部负责与物业管理公司办理工程技术资料移交工作,项目工程部积极协助完成。

工程移交使用后,项目工程部负责在工程保修期内做好工程保修和回访工作。

1.2.8.1 竣工工程的防护

工程竣工验收前,项目工程部组织监理全面检查工程质量状况,发现质量问题,责成施工单位整改或返工处理,监理工程师检查合格后,监督施工单位及时做好防护,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

(1)清理施工现场,清运杂物、拆除施工构架和临时设施。

(2)清洗打扫楼宇的室内、室外,做到全面清洁,对装修标志或警示标牌,禁止污染、敲碰等。

(3)对机电、空调等设备进行调试合格后,做好标识。

(4)对可拆卸的房产物品及附属物品,例如门锁钥、电器等应有专人保管,对工程发生的所有有效资料和记录都应由专人整理、分类、并编制出竣工资料。

(5)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工程部、监理工程师应协助施工单位维护好现场,同时督促施工单位处理完验收时提出的遗留问题。

1.2.8.2 工程项目的交接

工程项目交接是在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承建单位与业主进行项目所有权移交的过程。

工程项目交接包括工程实体交接和工程技术档案资料交接。工程实体交接是指建筑物或构筑物实体和工程项目所包括的各种设备实体的交接。技术档案资料交接包含土建和安装方面的资料和建设、设计单位方面的资料的交接。工程档案移交时,要编制工程档案资料移交清单。承包商和业主可按清单查阅清楚,双方认可后在移交清单上签字盖章。移交清单一式两份,双方各自保存一份。

工程项目竣工和交接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所谓竣工是针对承包单位而言,它有以下三层含义。第一,承包单位按合同要求完成了工作内容;第二,承包单位按质量要求进行了自检;第三,项目的工期,进度、质量均满足合同的要求。工程项目交接则是由监理工程师对工程的质量进行验收之后,协助承包单位与业主进行移交项目所有权的过程。能否交接取决于承包单位所承包的工程项目是否通过了竣工验收。因此,交接是建立在竣工验收基础上的时间过程。工程项目经竣工验收合格后,便可办理工程交接手续,即将工程项目的所有权移交给建设单位。交接手续应及时办理,以便项目早日投产使用,充分发挥投资效益。

在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下,生产资料是国家所有。原则上讲,一切项目均应通过国家的验收与交接。但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投资主体多元化的出现,破除了国家投资的单一模式,因而工程项目竣工验收与交接发生了变化。目前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与交接介绍如下。

1.个人投资的项目

例如,外商投资项目,监理工程师只需验收之后,协助承包单位与投资者进行交接便可。

2.企业投资的项目

例如,企业利用自有资金进行的技改项目,验收与交接是对企业的法人代表的。

3.国家投资项目

(1)中、小型项目。一般是地方政府的某个部门担任业主的角色,例如,可能是本地的建委、城建局或其他单位作为业主,此时项目的验收与交接也是在承建单位与业主之间进行。

(2)大型项目。通常是委托地方政府的某个部门担任建设单位(业主)的角色,但建成后的所有权属国家(中央),这时的项目验收与交接有以下两个层次。

1)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的验收与交接。一般是项目竣工,并通过监理工程师的竣工验收之后,由监理工程师协助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进行项目所有权的交接。

2)建设单位向国家的验收与交接。通常是在建设单位接受竣工的项目并投入使用一年之后,由国家有关部委组成验收工作小组进驻项目所在地。在全面检查项目的质量和使用情况之后进行验收,并履行项目移交的手续。因而验收与交接是在国家有关部委与当地的建设单位之间进行。

在办理工程项目交接前,施工单位要编制竣工结算书,以此作为向建设单位结算最终拨付的工程价款。而竣工结算书通过监理工程师审核、确认并签证后,才能通知建设银行与施工单位办理工程价款的拨付手续。

竣工结算书的审核,是以工程承包合同、竣工验收单、施工图纸、设计变更通知书、施工变更记录、现行建筑安装工程预算定额、材料预算价格、取费标准等为依据,分别对备单位工程的工程量、套用定额、单价、取费标准及费用等进行核对,搞清有无多算、错算,与工程实际是否相符合,所增减的预算费用有无根据、是否合法。

在工程项目交接时,还应将成套的工程技术资料进行分类整理、编目建档后移交给建设单位,同时,施工单位还应将在施工中所占用的房屋设施,进行维修清理,打扫干净,连同房门钥匙全部予以移交。

1.2.8.3 建筑工程项目的回访

工程项目在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按照合同和有关的规定,在一定的期限,即回访保修期内(例如一年左右)应由项目经理部组织原项目人员主动对交付使用的竣工工程进行回访。回访的程序和内容包括听取用户情况和意见、查看现场因施工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进行原因分析和确认、商讨进行返修的事项和填写回访卡。回访的三种形式介绍如下。

1.季节性回访

季节性回访大多数是雨季回访屋面、墙面的防水情况,冬季回访采暖系统的情况,发现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加以解决。

2.技术性回访

技术性回访主要了解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可采用的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等的技术性能和使用后的效果,发现问题及时加以补救和解决,同时也便于总结经验,获取科学依据,为改进、完善和推广创造条件。

3.保修期满前的回访

保修期满前的回访一般是在保修期即将结束之前进行回访。

1.2.8.4 建筑工程项目的保修制度

1.保修期限的确定

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①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②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③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④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建设工程在超过合理使用年限后需要继续使用的,产权所有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采取加固、维修等措施,重新界定使用期。

2.维修经济责任的确定

施工单位未按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设计要求施工而造成的质量缺陷,由施工单位负责返修并承担经济责任。

由于设计方面造成的质量缺陷,由设计单位承担经济责任,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其费用按有关规定通过建设单位向设计单位索赔,不足部分由建设单位负责。

因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质量不合格引起的质量缺陷,属于施工单位采购的或经其验收同意的,由施工单位承担经济责任;属于建设单位采购的,由建设单位承担经济责任。

因使用单位使用不当造成的质量缺陷,由使用单位自行负责。

因地震、洪水、台风等不可抗拒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施工单位、设计单位不承担经济责任。在保修期内,属于施工单位施工过程中造成的质量问题,要负责维修,不留隐患。一般施工项目竣工后,各承包单位的工程款保留5%左右作为保修金。按照合同在保修期满退回承包单位。如属于设计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在征得甲方和设计单位认可后,协助修补,其费用由设计单位承担。

施工单位在接到用户来访、来信的质量投诉后,应立即组织力量维修,发现影响安全的质量问题应紧急处理。项目经理对于回访中发现的质量问题,应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分析,制定措施,作为进一步改进和提高质量的依据。

对所有的回访和保修都必须予以记录,并提交书面报告,作为技术资料归档。项目经理部还应不定期听取用户对工程质量的意见。对于某些质量纠纷或问题应尽量协商解决,若无法达成统一意见,则由有关仲裁部门负责仲裁。

1.2.9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是指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的行为。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备案。竣工档案报送范围包括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公用基础设施工程、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工程。

1.2.9.1 工程竣工备案申报的管理程序

经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并且符合《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建质〔2013〕171号)的要求方可进行竣工验收;由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竣工验收,并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组成的专家组实施验收;建设单位必须在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书面通知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及时提出竣工验收报告,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备案机关)备案;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在竣工验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备案机关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对工程档案资料按国家法律法规要求进行预验收,并签署验收意见;备案机关在验证竣工验收备案文件齐全后,在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署验收备案意见并签章。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一式两份,一份由建设单位保存,一份留备案机关存档。

1.2.9.2 建设工程竣工档案

竣工档案指建设工程在建设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各种载体文件资料。竣工档案需在6个月内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申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填报档案验收报送登记表,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根据登记表告知档案编报要求;竣工验收前必须提请档案管理机构对工程档案审核取得认可;档案验收,建设单位负责报送并做好移交工作,移交后核发档案合格证办理规划验收合格证;报送纸质原件,同时报送电子版,上级工程项目亦及时报送微缩片或电子档案,建设竣工档案包括一套工程照片、专业录像带。报送范围包含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公用基础设施工程和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工程。

1.提交档案文件

(1)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工程报建日期,施工许可证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以及备案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4)法律规定应当由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

(5)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6)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2.各相关单位工作职责

(1)建设单位。

1)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必须先填《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验收报送登记表》。

2)具体负责该建设工程档案管理工作。

3)开工后竣工档案业务培训。

4)对工程文件套数、费用、质量时间提出明确要求。

5)建设工程前期文件的收集整理归档。

6)负责组织工程文件的形成、积累归档工作。

7)收集汇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归档的工程文件。

8)取得建设工程档案认可文件,方可办理备案登记。

9)竣工验收6个月内做好竣工档案验收工作,取得验收合格证。

(2)设计单位。

1)提供一定套数施工图。

2)出具设计变更单及图纸。

3)对施工过程中图纸交底会审纪要、技术核定单、业务联系单进行审核、签字盖章。

4)重大变更绘制施工修改图。

5)提供设计计算书或出具计算书代保管证明。

6)本单位工程文件立卷后向建设单位移交。

(3)施工单位。

1)施工技术文件和竣工图的编制工作。

2)实行总承包,总承包单位负责工程文件收集汇总移交。

3)配备专兼职工程资料管理人员。

4)收到变更通知时,及时做好竣工图或竣工草图编制,确保竣工图准确。

5)技术负责人必须做好竣工图、技术文件审核工作。

6)竣工后施工资料、竣工图移交工作。

(4)监理单位。

1)专兼职工程资料管理人员负责文件整理收集工作。

2)认真、规范地编制监理文件,确保可靠性。

3)督促施工单位做好技术文件地收集、整理工作。

4)建设工程竣工后做好监理文件及审核会签工作。

5)竣工后将本单位文件向建设单位移交。

(5)城建档案管理机构。

1)告知竣工档案报送流程及编报要求。

2)负责对相关单位业务培训。

3)对文件材料形成、积累编制地监督检查指导工作。

4)指导有关人员做好整理、编制、咨询工作。

3.竣工档案编制组卷规范要求

竣工文件的编制应当精练、准确、真实和完整。档案原件内容深度满足要求,各种签字盖章完备,A4纸张书写。归档照片需清晰,缩微制品按国家标准制作,文字说明准确且外文材料应译为中文并签字。组卷文件材料立卷厚度150~200页,不超过2cm,按项目建设过程形成规律及按阶段组卷、单位工程组卷,合理划分各类档案材料,且请示与批复、主件与附件不能分开,按先后组卷。案卷内文件不重复,不同载体分别组卷。

4.竣工图编制要求

竣工图包括土建工程竣工图、市政工程竣工图、安装工程竣工图、建筑装饰装修竣工图、燃气工程竣工图、设备安装和工艺流程竣工图、绿化竣工图和交通竣工图。

(1)编制基本形式。

1)没有变更的直接加竣工章后作为竣工文件。

2)一般性变更但能将原施工图加以修改作为竣工图,可以不用重新绘制竣工图。

3)有重大改变地或一张图纸上改动超过40%,需要重新绘制竣工图。

4)施工完毕后,根据施工图,结合修改依据性文件和工程实际情况,重新编制整套竣工图的,委托其他单位须经原设计单位审核,并盖原设计单位章。

(2)竣工图编制分工。

总包制的各分包单位负责编制分包范围内竣工图,总包单位除编制自己施工范围竣工图外,还应负责汇总并提交。建设工程由建设单位分包时,由各施工单位负责编制所承包工程的竣工图,建设单位汇总审核、整理。

(3)备案成果编辑。

备案机关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竣工验收备案文件,验证文件齐全后,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署文件收讫。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一式两份,一份由建设单位保存,另一份则留备案机关存档。

1.2.10 材料、构配件质量控制

材料(含构配件)是工程施工的物质条件,没有材料就无法施工,材料的质量是工程质量的基础,材料质量不符合要求,工程质量也就不可能符合标准。所以,加强材料的质量控制,是提高工程质量的重要保证,也是创造正常施工条件的前提。

1.2.10.1 材料质量控制的要点

1.掌握材料信息,优选供货厂家

掌握材料质量、价格、供货能力的信息,选择好供货厂家,就可获得质量好、价格低的材料资源,从而确保工程质量,降低工程造价。这是企业获得良好社会效益、经济效益、提高市场竞争能力的重要因素。

2.合理组织材料供应,确保施工正常进行

合理地、科学地组织材料的采购、加工、储备、运输,建立严密的计划、调度体系,加快材料的周转,减少材料的占用量,按质、按量、如期地满足建设需要,乃是提高供应效益,确保正常施工的关键环节。

3.合理地组织材料使用,减少材料的损失

正确按定额计量使用材料,加强运输、仓库、保管工作,加强材料限额管理和发放工作,健全现场材料管理制度,避免材料损失、变质,乃是确保材料质量、节约材料的重要措施。

4.加强材料检查验收,严把材料质量关

(1)对用于工程的主要材料,进场时必须具备正式的出厂合格证的材质化验单。如不具备或对检验证明有影响时,应补做检验。

(2)工程中所有各种构件,必须具有厂家批号和出厂合格证。钢筋混凝土和预应力钢筋混凝土构件,均应按规定的方法进行抽样检验。由于运输、安装等原因出现的构件质量问题,应分析研究,经处理鉴定后方能使用。

(3)凡标志不清或认为质量有问题的材料,对质量保证资料有怀疑或与合同规定不符的一般材料,由于工程重要程度决定,应进行一定比例试验的材料,需要进行追踪检验,以控制和保证其质量的材料等,均应进行抽检。对于进口的材料设备和重要工程或关键施工部位所用的材料,则应进行全部检验。

(4)材料质量抽样和检验的方法,应符合《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技术管理规范》(GB 50618—2011),要能反映该批材料的质量性能。对于重要构件或非匀质的材料,还应酌情增加采样的数量。

(5)在现场配制的材料,如混凝土、砂浆、防水材料、防腐材料、绝缘材料、保温材料等的配合比,应先提出试配要求,经试配检验合格后才能使用。

(6)对进口材料、设备应会同商检局检验,如核对凭证中发现问题,应取得供方和商检人员签署的商务记录,按期提出索赔。

(7)高压电缆、电压绝缘材料要进行耐压试验。

5.重视材料的使用认证,防错用或使用不合格的材料

(1)对主要装饰材料及建筑配件,应在订货前要求厂家提供样品或看样订货;主要设备订货时,要审核设备清单,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2)对材料性能、质量标准,适用范围和对施工要求必须充分了解,以便慎重选择和使用材料。如红色大理石或带色纹(红、暗红、金黄色纹)的大理石易风化剥落,不宜用作外装饰;外加剂木钙粉不宜用蒸汽养护;早强剂三乙醇胺不能用作抗冻剂;碎石或卵石中含有不定形二氧化硅时,将会使混凝土产生碱-骨料反应,使质量受到影响。

(3)凡是用于重要结构、部位的材料,使用时必须仔细地核对、认证,其材料的品种、规格型号、性能有无错误,是否适合工程特点和满足设计要求。

(4)新材料应用,必须通过试验和鉴定;代用材料必须通过计算和充分的论证,并要符合结构构造的要求。

(5)材料认证不合格时,不许用于工程中;有些不合格的材料,如过期、受潮的水泥是否降级使用,亦需结合工程的特点予以论证,但决不允许用于重要的工程或部位。

1.2.10.2 材料质量控制的内容

材料质量控制的内容主要有材料的质量标准,材料的性能,材料取样、试验方法,材料的适用范围和施工要求等。

1.材料质量标准

材料质量标准是用以衡量材料质量的尺度,也是作为验收、检验材料质量的依据。不同的材料有不同的质量标准,如水泥的质量标准有细度、标准稠度用水量、凝结时间、强度、体积安定性等。掌握材料的质量标准,就便于可靠地控制材料和工程的质量。如水泥颗粒越细,水化作用就越充分,强度就越高;初凝时间过短,不能满足施工有足够的操作时间,初凝时间过长,又影响施工进度;安定性不良,会引起水泥石开裂,造成质量事故;强度达不到标号要求,直接危害结构的安全。为此,对水泥的质量控制,就是要检验水泥是否符合质量标准。

2.材料质量的检(试)验

(1)材料质量检验的目的。

材料质量检验的目的,是通过一系列的检测手段,将所取得的材料数据与材料的质量标准相比较,借以判断材料质量的可靠性,能否使用于工程中;同时,还有利于掌握材料信息。

(2)材料质量的检验方法。

材料质量检验方法有书面检验、外观检验、理化检验和无损检验四种。

1)书面检验。通过对提供的材料质量保证资料、试验报告等进行审核,取得认可方能使用。

2)外观检验。对材料从品种、规格、标志、外形尺寸等方面进行直观检查,看其有无质量问题。

3)理化检验。借助试验设备和仪器对材料样品的化学成分、机械性能等进行科学的鉴定。

4)无损检验。在不破坏材料样品的前提下,利用超声波、X射线、表面探伤仪等进行检测。

(3)材料质量检验程度。

根据材料信息和保证资料的具体情况,其质量检验程度分免检、抽检和全部检查三种。

1)免检就是免去质量检验过程。对有足够质量保证的一般材料,以及实践证明质量长期稳定、且质量保证资料齐全的材料,可予免检。

2)抽检就是按随机抽样的方法对材料进行抽样检验。当对材料的性能不清楚,或对质量保证资料有怀疑,或对成批生产的构配件,均应按一定比例进行抽样检验。

3)全检验。凡对进口的材料、设备和重要工程部分的材料,以及贵重的材料,应进行全部检验,以确保材料和工程质量。

(4)材料质量检验项目。

材料质量的检验项目分为:①“一般试验项目”,即通常进行的试验项目;②“其他试验项目”,即根据需要进行的试验项目。如水泥,一般要进行标准稠度、凝结时间、抗压和抗折强度检验;若是小窑水泥,往往由于安定性不良,则应进行安定性检验。

(5)材料质量检验的取样。

材料质量检验的取样必须有代表性,即所采取样品的质量应能代表该批材料的质量。在采取试样时,必须按规定的部位、数量及采选的操作要求进行。

(6)材料抽样检验的判断。

抽样检验一般适用于对原材料、半成品或成品的质量鉴定。由于产品数量大或检验费用高,不可能对产品逐个进行检验,特别是破坏性和损伤性的检验。通过抽样检验,可判断整批产品是否合格。一次抽样检验,是根据一次对n个样品的检验结果来判断该批产品是否合格。

(7)材料质量检验的标准。

对不同的材料,有不同的检验项目和不同的检验标准,而检验标准则是用以判断材料是否合格的依据。

例如,沥青胶的一般试验项目有耐热度、黏结力和柔韧性三项,而耐热度的确定,又应视屋面坡度和环境温度而定,如屋面坡度为3%~15%,环境温度为38~41℃时,则要求沥青波的耐热度为70℃(即标号)。在进行耐热度试验时,则是将一定配合比的沥青胶以2mm厚黏合两张油纸,置于温度为70℃、坡度为1:1的斜面上停放5h,要求无流淌、滑动现象。黏结力检验,是将两张黏合的油纸撕开,其撕开面积要求不大于黏结面积的1/2。

柔韧性检验,是以涂有2mm厚的油纸,在温度为(18±20)℃条件下,围绕直径15mm的圆棒以25的速度弯曲半周无裂痕。

3.材料的选择和使用要求

材料的选择和使用不当,均会严重影响工程质量或造成质量事故。为此,必须针对工程特点,根据材料的性能、质量标准、适用范围和对施工要求等方面进行综合考虑,慎重地来选择和使用材料。

例如,储存期超过三个月的过期水泥或受潮、结块的水泥,需重新检定其标号,并且不允许用于重要工程中;不同品种、标号的水泥,由于水化热不同,不能混合使用;硅酸盐水泥、普通水泥因水化热大,适宜于冬期施工,而不适宜于大体积混凝土工程;矿渣水泥适用于配制大体积混凝土和耐热混凝土,但具有泌水性大的特点,易降低混凝土的均质性和抗渗性,因此,在施工时必须加以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