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1 土地利用分类体系

土地利用分类是按土地资源的单一特点或综合特征对土地资源的类别进行的划分,是土地资源调查、评价和研究的基础和基本标准。各个国家、地区或国际组织都根据自己国家的土地利用特点和不同的目的制定过相应的土地利用/覆被分类系统,例如为适应不同时期我国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的要求,国土资源部(原国家土地局)曾颁发过3种土地利用现状分类标准:①1984年农业区划委员会为全国土地利用详细调查公布的《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技术规程》中的“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及含义”,该方案以土地的用途、经营特点、利用方式和覆盖特征为主要依据,采用两个层次分类,共分8个一级类型;②由国土资源部于2001年发布的采用三级分类体系的《全国土地分类(试行)》;该分类是城乡一体化的土地分类,适用于城镇和村庄大比例尺地籍调查;③2007年为配合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联合颁布的《土地利用现状分类》,该分类的出台标志着土地分类标准第一次从过去的行业标准上升为国家标准。

很多科研机构和学者在开展研究时,针对各自研究区域的不同特点、研究的目的和技术路线的不同要求,也制定了很多不同的土地分类系统,有些分类系统,如中科院专家在我国土地资源环境遥感宏观调查研究中提出的资源分类系统等,还具有相当广泛的应用和较大的影响。本文对江汉平原土地资源分类系统的设定遵循了以下原则。

(1)地域性。所建立的土地利用分类系统应突出江汉平原的自然属性和经济属性的特点,能够全面反映江汉平原土地资源的覆被特征、利用特点和经营方式的综合信息。

(2)兼容性。所设定的土地利用分类系统不仅应该可以涵盖研究区的所有土地而且应与现有的,特别是得到广泛认可和应用的分类体系相衔接,以便于不同研究和区域之间的可比性,促进研究成果的交流和应用。

(3)针对性。系统内各土地利用类型之间应该具有明晰的概念和准确的判断标准,同时应针对本文采用的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设定的分类系统各类别之间应具有较大的光谱差异,有利于遥感影像的处理和判读。

在上述原则的指导下,结合现有的研究成果,以《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07)和中科院土地资源分类系统为基础设定了江汉平原土地资源分类系统,该系统将江汉平原的土地资源共分为6个一级地类,9个二级地类,主要调整包括将耕地地类简化为水田和旱地;江汉平原范围内林地和草地面积较小,林地和草地种类较为单一,因此在林地和草地下不再细分二级地类以提高分类精度;将建设用地简化为城镇和农村居民点两大类,以降低分类判读的难度;根据地类分布的特点将滩涂和沼泽作为自然保留地的二级地类,以突出生态保护的特点。各地类的具体分类和含义见表3.2。

表3.2 江汉平原土地资源分类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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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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