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监督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以下金属部件的性能、材料组织、焊接材料和工艺质量等的监督:

a)水轮机重要金属部件。

b)发电机重要金属部件。

c)风电机和塔筒金属部件。

d)油、气、水系统金属部件。

e)水工金属结构。

f)110kV及以上电压等级输变电重要金属部件。

g)特种设备。

h)其他金属部件。

i)上述监督范围内钢材、备品、配件、焊接材料、焊接接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