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普查对象与内容

一、灌溉面积

(一)普查范围

普查范围为全国耕地、园地、林地、草地等土地上所有的灌溉面积。灌溉面积是指在现有水源、工程等条件下,在一般年份能够进行正常灌溉的面积。通过肩挑、人抬、车拉等方式将水送至田间进行旱作点种的面积,采用水窖(池)等雨水人工汇集方式为作物抗旱补水的面积、城市绿化带及铁路、公路、公用设施等征地范围内的林木灌溉面积以及苇田面积均不属于普查范围。

(二)普查内容

普查内容主要包括灌溉面积、不同水源工程灌溉面积、井渠结合灌溉面积、2011年实际灌溉面积等。

(三)灌溉面积相关概念

1.耕地灌溉面积与园林草地等非耕地灌溉面积

灌溉面积分为耕地灌溉面积和园林草地等非耕地灌溉面积。耕地灌溉面积是指在现有水源、工程等条件下,在一般年份能够进行正常灌溉的耕地面积。园林草地等非耕地灌溉面积是指在现有水源、工程等条件下,在一般年份能够进行正常灌溉的园地、林地、草地及设施农用地上的灌溉面积。耕地、园地、林地、草地等主要根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标准》(GB/T21010—2007)中的土地类型划分方法确定。

2.不同水源工程灌溉面积

按照水源工程类型,灌溉面积分为水库、塘坝、河湖引水闸(坝、堰)、河湖泵站、机电井和其他等6类水源工程灌溉面积。

(1)水库灌溉面积是指以水库为灌溉水源的灌溉面积,包括水库自流引水灌溉面积和通过泵站以水库为水源提水的灌溉面积。

(2)塘坝灌溉面积是指以塘坝为灌溉水源的灌溉面积,包括塘坝自流引水灌溉面积和通过泵站以塘坝为水源提水的灌溉面积。

(3)河湖引水闸(坝、堰)灌溉面积是指通过修建闸、坝、堰等引水建筑物引用河川、湖泊等地表水进行灌溉的面积。

(4)河湖泵站灌溉面积是指利用抽水设备提取河川、湖泊等地表水进行灌溉的面积,包括固定站灌溉面积与流动机灌溉面积。

(5)机电井灌溉面积是指用机电井抽水进行灌溉的面积。

(6)其他水源工程灌溉面积是指利用截潜流、引泉、再生水等水源进行灌溉的面积,也包括以水窖(池)为水源且在一般年份能进行正常灌溉的面积。如果水窖(池)仅作为抗旱补水而不能满足一般年份正常灌溉的,则不应该计入。

本次普查为了反映出不同水源工程的效益,按水源工程类型填报灌溉面积时,要求只要是从某种类型水源工程取水进行了灌溉的面积就统计为该类型水源工程的灌溉面积,允许交叉重复。如某区域灌溉面积,既从水库取水灌溉,又从机井取水灌溉,则应分别计入水库灌溉面积和机电井灌溉面积。灌溉面积普查中还专门统计了井渠结合灌溉面积,它是指同一地域既利用机井抽取地下水灌溉又利用地表水进行灌溉的面积。

3.2011年实际灌溉面积

2011年实际灌溉面积是指灌溉面积范围内普查年度(2011年)实际灌溉的面积,包括耕地、园地、林地、草地等的实际灌溉面积。实际灌溉面积受当年降水量与分布、灌溉水源供水情况、农作物种植等多种因素影响,一般会小于该区域的灌溉面积。在同一亩土地上,2011年内无论灌水几次,都按一亩计算,而不是按灌溉亩次累加计算。

同样,2011年实际灌溉面积可分为耕地实际灌溉面积和园林草地等非耕地实际灌溉面积。耕地实际灌溉面积是指在耕地灌溉面积上普查年度(2011年)实际灌溉的耕地面积,如有粮田则应同时普查粮田实际灌溉面积。粮田是指以种植水稻、玉米、小麦等主要粮食作物为主的耕地。园林草地等非耕地实际灌溉面积是指在园地、林地、草地等非耕地灌溉面积上普查年度(2011年)实际灌溉的面积。

二、灌区

(一)普查范围

普查范围为2011年12月31日之前所有已建成(含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灌区)灌溉面积50亩及以上的灌区,包括国家、集体、个人、企业等所建灌区。灌区是指单一水源或多水源联合调度且水源有保障,有统一的管理主体,由灌溉排水工程系统控制的区域。

灌区和灌区内的渠(沟)系工程普查范围特别规定如下。

(1)灌区普查不包括由于水源不足、灌溉系统损毁或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灌溉功能丧失或连续超过5年没有运行的灌区;不包括正在建设施工中的新建灌区。

(2)以灌溉输水为主、且作为渠道进行管理的河道,可作为渠道统计,但避免与河湖普查重复。

(3)灌区内的输水管道,按过流能力分级(分级标准同渠道),作为渠道进行普查,该管道同时计入衬砌渠道。

(二)普查内容

灌区普查以2000亩为规模界限,划分为50(含)~2000亩、2000亩及以上灌区两种规模类型。

1.50(含)~2000亩灌区

普查内容主要包括灌区名称、灌溉水源工程类型、灌溉面积和灌区管理单位名称等指标。

2.2000亩及以上灌区

普查内容主要包括灌区基本情况和灌排工程设施状况。其中,1.0m3/s及以上的灌溉渠道与灌排结合渠道及建筑物、3.0m3/s及以上的排水沟及建筑物,以灌区为单元逐条进行普查;0.2(含)~1.0m3/s的灌溉渠道、灌排结合渠道及建筑物,0.6(含)~3.0m3/s的排水沟及建筑物,以灌区为单元分级汇总普查。

(1)基本情况。普查内容包括:灌区名称,灌区范围及是否跨县,水源工程类型,普查年降水情况,耕地面积,设计灌溉面积,灌溉面积,2011年实际灌溉面积,用水户协会数量及管理面积,管理单位名称及编码,管理单位类型、专管人员数量及隶属关系,水价与水费等。

(2)流量1.0m3/s及以上灌溉渠道、灌排结合渠道及建筑物。普查内容包括:渠道名称,渠道功能,过水能力,衬砌状况,渠系建筑物(包括水闸、涵洞、渡槽、倒虹吸、隧洞、农桥、量水建筑物、跌水或陡坡等)和渠道上的泵站数量等。

(3)流量3.0m3/s及以上排水沟及建筑物。普查内容包括:排水沟名称,过水能力,总长度,排水沟系建筑物(包括水闸、涵洞、农桥)和排水沟上的泵站数量等。

(4)流量0.2(含)~1.0m3/s及以上灌溉、灌排结合渠道及建筑物、0.6(含)~3.0m3/s的排水沟及建筑物。普查内容包括:渠(沟)道数量,长度,衬砌长度,建筑物(包括水闸、涵洞、渡槽、农桥)及渠(沟)道上的泵站数量等。

(三)与灌区有关的几个名词释义

1.灌区

灌区是指单一水源或多水源联合调度且水源有保障,有统一的管理主体,由灌溉排水工程系统控制的区域。“灌区”需同时具备3个条件:

(1)具有单一水源或多水源联合调度且水源有保障。灌区如果具有多种水源类型,则多种水源类型应能够进行联合调度、相互补充。

(2)具有统一的管理主体。统一的管理主体既可以是专门的管理机构,如灌区管理局等,也可以是村委会、乡水管所、用水者协会等群管组织,也可以是企业或个人等。

对于设计灌溉面积30万亩及以上的灌区,“统一的管理主体”特指为灌区管理而专门成立的专业管理机构。

(3)由灌溉排水工程系统控制。要求灌区内有相应的灌溉排水系统,对于无灌溉工程设施,主要依靠天然降雨种植水稻、莲藕、席草等水生作物的区域,不能作为灌区填报。

2.设计灌溉面积、灌区灌溉面积和2011年实际灌溉面积

设计灌溉面积是指按一定的设计灌溉保证率规划设计的灌区面积。

灌区灌溉面积是指在灌区现有水源、工程等条件下,一般年份能够进行正常灌溉的灌溉面积,包括耕地以及园地、林地、草地等非耕地的灌溉面积。

2011年实际灌溉面积是指普查年度(2011年)在灌区灌溉面积上实际灌溉的面积,包括耕地、园地、林地、草地等的实际灌溉面积。

3.灌区灌排渠(沟)系及建筑物

(1)灌排渠(沟)系。灌区内灌溉渠道和排水沟通常是并存的,两者互相配合,协调运行,共同构成完整的灌区水利工程系统。

灌溉渠道是指将水从水源地输送到田间的各级固定渠道。不包括毛渠及以下的非固定渠道,也不包括渠首排沙渠、中途泄水渠和渠尾退水渠等退(泄)水渠。

灌排结合渠道是指在灌溉季节承担向田间输送水任务、汛期又承担农田排水任务的固定渠道。

排水沟是指将多余地表水或地下水由农田输送到容泄区的各级固定排水沟。

(2)渠(沟)道上的建筑物。渠(沟)道上的建筑物是指各级渠(沟)道上的建筑物。渠(沟)系建筑物种类繁多,其型式和功能各不相同。本次灌区普查中只统计主要建筑物数量。按建筑物型式进行分类,主要有水闸、涵洞、渡槽、倒虹吸、隧洞、农桥、量水建筑物、跌水和陡坡。此外,还对为满足灌排要求而设置在灌区渠(沟)道上的泵站进行了普查。

水闸是指由闸墩支撑的闸门,控制流量、调节水位的中、低水头水工建筑物。普查时渠道上的水闸数量包括本级渠道渠首的进水闸和渠道上的节制闸、退水闸等,分水闸作为下一级渠道的进水闸统计。

涵洞是指埋设在填土下面具有封闭形断面的过水建筑物,包括涵洞、涵管等形式。

渡槽是指跨越山冲、谷口、河流、渠道及交通道路等的桥式交叉输水建筑物。

倒虹吸是指以倒虹形式敷设于地面或地下,用以输送渠道水流穿过其他水道、洼地、道路的压力管道式交叉建筑物。

隧洞是指在山体中开挖的、具有封闭断面的过水通道。

农桥是指跨越渠道,供行人、牲畜、拖拉机与小型车辆通行的小型桥梁。本次仅普查由灌区建设并且维修管理的农桥。

量水建筑物是指专为量水修建的水工建筑物,包括测流桥。

跌水是指连接两段不同高程的渠道,使水流直接跌落的阶梯式落差建筑物。

陡坡是指连接两段不同高程的渠道,纵坡大于临界坡度的槽式落差建筑物。

泵站是指由抽水装置、辅助设备及配套建筑物组成的工程设施,亦称抽水站、扬水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