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5中国水利发展报告
- 李国英主编
- 1171字
- 2021-10-29 20:37:35
专栏四 全力以赴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
水利部财务司
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对深化资源产品价格改革做出重要部署,水价改革是重要领域之一,特别是农业灌溉作为我国最大的用水户和节水最大潜力所在,是水价改革的重点。国务院明确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农业部(以下简称“四部委”)深入开展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试点,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形成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意见。
按照国务院部署,四部委坚持节水优先,坚持政府和市场两手发力,联合印发《深化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试点方案》(发改价格〔2014〕2271号),以促进农业节水增效为目标、以完善农业水价形成机制为核心、以创新体制机制为动力,综合施策、协调推进,在全国27个省份选择80个县区开展试点。
一是明晰农业初始水权。科学核定试点区域农业用水总量,实行农业用水总量控制,将用水总量控制指标自上而下逐级分配到县、乡、村或用水合作组织,有条件的地区分配到户,明确农业初始水权。
二是建立合理的农业水价形成机制。在测算农业供水成本的基础上,综合考虑水资源稀缺程度以及用户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制定农业用水价格。大中型灌区骨干工程农业供水价格至少达到补偿运行维护费用水平,力争达到成本水平;大中型灌区末级渠系和小型灌区农业供水价格达到成本水平,有条件的地区达到补偿成本适当盈利水平。探索实行分类水价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完善地下水价格政策,创新水价定价机制。
三是建立农业用水精准补贴机制和节水奖励机制。在适当提高农业用水价格的基础上,探索建立农业用水精准补贴机制,利用超定额累进加价水费收入、地下水提价收入、高附加值作物或非农业供水利润、财政安排的维修养护补助资金、水权转让收入等资金渠道建立节水奖励基金,采取回购水权、用水主体间转让水权、节水奖励等方式,对采取节水措施、调整生产模式促进农业节水的种粮农户、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等进行奖补。
四是规范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建设。成立农民用水合作组织,依法登记注册,作为工程管护、用水管理、协商定价、水费计收等的责任主体,建立和完善各项管理制度。
五是推进小型农田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明晰农田水利设施产权,明确产权移交程序。财政投资形成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由县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界定工程产权,颁发产权证书,将使用权、管理权移交给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村集体、受益农户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创新组织发动机制、项目管理机制、运行管护机制,鼓励企业、社会组织、个人参与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和运行管护。
六是配套供水计量设施和完善灌排工程体系。按照因地制宜、经济实用的原则建设适宜的供水计量设施。加快末级渠系等终端设施配套,解决农田灌溉“最后一公里”问题。加强节水设施建设,推广农业节水措施,提高农业用水效率和效益。
同时,加强改革宣传引导,强化资金使用管理,建立健全工作机制,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提供有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