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建设监理的发展历程

我国的建设监理制度是在20世纪80年代后期开始的,从1988年至今我国的建设监理制经历了三个阶段。

1.1.2.1 试点阶段(1988—1992年)

1988年7月,建设部颁发了《关于开展建设监理工作的通知》,提出具有中国特色的建设监理制度。1988年11月,建设部又发出了《关于开展建设监理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决定将建设监理制首先在北京、上海、南京、天津、宁波、沈阳、哈尔滨、深圳等8个城市和能源、交通的水电与公路系统进行试点。水利部于1990年11月颁发了《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试行)》,它标志着我国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体制的改革进入了一个崭新的阶段。

1.1.2.2 稳步发展阶段(1993—1995年)

1992年,我国为工程监理制定了一系列的规章制度,有《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试行办法》《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和注册试行办法》《关于发布建设工程监理费有关规定的通知》。1993年,在全国第五次建设监理工作会议上,建设部全面总结了监理试点的成功经验,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和全国监理工作的现状,部署了试点结束、转向稳步发展阶段的各项工作。1995年10月,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发了《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示范文本,1995年12月,建设部、国家计委颁发了《工程建设监理规定》。

1.1.2.3 全面推行阶段(1996年至今)

从1996年开始,在全国全面推行建设工程监理制度。1997年11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三条规定:国家推行建设工程监理制度,这是我国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对工程监理作出的规定。2004年2月施行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工程监理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理责任作出规定。

1.1.3 我国建设工程监理的特点

知识窗

1985年11月,鲁布革建设项目厂房工程开始率先进行项目法施工的尝试。该工程在“鲁布革工程管理局”内设立了一个有监理职能的“工程师机构”,该工程师机构由工程师代表、驻地工程师和若干名检查员组成,按招国际合同管理方式代表业主对该合同工程进行现场综合监督管理。通过试点,提高了劳动生产力和工程质量,加快了施工进度,取得了显著效果。在建设过程中,原水利电力部还实行了国际通行的工程监理制和项目法人负责制等管理办法,取得了投资省、工期短、质量好的经济效果。到1986年底,历时13个月,提前4个半月结束了开挖工程,安装车间混凝土工程提前半年完成。

1988年《关于开展建设监理工作的通知》的颁布,使这一制度正式成立。

1.建设工程监理属于强制推行制度

我国的建设工程监理从一开始就是作为对计划经济条件下所形成的建设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一项新制度提出的,是依靠行政手段和法律手段在全国范围推行的。

2.建设工程监理的服务对象具有单一性

我国的建设工程监理制规定,工程监理企业只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即只为建设单位服务。

3.建设工程监理具有监督功能

工程监理企业与建设单位构成委托与被委托关系,对承建单位的施工过程、施工工艺和施工工序进行监督、检查和验收。

4.市场准入的双重控制

我国对建设工程监理的市场准入采取了资质和人员资格的双重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