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建设监理的工作内容

1.2.1 建设监理的概念

1.2.1.1 建设监理的定义

建设监理是指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的委托,根据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造价、进度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活动。

建设监理单位是指依法成立并取得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从事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活动的服务机构。

提示:

建设单位即合同甲方、项目法人、发包人、业主,是委托监理的一方。

(1)建设监理是建设工程监理的行为主体。建设工程监理的行为主体是工程监理企业,这是我国建设工程监理制度的一项重要规定,因此,建设工程监理的行为主体是明确的,即监理企业。

(2)建设监理合同是建设监理实施的前提。建设工程监理只有在建设单位委托的情况下才能进行,只有与建设单位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明确了监理的范围、内容、权利、义务、责任等,工程监理企业才能在规定的范围内行使管理权,合法地开展建设工程监理。

也就是说,建设工程监理的实施需要建设单位的委托和授权,工程监理企业应根据委托合同和有关技术工程合同的规定实施监理。

1.2.1.2 建设监理的业务范围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水利部令第28号)第三条规定:“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依法实行建设监理,铁路、公路、城镇建设、矿山、电力、石油天然气、建材等开发建设项目的配套水土保持工程,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按照规定开展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

1.2.1.3建设监理的依据

(1)国家和水利部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2)水利行业工程建设有关规程、规范、技术标准及其强制性条文。

(3)经批准的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

(4)监理合同、施工合同等合同文件。

提示:

目前,我国建设项目管理体制: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