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研究问题的提出

我国水环境安全面临严重的危机,大部分地区污染物排放远超过水环境容量、重大水污染事故频发,水环境问题成为制约经济发展、危害群众健康、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但是我国现行统一管理与分级、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监管形式存在诸多困境:①地方政府追求经济发展而导致监管动力不足的困境;②企业在行政处罚制度存在缺陷和民事赔偿法律不完善下的守法困境;③在缺乏法律、资金、信息等支持下公众参与的困境。正是由于这些困境的存在,使得现有的工业水环境监管模式不能适应新形势的发展。综上分析,本书从以下三个方面提出研究问题。

(1)环境问题并不单纯是自然物质方面的问题,还是社会生活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问题,这两方面交织在一起,使得环境问题变得更加复杂。我国的工业水环境监管是统一管理与分级、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形式,地方政府和排污企业成为其中最直接的参与主体。工业水环境监管还涉及中央政府、公众以及非政府组织等很多利益相关体,各参与主体之间的联系和渗透日益增强。面对这种现实,孤立地对某一行为主体提出要求,不能全面地满足经济分析的需要。

(2)制度因素是影响我国企业环境战略选择的最主要的推动力量,也就是说,政府行为是关系到企业环境战略动态选择的重要变量。水污染物排放的监管机制尚不完善,如何设计具有激励-约束-监督效力的工业水环境监管机制;如何削弱地方保护行为,激励企业守法排污,实现环境经济社会的和谐可持续发展;如何计算得出罚款额度、补偿金额等的科学量值,让处罚和激励措施在工业水环境监管中起到有效作用,这些都是改进环境执法效能的当务之急。

(3)经典的委托代理理论假设地方政府和排污企业均为理性经济主体,代理人对委托人的一些“特殊关照”并不做出相应的“互惠性”反馈。而当排污企业得到来自地方政府的政策支持时,通常会选择更加努力地开展减排活动作为回馈。如政府为企业提供财政拨款、低息贷款等间接补贴,或减税、退税及特别扣除等间接补贴,都能够激励企业开展生产废水治理、清洁生产工艺改造等减排行动,唤起企业反馈更高质量的配套服务,最终提高环境监管的整体效率。

(4)我国的水环境质量监测能力和环境行政执法效力等依然十分有限,还没有建立起垂直统一的工业水环境监管体系,管理部门执法成本大,环境执法的自由裁量权监控不力,存在较为普遍的执法决策随意的情况,使得“执法成本高、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研究行之有效的工业水环境监管体系,对于解决水环境质量与经济发展矛盾的问题有着较强的现实意义。然而,如何科学地设计工业水环境监管体系有待进行更加深入的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