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任务四 水利枢纽的分等与水工建筑物的分级
一项水利枢纽工程的成败对国际名声有直接影响。但不同规模的工程影响程度也不同。为使工程的安全可靠性与其造价的经济合理性适当统一起来,水利枢纽及其组成建筑物要分等分级,即先按工程的规模、效益及其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性,将水利枢纽分等,而后再对各组成建筑物按其所属枢纽等别、建筑物作用及重要性进行分级。
枢纽工程、建筑物的等级不同,对其规划、设计、施工、运行管理的要求也不同,等级越高者要求也越高。这种分等分级、区别对待的方法,也是国家经济政策和技术政策的一种重要体现。
根据水利部颁布的SL 252—2000《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水利水电工程按其规模、效益和在国民经济中重要性分五等,见表1-1。
表1-1 水利水电枢纽工程分等指标表
对于综合利用的水利水电工程,表1-1中指标分属几个不同等别时,整个枢纽的等级应按其中的最高等别确定。
水利水电工程中的永久建筑物根据其所属工程等别及其在工程中的作用和重要性划分为五级和三级,分别见表1-2。
表1-2 水工建筑物级别的划分
确定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级别时,对于下属情况可适当提高或降低其主要建筑物级别。
(1)对于失事后损失巨大或影响十分严重的水利水电工程的2~5级主要永久性水工建筑物,允许提高一级;失事后损失不大的水利水电工程的1~4级主要永久性水工建筑物,允许降低一级。
(2)对于水库大坝按表1-2规定为2级和3级的永久性建筑物,如坝高超过表1-3中数值者可提高一级,洪水标准不予提高。
(3)如果永久性建筑物的工程地质条件特别复杂,或采用缺少经验的新坝型、新结构时,对2~5级建筑物可提高一级,但洪水标准可不提高。
表1-3 水库大坝级别提高的界限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期使用的临时性挡水和泄水建筑物的级别,应根据保护对象的重要性、失事后果、使用年限和临时性建筑物规模,按表1-4来确定。表中指标分属不同级别时,其级别应按其中最高级别确定,但对3级临时性水工建筑物,符合该级别规定的指标不得少于两项。
利用临时性水工建筑物挡水发电和通航时,经过综合论证,对于3级以下临时性水工建筑物的级别可提高一级。
表1-4 临时性水工建筑物级别划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