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防止电力生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

一、防止电力生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

为了进一步加强电力审查安全风险预防控制,提高电力生产工作水平,有效防止电力生产事故的发生,国家能源局在原国家电力公司《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的基础上,结合今年来电力企业防事故的工作实际,于2014年4月15日印发了《防止电力生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国能安全〔2014〕16号)。

《防止电力生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具体内容有:①防止人身伤亡事故;②防止火灾事故;③防止电气误操作事故;④防止系统稳定破坏事故;⑤防止机网协调及风电大面积脱网事故;⑥防止锅炉事故;⑦防止压力容器等承压设备爆破事故;⑧防止汽轮机、燃气轮机事故;⑨防止分散控制系统控制、保护失灵事故;⑩防止发电机损坏事故;img防止发电机励磁系统事故;img防止大型变压器损坏和互感器事故;img防止GIS、开关设备事故;img防止接地网和过电压事故;img防止输电线路事故;img防止污闪事故;img防止电力电缆损坏事故;img防止继电保护事故;img防止电力调度自动化系统、电力通信网及信息系统事故;img防止串联电容器补偿装置和并联电容器装置事故;img防止直流换流站设备损坏和单双极强迫停运事故;img防止发电厂、变电站全停及重要客户停电事故;img防止水轮发电机组(含抽水蓄能机组)事故;img防止垮坝、水淹厂房及厂房坍塌事故;img防止重大环境污染事故、防止人身伤亡事故。

二、防止电气误操作事故

防止电气误操作事故,应从多个方面共同努力。首先应有规范的规章制度;其次工作中应严格执行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再次还应有完善的防误装置,并且运行操作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业务技能等。

(1)严格执行操作票、工作票,并使“两票”制度标准化,管理规范化。

(2)严格执行调度指令。当操作中发生疑问时,应立即停止操作,向值班调度员或值班负责人报告,并禁止单人滞留在操作现场,待值班调度员或值班负责人再行许可后,方可进行操作。不准擅自更改操作票,不准随意解除闭锁装置。

(3)应制定和完善防误装置的运行规程及检修规程,加强防误闭锁装置的运行、维护管理,确保防误闭锁装置的正常运行。

(4)建立完善的解锁工具(钥匙)使用和管理制度。防误闭锁装置不能随意退出运行,停用防误闭锁装置时应经本单位分管生产的行政副职或总工程师批准;短时间退出防误闭锁装置应经变电站站长、操作或运维队长、发电厂当班值长批准,并实行双重监护后实施,并应按程序尽快投入运行。

(5)采用计算机监控系统时,远方、就地操作均应具备防止误操作闭锁功能。

(6)断路器或隔离开关电气闭锁回路不应设重动继电器类元器件,应直接用断路器或隔离开关的辅助触点;操作断路器或隔离开关时,应确保待操作断路器或隔离开关位置正确,并以现场实际状态为准。

(7)对已投产尚未装设防误闭锁装置的发、变电设备,要制定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和整改计划,必须尽快装设防误闭锁装置。

(8)新、扩建的发、变电工程或主设备经技术改造后,防误闭锁装置应与主设备同时投运。

(9)同一集控站范围内应选用同一类型的微机防误系统,以保证集控主站和受控子站之间的“五防”信息能够互联互通、“五防”功能相互配合。

(10)微机防误闭锁装置电源应与继电保护及控制回路电源独立。微机防误装置主机应由不间断电源供电。

(11)成套高压开关柜、成套六氟化硫(SF6)组合电器(GIS/PASS/HGIS)五防功能应齐全、性能良好,并与线路侧接地开关实行连锁。

(12)应配备充足的经国家认证认可的质检机构检测合格的安全工作器具和安全防护用具。为防止误登室外带电设备,宜采用全封闭(包括网状等)的检修临时围栏。

(13)强化岗位培训,使运维检修人员、调控监控人员等熟练掌握防误装置及操作技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