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水利工程建设投标

投标是与招标相对应的概念,是指投标人应招标人的邀请,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文件参与投标竞争的行为。

一、投标资格和投标准备

(一) 投标资格

1.投标人及其条件

(1)投标人及其回避规定。法人、其他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亦称自然人)都可以是 (潜在)投标人,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必须具备响应招标和参与投标竞争两个条件后,才能成为投标人;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2)投标人资格条件。法人或其他组织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是成为投标人的一般条件;要成为合格投标人,还必须通过资格审查,具备以下资格条件:①满足国家对不同专业领域投标资格条件的有关规定,如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了投标人参加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投标应当具备5个条件;②满足招标人根据项目技术管理要求对投标人的资质、业绩、能力、财务状况等提出的特定要求。

国家法律法规或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质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相应的条件。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禁止招标人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禁止歧视潜在投标人。

2.投标人的资质条件

工程参建企业的资质在一定的公开公正程度上反映了其承建项目的能力水平和诚信记录,是招标采购选择交易对象的重要参考。目前,国家各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对于参建企业的资质实行准入认定和动态管理;随着政府简政放权和行业协会的正规成长,对从业企业、人员的资质能力客观评价和动态管理将成为行业协会的日常事务和主要职责,投标人资质的管理也会日渐完善。

(1)投标人资质条件的设定。招标人应根据招标工程的性质、规模、技术特点、工程内容等因素,结合资质标准规定的工程承包范围,合理设定投标人资质条件。设定的资质条件也不宜过高,否则属于排斥或限制潜在投标人的情形,但设定的投标人资质条件也不得低于资质标准规定的工程承包范围,具体要求有:

1)选择适当的投标人资质。如单独发包某一专业工程的,投标人资质条件应设定为可承担相应工程的专业承包资质,或依法可承担相应专业工程的施工总承包资质;如将两项以上专业工程一起发包的,投标人资质条件应设定为相应施工总承包资质,施工总承包资质承揽专业工程受限于一定技术指标范围的,则投标人资质条件应设定为同时具备施工总承包资质和达到招标范围的相关专业承包资质。

2)选择适当的投标人资质等级。各级资质对应着工程不同的难度规模及投资限额,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工程规模与技术特点,选择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资质等级标准。

(2)关于联合体投标人资质的认定。招标人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资质的认定应以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中约定的专业分工为依据:不同专业工作由不同联合体成员分别承担的,应按照各自承担的专业工程所对应的专业资质确定联合体的资质;不承担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中有关专业工程联合体的成员,其相应的专业资质不作为对联合体相应专业工程的资质考核的内容;同一专业由不同联合体成员分别承担的,按照其最低的资质等级确定联合体的资质等级。

招标人接受联合体投标并进行资格预审的,联合体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前组成。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标段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二) 投标准备

投标人从获取招标信息、研究招标文件、调研市场环境至组建投标机构这一阶段为投标准备,是参加投标竞争的重要阶段。信息获取主要分资格条件判断和招标文件获取两步,满足资格条件是考虑获取招标文件的前提;然后进行投标分析和决策,再据此选择合适的投标策略并动态准备投标团队。

投标分析是投标决策必经的主要步骤和前提,应对可能影响投标的内在因素和外在因素从以下四个方面来进行分析,作出投标决策:

(1)资格条件分析。对照自身资格条件,分析投标资格要求具备的条件:①招标文件要求的资质或资格;②相应的工作经验与业绩证明;③相应的人力、物力和财力;④法律法规或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2)自身能力分析。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结合自身人员结构、质量管理、成本控制、进度管理和合同管理等方面的能力、优势和特长,对投标的可行性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价,选择适合自己承受能力、产品优势较为明显、中标可能较大的项目进行投标,避免盲目损失。

(3)项目特征和需求分析。分析招标项目使用功能、规模标准、目标需求等,梳理技术规范、施工工艺和投标报价等方面的要求,通过踏勘现场、参加投标预备会、市场调研等方式,尽可能全面准确地把握招标项目的整体特点和自愿需求情况,形成分析结论。

(4)市场竞争格局分析。分析可能出现的竞争对手及其特长、信誉、管理特色及社会影响力等方面的综合信息,包括竞争对手在同类项目的投标信息、投标报价特点和可能采取的投标策略,据此对市场竞争格局作出全面的分析判断,以提供投标决策支持和制定相应的策略。

二、投标要素和投标文件

(一) 投标要素定义与分析

1.投标文件的签署要求

对投标文件的重要内容如投标、投标报价、投标偏离表和对投标文件的澄清等文件要在指定位置签署。投标要求加盖投标人公章或 (和)单位负责人签字,投标人是法人的,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签字;投标人是其他组织的,由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签字;个人参加科研项目投标的,由其本人签字。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授权代理人签字的,投标文件应附授权委托书。同时,单位公章不能以其下属部门、分支机构章或合同章、投标专用章等代替。即未经投标人盖章,又未经单位负责人签字的投标文件是法定无效投标;实践中,也可能根据实际情况约定未经投标人单位盖章或未经单位负责人签字的投标文件均无效。

2.投标文件装订和标识要求

投标文件应装订紧密,不得采用活页夹方式装订,否则招标人对由于投标文件装订松散而造成的丢失或其他后果不承担责任。一般要求投标文件封面应有投标人名称、投标项目名称、招标项目编号等信息。

3.投标文件密封要求

投标文件密封目的是在投标文件从递交之后到开标期间,防止被人打开、修改、调包或泄密等。因此对投标文件的密封要求只要起到上述作用即可,不宜过于复杂、烦琐。

4.投标文件递交要求

投标人应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

5.投标文件补充和修改

补充是指对投标文件中遗漏和不足的部分进行增补,修改是指对投标文件中已有的内容进行修订。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后,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投标人可以补充和修改已经递交的投标文件。对投标文件做出的口头形式补充和修改无效,补充和修改的内容都应采用书面形式递交,并按照投标文件签署和密封的要求进行签署和密封;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投标人不得对投标文件进行补充和修改。

6.投标文件撤回与撤销

投标文件的撤回是指投标人在投标截止前收回全部投标文件、放弃投标或者以新的投标文件重新投标,投标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书面通知招标人;投标文件的撤销是指投标人在投标截止 (即投标文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之后,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之前,欲使该投标文件失去法律效力作出的声明。

(二) 投标文件的组成与编制

1.投标文件的组成

投标文件一般包括资格证明文件、商务文件和技术文件三部分,价格文件和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除招标文件要求单独装订外,一般列入商务文件。

招标采购的一些标准文件中对投标文件应包含的内容一般会有说明,如水利工程施工招标项目投标文件,就可以参照 《简明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及 《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的相关要求,其一般包括如下内容:①投标函或投标函附录;②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③联合体协议书 (如有);④投标保证金;⑤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⑥施工组织设计;⑦项目管理机构;⑧拟分包的项目情况表;⑨资格审查资料 (资格后审项目);⑩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材料。

2.投标文件的编制

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是投标环节最重要的工作,投标文件是反映投标人技术、经济、商务等方面实力和对招标文件响应程度的重要文件,也是评标委员会评价投标人的重要依据,是决定投标成败的关键。

投标文件编制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一般包括:投标报价、投标文件的签署、投标保证金、招标项目完成期限、投标有效期、重要的技术规格和标准、合同主要条款及招标人不能接受的其他条件等。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是指投标文件的内容应当对招标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一一具体明确地作出相对应的回答,不能存有遗漏或重大的偏离,否则将被视为废标,失去中标的可能。

投标文件应按照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和要求编制,用不褪色墨水书写或打印,要求字迹端正、装订整齐,附件资料齐全,扫描件清晰未涂改,注重文本编排等细节;并按招标文件要求签字盖章,装订标识和密封,避免被拒收等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投标文件被拒收包括以下情形:①实行资格预审的招标项目,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②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即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后送达的文件;③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

投标截止期满后,投标人少于3个的,不能保证必要的竞争程度,原则上应当重新招标;如果确因招标项目的特殊情况,即使重新招标,也无法 (保证)有3个以上的承包商、供应商参加投标的,可按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其他采购方式。

三、开标评标和中标签约

(一) 开标与评标

1.开标的时间和方式

开标由招标人 (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招标人应当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和程序公开开标,开标时间应当与投标截止时间为同一时间。

现场各方代表检查确认投标文件密封无误后,当众拆封;现场工作人员应当高声唱读投标人的名称、每一个投标人的投标价格以及投标文件中的其他主要内容 (主要是指投标报价有无折扣或者价格修改等);如果要求或允许报替代方案,还应包括替代方案投标总金额;比如工程建设项目,其他主要内容还应包括:工期、质量、投标保证金等。这样可以使全体投标者了解各自的报价及其排序,了解其他投标的基本情况,充分体现公开开标的透明度。

2.开标准备和程序

(1)开标准备。开标前需要做好的一些准备工作包括:

1)接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的送达时间以招标人实际收到时间为准,接收人应检查投标文件的份数、包装、标识和密封情况并做好详细记录,经投标人 (代表)确认后,出具留存交接凭证。

2)招标人应当拒收未按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可允许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自行更正补救密封问题,密封细微偏差的瑕疵可以如实记录,开标时确认没有变化即可。

3)确认已提交投标文件的 (投标人)数量,投标人少于3个的,不得开标,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4)保护接收的投标文件不丢失、不损坏、不泄密,并将相关文件记录等开标资料先行运送到开标现场。

5)开标现场工作人员和设备都准备就绪。

(2)开标程序。开标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程序进行,一般开标程序如下:①宣布开标纪律;②宣布参加开标的有关人员姓名;③确认参加开标的投标人代表身份;④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接收投标文件的情况;⑤投标人代表检查其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⑥按招标文件约定宣布投标文件开标顺序;⑦公布标底 (如需要);⑧按法律规范和招标文件约定的内容和要求唱标;⑨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现场做出答复,并制作记录,招标投标双方代表确认开标记录并签字;⑩开标完成后,宣布开标会结束。

3.评标的过程与成果

(1)评标委员会的成员义务和责任。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法律规范和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程序、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有关评标的法律规范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外,还有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及 《国家综合评标专家库试运行管理办法》。评标委员会的组建、评标专家的确定及其回避更换和评标方法标准等,都由上述法律规范和项目招标文件做了统一具体的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①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②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③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④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评标中可由招标人自行确定评标专家的 “特殊招标项目”是指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保证胜任评标工作的项目。

(2)评标原则纪律和注意事项。评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评标过程中需要遵守的评标纪律有:

1)评标委员会依法进行评标,无关人员不得非法干预,不得参加评标会议。

2)招标人及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评标工作不受外界干扰,保证评标活动严格保密;评标委员会成员以及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均有保密义务,均不得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3)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与招标项目有利害关系的人私下接触,不得接受投标人、中介机构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务或其他好处。

4)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应注意以下事项:①评标委员会不得修订、完善和修改招标文件中已经公布的评标标准的方法;②对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产生疑义时,应当询问编制招标文件的机构,要求依法公正解释;③对评标结果负责,提交和接收评标报告时,应检查评标委员会是否按照统一规定的方法和标准进行评标、是否有计算错误、签字是否齐全等,如发现问题,要及时更正;④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对评标过程严格保密,除依法公示评标结果外,不得私自泄露任何与评标相关的信息,评标结束后评标委员会应将使用的各种文件资料、记录表、草稿纸交回招标人或代理机构。

(3)投标文件的澄清、说明。投标文件中有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者计算错误,评标委员会认为需要投标人作出必要澄清、说明的,应当书面通知该投标人。投标人的澄清、说明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评标委员会不得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不得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4)评标委员会否决投标。

1)否决个别投标人投标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投标人的投标:①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②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③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④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⑤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⑥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⑦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2)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的具体情形。根据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第25条,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未能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应当否决投标:①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担保或者所提供的投标担保有瑕疵;②投标文件没有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和加盖公章;③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④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的要求;⑤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⑥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⑦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招标文件中对其他实质性条件作出规定投标文件未能响应的,也应当否决投标。

3)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对所有投标进行评选和比较后,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可以否决所有投标。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①投标人过少,缺乏有效的竞争性;②最低投标价大大超过标底或合同底价;③所有投标文件均未从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或因其他原因未被接受。

(5)评标报告。

1)评标完成。评标委员会经过对投标文件进行的初步评审 (分别做形式评审、资格评审和响应性评审)和详细评审 (即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因素和标准对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文件做进一步评审),完成评标,并按规定推荐中标候选人 (或按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作为评标工作的正式成果,并抄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2)评标报告的内容。工程招标项目的评标报告应如实记载下列内容:①基本情况和数据表;②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③开标记录;④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⑤否决投标的情况说明;⑥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⑦经评审的价格或者评分比较表;⑧经评审的投标人顺序;⑨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与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⑩澄清、说明事项纪要。

(二) 中标与签约

1.中标

中标既是竞争结果的确定环节,也是发生异议、投诉、举报的环节,有关方面应当依法进行处理;按照法律规定,招标项目在确定中标候选人和中标人之后还应当依法进行公示。

(1)确定中标人的程序。

1)中标候选人。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不超过3个并标明顺序,招标人应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在招标文件规定的媒介公示中标候选人,接受社会监督,且公示期不得少于规定期限 (一般为3日)。

2)履约能力审查。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者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应当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审查确认。

3)确定中标人。招标人应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中标人的投标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①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②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 (但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4)中标结果公告。确定中标人后招标人在规定的时限内通过指定的媒体发布中标结果公告,同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5)向行政监督部门报告招标投标情况。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2)中标通知书。

1)中标的基本要求。一般应包括:①在公示期满,没有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和投诉或异议和投诉已经妥善处理,双方再无争议时确定中标人;②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与投标人不得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③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应予以警告,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如果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2)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是指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后向中标人发出的通知其中标的书面凭证,是对招标人和投标人都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书。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论是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还是投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都要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2.签订合同

与合同法规定的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略有不同,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的30天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正式订立书面合同,(招标项目)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违者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相应利息。

(1)履约保证金。订立合同前,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但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不承担责任。

(2)有条件分包与禁止转包。

1)有条件分包。中标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为规范分包行为,有以下限制性规定:①分包须经招标人同意或按照合同约定;②只能分包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③接受分包的人必须具有承担分包任务的相应资格条件;④分包只能进行一次,接受分包的人不能再次分包;⑤中标人和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对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也就是说,如果分包项目出现问题,招标人既可以分别要求中标人或接受分包人承担全部责任,也可以直接要求该两者共同承担责任。

2)禁止转包。中标人应当亲自履行中标项目,不得转让或变相转让;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中标人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