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动植物检疫的起源与发展

第一节 动植物检疫的基本概念

动植物检疫是通过国家立法,利用法制、行政和技术手段,防止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和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以及其他有害生物由国外传入和在国内蔓延,保障农、林、牧、渔业生产安全和人类身体健康的综合管理体系。它是人类同自然长期斗争的产物,也是当今世界各国普遍实行的一项制度。口岸动植物检疫包含动物检疫和植物检疫两部分。

一、动物检疫

动物检疫(Animal Quarantine)是按照国家法规对各种动物及其产品进行的疫病检查。通过动物检疫,对可疑或已证实的疫病对象实行强制隔离,或做出适当处理,是为了防止动物传染病在国内蔓延和在国际传播所采取的一项技术行政措施。

动物检疫可分为进出境检疫和国内检疫两大类。进出境检疫指进口或出口的动物及其产品在到达国境口岸时所受到的检疫,它的任务就是在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的约束和指导下,对进出境的动物进行疫病检查,确定病性,并采取相应措施,防止动物疫病传入国内,保护国内畜牧业的正常发展,保障人民身体健康,防止动物疫病传出国外,维护国家在国际市场上的贸易信誉。进出境动物检疫的对象一般为国内尚未发生、而国外已经流行的疫病,危害较大而又难以防治的烈性传染病和重要的人畜共患疾病等。国内检疫指在国内各省、市、县或乡镇地区实行的检疫,又可分为产地检疫和运输检疫。国内检疫的对象,除国家统一规定者外,各地区兽医部门还可从防疫实际出发补充规定某些传染病作为本地区的检疫对象。

我国的动物检疫起步较晚,最早的动物检疫是1903年在中东铁路管理局建立的铁路兽医检疫处,对来自沙俄的肉类食品进行检疫。按照我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进出境动物检疫的范围是:进出境、过境的动物、动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际条约规定或贸易合同约定应当实施进出境动物检疫的其他货物、物品;装载动物、动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装载容器、包装物;以及来自动物疫区的运输工具。进出境动物检疫的依据是两国政府或两国动物检疫主管机关签订的动物检疫条款或协议。进出境动物产品的检疫依据是国家(或地区)间的双边协定、协议,或双方签订的贸易合同中的检疫条款。

二、植物检疫

植物检疫是通过法律、行政和技术手段,防止危险性植物病、虫、杂草和其他有害生物的人为传播,保障农林业生产的安全,促进贸易发展的措施。植物检疫既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技术工作,也是一项内容非常复杂的行政管理工作。

狭义的植物检疫可解释为:为防止危险性植物和有害生物的人为传播而进行的隔离检查与处理;广义的解释为:为防止危险性有害生物随植物及植物产品的人为调运传播,由政府部门采取的综合措施。所以植物检疫又称为法规防治。它是植物保护工作的一个方面,其特点是从宏观整体上预防一切(尤其是本区域范围内没有的)有害生物的传入、定植与扩展。由于它具有法律强制性,在国际文献上常把 “法规防治”“行政措施防治”作为它的同义词。

我国的植物检疫始于20世纪30年代。检疫法规以某些病原物、害虫和杂草等的生物学特性和生态学特点为理论依据,根据它们的分布地域性、扩大分布为害地区的可能性、传播的主要途径、对寄主植物的选择性和对环境的适应性,以及原产地天敌的控制作用和能否随同传播等情况制订,其内容一般包括检疫对象、检疫程序、技术操作规程、检疫检验和处理的具体措施等,具有法律约束力。

法规对进口植物材料的大小、年龄和类型,检疫对象的已知寄主植物、转主寄主、第二寄主或贮主,包装材料以及可以或禁止从哪些国家或地区进口,只能经由哪些指定的口岸入境和进口时间等,也有相应的规定。此外,国际间签订的协定、贸易合同中的有关规定,也同样具有法律约束力。凡属国内未曾发生或曾仅局部发生,一旦传入对本国的主要寄主作物造成较大危害而又难于防治者;在自然条件下一般不可能传入而只能随同植物及其产品,特别是随同种子、苗木等植物繁殖材料的调运而传播的病、虫、杂草等均定为检疫对象。

确定的方法一般先通过对本国农、林业有重大经济意义的有害生物的危害性进行多方面的科学评价,然后由政府确定正式公布。有的列出总的统一名目,在分项的法规中针对某种(或某类)作物加以指定;也有的是在国际双边协定、贸易合同中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