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理论基础

2.2.1 碳排放效率的经济学根源

2.2.1.1 稀缺性与公共物品属性

碳排放空间具有稀缺性,同时具有典型的公共物品属性。资源的稀缺性具有时间上和空间上的二维性,是时间上和空间上的稀缺性,它是指在给定时间和区域内,与需求相比较,其供给量是相对不足的。而现有社会经济运转体系建立在大量资源消耗的基础上,资源消耗必然产生环境污染,碳排放就是环境污染的一种,所以碳排放空间意味着发展的空间和资源消耗的权利。但是全球大气环境空间是固定不变的,每个国家或地区拥有的大气环境资源是稀缺的,所以,碳排放空间是尤为稀缺的资源。国际气候谈判实际上就是在应对气候变化的旗帜下,各国对碳排放空间这种稀缺资源的争夺。

纯粹的公共产品是指社会上每一个人消费的物品不会导致其他人对这种物品的消费的减少,其具有“非排他性”“非竞争性”“效用不可分性”三大基本特征。碳排放具有纯公共产品的属性,即一个碳排放主体向环境中排放温室气体以获取利益,不能排挤其他人或集体向环境中排放温室气体,也不会影响其他人或集体在消费环境产品过程中获得的效用,其结果是很难或者不可能对使用环境的主体进行定价收费的,即使某人出资治理由于温室气体导致的环境问题,他也不可能阻止其他人免费“搭便车”。碳排放这种公共产品属性使个人在减排时缺乏动力。

2.2.1.2 正外部性与负外部性

资源环境经济学的解释是当一些行为主体的社会经济活动对其他行为主体的福利造成了损失,或者改善了其他行为主体的福利,就出现了外部性问题(陶静,2014)。碳排放导致全球气候变暖以及全球集体节能减排行动是一个典型的外部性问题。

(1)正外部性

如果在生产过程中,部分碳排放主体采用低碳生产技术,如测土配方施肥、使用生物农药、碳锁定技术等,减少了碳排放量,遏制生态环境进一步恶化,全社会均可以享受到更好的环境质量,这就出现了外部经济性,即正外部性,如图2.1所示。

图2.1 碳排放的正外部性

图2.1中,横坐标表示碳排放主体的碳减排量,纵坐标表示碳排放主体的碳减排成本。当出现碳减排的外部经济性时,边际社会效益(MSB)大于边际私人效益(MPB)。而当碳排放主体采取低碳生产技术时,其决策行为由私人边际效益和边际成本(MC)决定,这时碳排放主体的碳减排量(Q1)小于由边际社会效益和边际成本决定的有效碳减排量(Q∗)。当要求碳排放主体减排量达到Q∗时,必须要降低碳减排的成本,但是碳排放主体若是采用低碳生产技术或低碳产品导致生产成本上升而得不到相应的补贴的话,最终碳排放主体放弃使用低碳生产技术或低碳产品,就会导致碳排放量继续上升。

(2)负外部性

碳排放主体的经济活动强度越来越大,投入的化肥、农膜、化石能源越来越多,在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同时,也导致碳排放量的显著增加,成为全球变暖的因素。但碳排放主体没有为之承担必要的责任,这就出现了外部不经济性,即负外部性,如图2.2所示。

图2.2 碳排放的负外部性

图2.2中,横坐标表示碳排放主体生产活动导致的碳排放量,纵坐标表示碳排放主体的环境污染成本。当出现碳排放的外部不经济性时,边际社会成本大于边际私人成本,其碳排放规模由边际效益(MB)和边际私人成本决定,此时碳排放主体的碳排放规模Q1大于Q∗,当要求碳排放规模降低到Q∗时,必须提高碳排放的环境成本。但在实际中,碳排放空间作为公共产品,社会对其定价相当困难,碳排放主体不会为其增加的碳排放量(Q1-Q∗)支付相应成本。为了利益最大化,其碳排放行为会持续下去,导致碳排放得不到有效的控制。

2.2.1.3 “道德风险”与“逆向选择”

在碳排放环境污染问题方面,碳排放主体对于碳排放危害的信息在时间上和空间上都不能做出较好的判断,人们无法判断当前的碳排放对今后的环境会造成怎样的危害,甲地的碳排放主体也无法估算其碳排放行为会对乙地造成何种影响。“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是信息不对称的两种主要体现。

(1)“道德风险”

“道德风险”是指碳排放主体利用其信息优势采取其他不可观察的行为而造成其利益损害的风险。如果碳排放主体承担了碳减排的所有成本,但是其仅在这个过程中获取了小部分的利益,如果政府未实施有效的监管,那么碳排放主体就会降低减排的力度,导致配置在减排上的资源较少,而此时碳排放规模就会远远超出社会所能承担的最佳水平,如图2.3所示。

图2.3 碳排放及减排过程中的“道德风险”

图2.3中,横坐标表示碳排放主体的减排力度,纵坐标表示碳排放主体的收益。曲线OB表示全社会由一个碳排放主体减排后的总收益,曲线OA表示碳排放主体自身减排后获得的效用,曲线OC表示碳排放主体的碳减排成本。社会希望碳排放主体达到Q2的减排水平,此时社会边际成本等于社会边际收益,但对于碳排放主体而言,其承担了全社会的减排成本,却不能获取全部的收益,碳排放主体根据曲线OA决定将碳减排量控制在Q1的水平,此时个人边际成本等于个人边际收益。所以,碳排放的环境问题就很难由社会去控制。

(2)“逆向选择”

在减排控制过程中,政府与碳排放主体存在委托代理的关系。当政府无法有效识别碳排放主体是否采取低碳生产技术时,越是存在机会主义的碳排放主体就越容易成为减排的主体,最终导致存在机会主义的碳排放主体驱逐真正实施碳减排的主体,这种现象就被称为“逆向选择”。对于低碳生产技术而言,“逆向选择”是非常严重的问题,低碳生产技术成本比普通生产技术成本高,但对于一般的碳排放主体而言,它们无法识别低碳生产技术与普通生产技术存在何种区别,碳排放主体追求利益最大化,它们没有动力采取成本较高的低碳生产技术,导致低碳生产技术退出市场。低碳生产技术退出市场后,碳排放主体就采取普通的生产技术,碳排放因此得不到有效的控制。碳排放及减排过程中的“逆向选择”如图2.4所示。

图2.4 碳排放及减排过程中的“逆向选择”

图2.4中,横坐标表示低碳技术或低碳产品供给量,纵坐标表示碳排放主体需求量。由图2.4可知,市场上同时存在低碳生产技术和普通生产技术,本书用供需曲线S1和D1来表示信息完全情况下低碳生产技术的供需情况,用S4和D4来表示信息完全情况下普通生产技术的供需情况。其中,S1曲线位于S4曲线之上,因为采纳低碳生产技术的成本高于普通生产技术;同时D1曲线位于D4曲线之上,因为人们为了保护环境愿意为采纳低碳生产技术支付更高的成本。在市场信息不完全时,碳排放主体在使用生产技术时,无法判断其成本收益的具体情况,只能通过经验和观察预测其平均成本收益,此时碳排放主体的需求曲线为D2,介于D1与D4之间,对低碳生产技术的需求均衡点在Q1,但实际中其需求下降到Q4。此时,会导致两个后果:第一,采用低碳生产技术的主体由于得不到相应的经济效益或者不足以填补其供给成本,进而退出该市场,市场上只剩下普通生产技术,此时低碳生产技术的供给曲线下降到S2;第二,当碳排放主体发现低碳生产技术供给量越来越少时,其对低碳生产技术的预期也随之下降,生产主体按照新的预期采纳低碳生产技术,新的需求曲线进一步移动至D2。当市场继续这样下去,提供低碳生产技术的供给者继续退出市场,碳排放主体对低碳生产技术的预期再次下降,对低碳生产技术的需求均衡点在Q2,但实际中其需求下降到Q3。如此往复,碳排放主体对低碳生产技术的预期持续下跌,提供低碳生产技术的供给者不断退出市场,直到普通生产技术完全占领市场,导致低碳生产技术的供给曲线变为S4,需求曲线变为D4,低碳生产技术供需均为零。此时,碳排放主体也不再采纳低碳生产技术,普遍采用传统的生产技术,使得碳排放继续产生而得不到有效控制。

2.2.1.4 产权不明晰与产权界定

(1)产权不明晰

当碳排放空间产权不明晰时,任何一个碳排放主体都不能够阻碍其他碳排放主体享用碳排放空间,而共同享有碳排放空间会导致碳排放主体对资源滥用,最后的结果就是资源被过度使用,环境质量下降,每个人的利益均受到损失,陷入“囚徒困境”(见表2.3)。如表2.3所示,如果碳排放主体A、B都合理利用碳排放空间,两方得到的收益为X1;如果A过度使用而B合理利用,A获得收益X2, B获得收益X3;如果B过度使用而A合理利用,A获得收益X3, B获得收益X2;如果A、B都过度利用,两方得到的收益为X4。此外,如果A选择了合理利用,则B的优势策略是过度利用(因为X2>X1);如果A选择了过度利用,则B的优势策略依然是过度利用(因为X4>X3)。碳排放主体面对的情况一样,所以两者均会选择过度利用,从而造成灾害性的结果,碳排放空间被无限制地占用,即“公地悲剧”出现,这也是目前国际在解决碳排放问题上面临的谈判难题。

表2.3 “囚徒困境”

注:X2>X4>X1>X3。

(2)产权界定

明晰产权是实施碳减排行动的一种措施,碳排放权就是环境产权分割和环境再创的一种表现形式,是一种兼顾社会经济发展和防止“公地悲剧”、由法律创建出来的一种新型产权。产权明晰后,就意味着碳排放权变为了“私人物品”。每个碳排放主体拥有的碳排放空间资源是有限度的,如果超过了这个限度,碳排放主体就会受到相应的制度约束,或者支付一定的成本购买碳排放的权利。在这种情况下,碳排放空间资源的配置效率得到提高,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碳排放带来的环境问题。目前,碳税和碳排放权交易是明晰碳排放空间产权的两种手段。人们通过这两种手段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碳排放的压力,达到节能减排的目的。

图2.5为产权明晰下碳税对碳减排作用机制示意图。图中横坐标表示碳排放量,纵坐标表示生产收益,MNPB表示碳排放主体的边际私人收益,MEC表示边际碳减排成本,这两条线相较于E点,与E点相对应的碳排放量(Q)就是资源有效配置情况下的碳排放水平。碳排放主体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希望生产规模扩大到MNPB线与横轴的交点Q∗,但是随着生产规模的扩大,碳排放量也会增加到Q∗,远远超过了Q的碳排放水平。一旦产权明晰后,如果政府向碳排放主体征收碳税(t),此时碳排放主体的私人收益就会下降,MNPB线将会向左平移至MNPB∗,该线与横轴交于Q点,减少的碳排放量为(Q∗-Q),表示碳排放主体将根据其对收益最大化的追求,把生产规模和碳排放量控制在资源有效配置的情况下。而在现实中,由于信息不对称,虽然政府无法制定最佳的碳税,但是碳税有助于碳排放主体减少碳排放量至接近资源有效配置情况下的碳排放水平,达到减少碳排放的目的。

图2.5 产权明晰下碳税对碳减排作用机制示意图

图2.6为产权明晰下碳排放权交易对碳减排作用机制示意图。图中横坐标表示碳排放量,纵坐标表示成本,S和D表示碳排放权的供给和需求,MAC和MEC分别表示碳排放治理成本和治理的边际成本。政府明晰碳排放权的目的是节能减排而不是为了获取利润,确定的碳排放权数量不会随着价格的变化而变化。当一部分碳排放主体减少生产规模时,就会使得碳排放权的市场需求减少,需求曲线左移,碳交易价格下降,其他碳排放主体将多购买碳排放权,少削减碳排放量。因此,在保证碳排放总量不变的情况下,我们应尽量减少过度节能减排,以节约保护环境质量的总费用。当一部分碳排放主体增加生产规模,就会使得碳排放权的市场需求增加,需求曲线右移,碳交易价格上升。如果这部分企业的利益较高,边际减排成本低,只需要购买少量的碳排放权就可以使其生产规模和碳排放量控制在合理水平并盈利。

图2.6 产权明晰下碳排放权交易对碳减排作用机制示意图

2.2.2 碳排放效率的相关理论

2.2.2.1 物质平衡理论

资源利用是在一系列的物理反应和化学反应中完成的“自然—经济—社会”活动,其遵循质量守恒定律。经过生产到消费的过程后,物品的物质实体并未消失,只是从一种形态(原料)变成了另一种形态(好产品、坏产品)。其中,坏产品往往提供坏的服务,如污染环境等,这些坏的服务最终流向生产者和消费者,对其造成相应损失。

资源利用过程中会投入能源、水等要素,经过生产过程后,这些要素一部分转化为有用的商品或服务,如农产品、工业产品等,为人类所消费;另一部分则变成了废水、废弃品、固体废弃物等,通过排放进入环境中。假设在这个过程中,生产和消费不存在累积,要素利用过程中的物质必然以污染物返回环境。无累积的经济系统运行循环见图2.7。

图2.7 无累积的经济系统运行循环

当存在累积时,污染物不一定必然排放进入环境,它有可能返回生产过程,成为要素投入的一部分,并再次被利用。因此,我们根据物质平衡理论可以推断,为了保证生产和居民消费,必须不断投入新的要素资源,但新的要素资源投入可以随着能量转化和物质利用效率,以及污染物回收利用率的提高而减少,此时,碳排放效率就得到了提高。有累积的经济系统运行循环见图2.8。

图2.8 有累积的经济系统运行循环

2.2.2.2 边际生产力理论

边际生产力是指在其他条件不变的前提下,每增加单位要素投入所增加的产量。边际生产力理论是用于阐明在生产中相互合作的各种生产要素或资源所得到报酬的一种方法,边际生产力理论对于指导社会生产做出重要贡献的内容是它提出了资源规模报酬递减规律,即若某些要素固定不变,而其他要素的投入量不断增加,则起初每次增加单位要素投入,所得的产出就大于前一单位投入所得的产出,至某点后,产出又依次递减。边际生产力理论可以解释土地利用碳排放效率变动的本质。假设土地利用过程中经济产出和碳排放产出的关系式为

Y =F(X1, X2, X3, ……, Xn)

其中,Y表示经济产出或者碳排放量,F表示函数关系式,Xi表示各种要素的投入规模。土地利用过程中的投入产出阶段分析如图2.9所示。由图2.9可知,土地利用碳排放效率动态变化最大的点在C点,当要素投入由O增加到C点时,边际经济产出先增加后减少,经济总产出持续增加,经济产出在C点达到最大值,碳排放量也会不断上升,此时的碳排放效率取决于经济总产出与碳排放量的变化速率;当要素投入量超过C点后,边际经济产出为负,经济总产出开始下降,而由于要素的继续投入,边际碳排放量不为零,碳排放总量还会持续增加,使得碳排放效率不断下降。所以,不管是从经济角度,还是从生态角度来看,要素投入量都不应该超过C点。

2.2.2.3 要素配合利用原理

物质平衡理论和边际生产力理论的启示是:要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就必须合理配置要素资源。要素相互配合利用原理为此提供了以下两条实现途经:

一是要素资源相互替代。资源利用过程中,要素用途的多样性和互代关系是普遍存在的。为了降低土地利用过程中的碳排放进而提高碳排放效率,可以通过环境友好型要素或技术来代替环境污染型要素或技术,如农用地利用过程中,用测土配方肥代替化肥,用生物农药代替普通农药;建设用地过程中,用太阳能、风能代替煤炭、石油,用垃圾生物填埋代替垃圾焚烧;等等。但是要素或技术相互替代最主要的影响因素是替代的成本,往往环境友好型要素或技术的成本较高,所以提高土地利用碳排放效率的成本是昂贵的。

图2.9 土地利用过程中的投入产出阶段分析

二是要素数量和质量的最佳配置。任何一类经济活动均存在劳动力、资金、水资源等要素的配合。为使各要素的生产能力得到充分发挥,并实现碳排放最小化和经济产出最大化,提高碳排放效率,就应该科学计算,使各种要素达到最优配置,实现要素资源高效利用,实现土地利用碳排放效率的提高。

2.2.2.4 隧道穿越理论

碳减排隧道穿越理论源于环境库兹涅茨曲线。碳排放环境库兹涅茨曲线(CKC)描述了经济增长与碳排放的动态关系。在CKC曲线中,经济增长与碳排放的变化可以分为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表现为经济迅猛增长和碳排放规模加大;第二阶段表现为碳排放达到峰值后逐渐开始下降;第三阶段表现为碳排放污染改善与经济稳定增长阶段。碳排放环境库兹涅茨曲线如图2.10所示。

图2.10 碳排放环境库兹涅茨曲线

对于CKC曲线假说学术界主要有三类解释:第一类是从产业结构变化的视角进行解释。这类解释认为当一个国家或地区由以农业经济为主向以工业经济为主转化时,社会经济活动越来越活跃,更多的资源、能源投入土地,导致碳排放量逐渐上升;而当经济结构进一步升级时,从以资源、能源密集型为主的产业向以服务业和技术密集型为主的产业转变,碳排放速度逐渐放缓,强度逐渐下降。第二类是从人类环境需求的视角进行解释。在经济发展初期,碳排放引起的环境问题并不显著,人类对于环境质量的需求较低,对于那些处于脱贫阶段的发展中国家而言,社会的主要任务是如何摆脱贫困加快经济发展。此时,更多的资源、能源投入土地利用过程中,导致碳排放量逐渐上升。而随着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公民收入增加,对生活质量的要求逐渐提高,对环境质量的需求也逐渐上升,于是愿意用收入的一部分来改善环境质量,碳排放引起的环境问题才逐渐减缓。第三类是从政府环境治理能力的视角进行解释。在经济发展初期,因为经济发展水平较低,政府的财政收入较少,且整个社会对碳排放引起的环境问题的关注度不够,所以政府对碳排放的控制能力较差,碳排放随着经济水平的提高逐渐上升。当经济发展到一定水平后,政府财政收入上升,一系列治理碳排放的法律政策相继出台,碳排放速度得到有效控制,强度逐渐下降。

碳排放隧道穿越理论解释了从高碳经济到低碳经济的跨越式发展模式。该模式不是被动跟随环境库兹涅茨曲线的路径,而是构想一个经济主体如何利用低碳生产技术穿过环境库兹涅茨曲线的中部直接到达第三阶段,且不用经过漫长的、代价大的“高增长、高消耗、高排放”的第一阶段的中末期,即从图2.8中PQ之间的一点直接穿越到PM之间的一点(虚线N指示的方向)。碳排放隧道穿越理论对于中国低碳经济实现跨越式发展有重要借鉴意义,中国应主动推动低碳技术的创新和进步以及创新碳排放治理制度,在进入发达国家的进程中提前跨越环境库兹涅茨曲线的顶点,尽早进入“稳定增长、低碳排放”的第三阶段。

2.2.2.5 公平性理论

碳排放空间作为有限的公共资源,如何进行分配才能体现出公平性?我们需要对碳排放空间进行产权的确定,产权确定最重要的方法是碳预算,碳预算是指在给定的一段时间内一个碳排放主体可以排放到大气中的温室气体的数量。鉴于碳排放权涉及环境代价、经济代价和发展权衡,碳减排的预算方案必须兼顾公平性和可持续性目标。

公平性理论对于全球温室气体减排的分配方案提供了理论依据,也为我国节能减排的分配方案提供了理论基础。公平性理论指出,碳预算要体现出碳排放的历史公平性和碳排放量分配的公平性和碳减排任务承担的公平性。碳减排的预算应以个人为单位计算碳排放权,而不是以国家实体为计算单位来进行碳预算,其目的是要保障低收入者的基本生存权利,防止一些碳排放主体滥用其碳排放额度;碳减排的预算需要针对自然资源条件、人文风俗等情况进行调整,进而反映真实情况;碳预算内容包括人类基本衣食住行以及学校、医院等社会公共需求,体现出对人权的保障。碳排放的预算也应该考虑历史公平性。目前,欧美发达国家早已进入碳排放环境库兹涅茨曲线的第三阶段,而发展中国家还处在碳排放环境库兹涅茨曲线的第一阶段,如果以现在为碳预算的基期,对于发展中国家是不公平的。因此,公平性理论一方面对于人口多、资源匮乏、经济发展处于关键时期的中国在全球碳减排行动中的谈判具有重要的意义;另一方面对于我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碳排放空间数量的分配及其减排任务的分配具有现实的指导作用。

2.2.2.6 环境公共治理理论

加尔布雷思、科斯、埃莉诺等经济学家指出,环境公共治理模式经历了“命令—控制型治理模式” “市场型治理模式”“混合型市场治理模式”的演变更替。碳排放权是人类社会经济行为利用环境资源分割、创建的新型权利,其分割、创建的产权形式,形成不同的权力运行模式和减排制度,其治理过程也会经历这三种模式。

环境干预主义主导的“命令—控制型治理模式”主张运用法律手段来控制碳排放。市场配置碳排放空间这种公共资源是无效率或者低效率的,政府干预是必要的。政府作为人类环境产权委托代理人,选择用法律、行政的手段控制碳排放量,通过法律或者禁令来限制碳排放活动,如国际社会为全球节能减排在国际会议上共同通过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哥本哈根协议》等,再如中国为践行节能减排行动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2014—2015年节能减排低碳发展行动方案》《2015年工业绿色发展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等法律法规。

市场环境主义主导的“市场型治理模式”,是在法律的基础上基于产权利用市场机制来控制碳排放。该模式是将碳排放权界定和碳排放权交易引入碳减排的解决方案中,通过市场机制达到促进经济增长保护环境的目的。与“命令—控制型治理模式”相比,“市场型治理模式”着重于经济导向和市场价格导向,不直接参与碳排放主体的生产决策,实现了以最低的减排成本完成规定的碳减排量。全球碳排放权交易实践始于20世纪90年代,建立了欧盟排放权交易市场、英国排放权交易市场、美国芝加哥气候交易所和澳大利亚国家信托四个碳交易市场。我国的碳排放权交易实践始于21世纪初期,2013年深圳、上海、北京、广东、天津5个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基本完成,2015年武汉、重庆2个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基本完成。这7个碳交易市场的确立,正式开启了我国碳排放“市场型治理模式”的阶段。

多中心环境主义主导的“混合型市场治理模式”,对“命令—控制型治理模式”“市场型治理模式”进行了批判和继承。其理论的中心思想是:在私有权和共有权、“市场型治理模式”和“命令—控制型治理模式”之间存在多种权利组合和多个治理主体,并且各要素之间能够有效运行。“混合型市场治理模式”是碳排放治理的制度创新,在多中心治理系统中,政府、企业不是唯一治理碳排放的主体,法律制度、市场调节不是唯一的治理手段,“命令—控制”不是唯一的治理方式,碳排放权界定不是唯一的解决办法。在该模式下存在政府、企业、社会公共组织、其他社会利益集团、居民等多个碳排放治理和监督的责任人,更加注重社会公共组织、其他社会利益集团、居民在碳减排法律制定、实施、管理等方面的作用和参与方式,各主体之间和各方式之间分工合作、竞争融合。目前,该模式在极少部分发达国家开始运行。

2.2.2.7 可持续发展理论

1962年,美国学者蕾切尔·卡逊(Rachel Carson)出版的《寂静的春天》,标志着可持续发展理论的萌生;1972年,美国学者芭芭拉·沃德和勒内·杜博斯共同出版的《只有一个地球:对一个小小行星的关怀和维护》,促进了可持续发展理论的初步形成;1987年,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发表的《我们共同的未来》,标志着可持续发展理论的正式形成。《我们共同的未来》给出了可持续发展的定义,即可持续发展是指既满足当代人的需求,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自身需求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发展。可持续发展的内涵强调经济持续性、社会持续性和环境持续性。

可持续发展理论为践行碳减排行动及实现低碳经济发展提供了理论依据。碳减排同样以遵循“经济—社会—生态”三者的协调可持续性为宗旨,实现三者良性互动、均衡协调发展的状态。碳减排行动的经济持续性是指在实现节能减排的同时,要保证经济稳定的发展,如果单纯以节能减排为目的来保护环境,忽略了经济增长,那么社会就不可能进步,甚至会退步;碳减排行动的社会持续性强调节能减排行动的执行不能影响到人类基本的衣食住行、教育、医疗等人类的基本福利,尤其是欠发达国家,温饱问题是其社会稳定的基础,不能一味地为了保护环境,实现节能减排,将人类生存权利抛诸脑后;碳减排行动环境可持续性主要关注资源环境系统的永续生产力和功能,尤其是要维持环境的容量,保证资源环境的基本生产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