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古代西方的司法公开

古希腊、古罗马的审判因其公众参与性强而具有较强的公开性,可以说因为公众参与审判过程,所以天然具有公开性。

古希腊的法律制度缺乏直接记录的一手资料,只能零散地见于古希腊思想家、政治家的著述中。“对古希腊政治制度进行考察后,亚里士多德试图提出他理想的政治制度。他认为,在一个政治社会里,应该存在三个机能:议事、行政和审判。他眼中的审判机关,不是我们现在所谓的独立审判机关,而是由公民大会所组成的公审机关。”[12]由于古希腊实行奴隶制民主,许多重要案件都要经过公民大会的决定,即使是一般案件的审判组织也由多人组成且人员不固定,通过投票的方式判断是否有罪以彰显民主性。传说审判苏格拉底的陪审团由501人组成。“在古希腊,审判机关和刑罚机关是分离的。米利都人希朴达摩记载了审判的方式——审判员们在表决的时候向陶罐中投卵石,根据卵石的数量来决定被告完全有罪或者完全免罪。”[13]

在重大案件裁决时的特殊司法程序中,公众参与性和公开性表现得更为突出,如雅典城邦的“贝壳放逐法”。“贝壳放逐法”也作陶片放逐法,约制定于公元前500年,第一次实行于公元前487年,一般认为此法为雅典改革家克里斯提尼所制定。该法规定,每年春季由五百人会议召开一次非常民众大会,征询有无危害民主政体的人和事,是否需要执行放逐法,然后由非常民众大会进行口头表决。如果肯定有破坏民主法制的人,则正式举行民众大会。大会对违反民主法制的人进行投票表决,由投票人将被控告人的名字写在贝壳上。如果所投票数达到法定的6000票,则将该人放逐,限期离开雅典,但不没收财产。放逐期为10年,被逐人可于期满后回国,恢复一切公民权。这项法律的目的在于防止出现篡夺政权的僭主政治,对维护雅典奴隶主民主政治曾起过很大作用。[14]

相比之下,关于古罗马的法制情况的史料记载更加丰富。《十二铜表法》是古代罗马最早的成文法典,是古罗马乃至整个欧洲的“成文法运动”的肇始。而且,古罗马拥有古希腊不曾拥有的庞大的法学家集团,这使得古罗马法制发展的各个层面都有明确的理论支持,也使得古罗马法律成为欧洲法律的历史渊源。在审判公开方面:“在司法上,西塞罗主张审判公开原则和罪刑相适应原则。西塞罗主张,司法审判活动由司法执政官主持,但要受元老院和平民大会监督。普通民事案件可由司法官受理,重大案件如处死罗马公民或剥夺公民权等要由平民大会决定。审判是公开的,‘不允许有权势的人们过分地随心所欲,也不给人民提供伪饰的可能。当诚实的人们无法知道谁持什么看法时,票板可以掩盖心怀叵测的投票。’”[15]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也印证了平民参与审判的史实:“在所有这些弊端四溢的情况下,广大的人民还是从来没有停止过参与政治活动,借助于那些古老的规制,他们完成了诸如行政官的选举、法律的通过、案件的审判以及一切公私事务的处理等事项,一件也没有耽搁,而且几乎就像小小的元老院所做的事情那样轻松自如。”[16]

“在罗马晚期的司法审判中专制主义逐步加强,秘密审判程序普遍盛行于司法实践。”[17]到了欧洲中世纪,审判分为宗教和世俗两个领域,二者都采用秘密审判的方式。天主教会设立“异端裁判所”迫害与教会思想不一致的人,鼓励告密且为告密者保密,审判过程秘密进行且刑讯逼供。异端裁判所的秘密司法行为不仅仅是教会权力过大和专横的表现,更制造了恐怖与威吓的精神压迫。世俗的领主审判也从罗马晚期的专制集权开始日益走向秘密和独断。欧洲中世纪的秘密审判不仅不对公众公开,甚至对当事人来说也难以亲身参与审判过程,更别提为自己辩护了,书面审判的做法由此大行其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