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研究现状

从民间习惯的视角考察北方女性日常生活的研究目前尚未看到,但是相关研究可以从日常生活、社会性别以及法律这三个向度加以综述,三类研究路径不同,但互有交叉。

(一)日常生活维度的相关研究

近十年来,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关注并从事日常生活史的研究,并发表一系列关于日常生活史的论文或出版相关专著。[20]2011年常建华先生总结了学者们关于日常生活史理论方面的探讨,认为可以从三个方面来深化日常生活史的研究,一是要建立日常生活与历史变动的联系;二是要挖掘日常生活领域的非日常生活因素;三是要把握农业文明中的商业文明因素。[21]常建华先生的这些提议给予笔者在选取本书研究的时间范围以及研究内容方面以很大启发。本书在时间范围上选取清末民初的历史大变动时期,这样便于考察历史变动与生活方式转变之间的关系;在研究内容方面,本书并未局限于日常生活中衣食住行、婚丧嫁娶以及休闲娱乐这些学界研究较多的内容,而是从日常生活空间、家庭关系、日常经济生活等方面进行考察。

当前史学界关于日常生活史的研究逐渐结出硕果,但是近20年专以清末民初北方女性日常生活为题的研究成果却为数不多,且聚焦于平津等北方城市女性的日常生活。主要有美国学者程为坤探讨了北京市底层女性的生活状况,张远考察了北方平津城市中女演员的学艺、演艺以及婚姻生活,[22]张琳、高福美考察了北平女大学生的校园生活以及现代化的摩登生活,[23]秦晓梅考察了山东女性的婚姻、教育和职业状况。[24]

郑永福、吕美颐的《近代中国妇女生活》一书是较早专门研究近代妇女生活的专著,其内容包括服饰变革、婚姻习俗、宗教与妇女生活以及农村与城市中妇女的衣食住行等诸多方面。[25]其中关于服饰与婚姻习俗的研究侧重于民俗史的考察;关于佛教与妇女生活的研究重在描述女教徒如何遵循宗教的各种清规戒律,对于民间妇女的宗教信仰下的日常生活状态着墨较少;关于基督教与妇女生活的研究则主要从对妇女观念的影响、对近代女子教育的影响、对社会风气的影响以及对社会福利事业的影响等四个方面展开论述;关于城市与农村中各阶层妇女的研究囊括了衣食住行、休闲娱乐以及从事的多种职业和家庭手工业等诸多方面。该书对于近代妇女生活的研究比较系统和全面,但是其中涉及北方女性的内容较少。

在其他相关专著中,有的个别章节涉及近代女性的日常生活。如罗苏文考察了民国初年女性的妆饰以及都市中女性的闲暇与消费,[26]杨剑利考察了与女性相关的溺女与缠足等陋习,[27]余华林从民国时期城市女性婚姻观念的变迁中探讨了婚后妇女的家庭生活,[28]王晓丹论述了近代女性婚姻习俗以及都市女性的休闲娱乐生活,[29]夏晓虹从音乐启蒙的视角考察了晚清女性的生活[30]。以上这些研究集中于城市妇女的婚姻习俗和休闲娱乐,其中论及北方女性的内容极少。

21世纪,中国妇女史研究的通史性著作出现,涉及清末民初的有清代卷和民国卷。2010年至2011年间《中国妇女通史》自秦汉至民国各卷相继出版。郭松义撰写的清代卷侧重于对各阶层妇女概况与婚姻制度教育制度等方面进行考察,涉及女性日常生活的内容主要有寡妇的日常生活以及女性的丧葬、生育、服饰等生活。[31]郑永福、吕美颐撰写的民国卷考察了职业女性、女工以及农村女性的生活。[32]虽然这套丛书对于女性日常生活方面的内容探讨得较少,但是《中国妇女通史》的出现,说明21世纪初妇女史研究越来越受到重视。

关于日常生活史的研究,值得一提的还有美国学者的研究成果。如美国学者白馥兰认为,在晚期帝制中国房屋建筑、纺织技术以及生育医学三个科技领域对于赋予妇女生活以形态和意义尤其重要,[33]并提出“在中国,房屋发挥的一个最关键作用,是用空间标志出家庭内的差别区分,包括对女性的隔离”“不要把性别隔离所划分的空间界限的含义和位置当作是固定的”“在‘内’与‘外’的世界之间界限也是相联系的和流动的”等观点,[34]这些观点对于笔者在本书中关于“日常生活空间”的研究颇具启发意义。伊佩霞的《内闱——宋代妇女的婚姻和生活》一书是海外中国妇女史的开山之作,作者聚焦于妇女领域和婚姻领域的交界处,从内外之别、侍奉公婆、养育后代以及守节再嫁等多方面展现妇女生活,显示妇女史是动态的历史。[35]这两部著作都给笔者以方法论的启示。

在以上关于女性日常生活史的研究中,20世纪国内学者的相关研究尚局限于近代女性衣食住行、婚丧嫁娶等生活样态的叙述上。其研究内容虽然是日常生活,但是研究者尚未自觉地、有意识地从“日常生活史”的角度研究民俗事项,大多只见“物”不见“人”,缺乏以女性为主体的研究,以及对规制、制约此一生活模式条件、原因的深层分析,致使叙事、研究分析过程过于碎片化、零细化。21世纪以来,有些学者开始把女性置于主体性地位进行研究,如夏晓虹、郑永福、吕美颐以及余华林等。

(二)性别维度的相关研究

美国学者琼·斯科特《社会性别:一个有效的历史分析范畴》一文问世后,1990年代社会性别概念引入中国,开始对中国的学术研究产生影响,妇女史研究成为妇女/性别史研究。1999年,邓小南成为国内最早利用社会性别分析方法研究妇女史的学者,她还开创性地采用多种史料,如墓志碑铭、出土文物中的随葬衣物、功德疏等,去考察下层社会妇女在经济、宗教、法律活动的表现。2004年杜芳琴、王政主编出版《中国历史中的妇女与性别》,书中自史前时期至近代中国7个部分,作者分别为赵宇共、杜芳琴、高世瑜、臧建、定宜庄、吕美颐和郑永福七位学者,他们用社会性别作为分析范畴,探讨了中国历史上各个时期的社会性别关系以及性别制度的建构。[36]这一成果的发表使社会性别理论越来越多地被国内学者采用。

关于近代北方女性性别维度的相关研究主要是以侯杰等学者为首发表的一系列论文。侯杰、曾秋云提出,在“男权社会里,女性所追求的一切最终还是以男性的立场和角度来评判”,“她们追求‘新女性’的社会实践始终受到传统思想观念的束缚和限制,‘观念与实践’的错综矛盾造成了她们不同的生活道路与复杂的命运”[37]。侯杰、曾秋云所言“传统思想观念”以及“观念与实践”与本书定义的“民间习惯”有一定的相通之处,笔者认为民间习惯就是思想观念在日常生活中被民众一次次重复实践形成的。侯杰、秦方通过考察近代陈撄宁和吕碧城之间的交往,探讨了男性与女性之间的相互影响以及女性主体意识的萌生。[38]社会性别理论的出现,改变了妇女史研究中研究对象仅限于妇女的状况,开始关注社会性别以及两性之间的权力关系。[39]

西方学者关于中国妇女的研究基本都运用社会性别作为分析工具。从1993年开始,伊佩霞、高彦颐、曼素恩、白馥兰、卢苇菁等国外学者在运用社会性别这一分析工具时,[40]注重把女性的生活与历史经济、文化、现代化进程联系起来。相关研究多从国家制度、现代化诸因素对女性社会地位影响,士绅阶层舆论转向导致性别责权关系转变等方面进行分析,忽视了传统、习惯等因素对女性生活的维系和作用。

(三)法律维度的相关研究

法律社会史角度的研究,主要围绕国家法与民间习惯法的关系展开。日本学者滋贺秀三在其专著中,将民事习惯调查中关于妇女家产处分权的习惯,与清末民初大理院判决案例一起结合起来考察了妇女在实际生活中的家产处分权,但是作为一部贯穿整个中国历史的著作,对于清末民初女性的相关研究过于简略。[41]黄宗智把法律放在习俗的背景下去考察,揭示法律与习俗之间的关系,即在某些方面法律与习俗是一致的,在某些方面又是相背离的,如“有清一代,法律与习俗在继承和债务方面基本一致,在典卖土地和妇女买卖方面则表现为法律逐渐适应社会现实。但在田面权以及妇女抉择和养老的某些方面,法律与习俗间存在不可调和的矛盾”,民国时期“在典卖与债务领域,立法者最终让模仿德国的法典与习俗更趋一致。而在其他领域如田面权、妇女抉择及继承问题上,法律条文与社会实际之间的紧张关系依然存在”[42]。梁治平考察了婚姻中关于财婚的习惯法制度[43],李卫东认为,民国初年,民法对民事习惯大量采用,同时法律也影响着传统习惯,起到矫正不良习惯与弘扬优良习惯的作用。[44]

白凯分析了民间宗祧继承的原则和惯行自宋代到民国期间对于女儿和寡妇的财产继承权的影响。[45]郑全红对清末民初时期女子的财产继承权,从法律制度以及司法实践的层面进行考察,分析了民国时期女子财产继承权在国家制定法与民间习惯法之间的冲突与调适。[46]吴正茂考察了清代各种身份和情境下妇女改嫁时的法律问题,分析了相关的习惯法和案例。[47]郑全红探讨了民初大理院在司法实践中变通《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的规定,使女性在继承关系中相较传统法律享有更多权利。[48]以上学者注重从国家制定法和民间习惯法的关系中,探讨清末民初女性在财产权、择嗣权、继承权、离婚权等方面的法律地位。

这一方面研究的贡献在于揭示了民间习惯在女性日常生活中的重要性,这些学者的研究重点在于清代与民国的国家法与习惯法在法律层面的互动,他们的研究未能从更为广阔而生动的日常习惯与生活变迁层面拓展深化。

归纳以上三类研究,大致有两点明显不足:一是以往研究,学界多聚焦于南方女性,以清末民初北方女性为主体的研究相对很少,造成对北方女性在“地方性知识”认知上一定程度的缺失,而地方性知识借以表达的风俗习惯、自然与经济禀赋、乡规家训,恰是形构地方性生活的重要因素。二是从生活秩序、民间规范的角度来看,现有研究尚未有从民间习惯的角度系统深入地研究女性日常生活实态的成果。民间习惯作为源自民众日常生活的规范,对日常生活的影响最大,能规范制约女性日常生活行为、观念,同时,女性日常生活行为的改变也将改变固有习惯,形成新的习惯,从而在生活实践中调整性别角色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