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社会保障模式
一 “社会保险型”社会保障模式
“社会保险型”社会保障模式又称“传统型”社会保障模式、“保险型”社会保障模式,或者“投保资助型”社会保障模式,是世界上最早的现代社会保障模式。该模式最早产生于德国俾斯麦执政时期,20世纪30年代经济大萧条期间和“二战”后被西欧、美国、日本等国家和地区效仿。“二战”后的德国经济、交通瘫痪,通货膨胀严重,为改变这种局面,德国政府在无限制的自由放任主义和极端的国家统制经济之间寻找第三条道路,经济社会政策都经历了不断地调整和改革。与此同时,德国亟须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来确保市场竞争机制并维护社会稳定。最终,以“社会公正”为基本目标,坚持市场自由同社会公平相结合,用社会福利政策调整市场竞争对公平的扭曲,保障社会生产处于相对有序状态的“社会保险型”社会保障制度得以确立。德国倡导的有利于发挥市场机制的社会保障,强调个人的作用,认为个人应该承担比过去更多的社会保障责任,社会保障应该是一项由国家、非政府机构、个人共同参与的事业。这些理念和原则被世界众多国家广泛应用,美国、日本等国家也都相继形成了“社会保险型”社会保障模式。
(一)特点
1.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
以面向劳动者建立各项社会保险制度为核心,以其他救助或福利性政策为补充,构建能够满足社会需求的完备的社会安全网,对公民的基本生活进行保障。
2.基金来源多元化
不同的社会保障项目有不同的基金来源渠道,但主要由与收入相关的社会保险税(费)提供资金。社会保险税(费)要保持在收入再分配的合理范围内,每位投保雇员及其雇主都必须按一定的比例缴纳社会保险税(费),不足部分由联邦财政补贴。这是一种实现责任共担机制、个人与雇主投保辅之以国家资助的形式。
3.实行完全社会统筹
该模式主张社会成员的互助共济、风险共担,因此并不为社会成员建立个人账户,只有是否缴纳了社会保险税的记录。筹集到的社会保险税形成整个社会的保障基金,在全部受保障人群中调剂使用,并可以实现代际或代内转移。
4.权利义务相结合
每一位参保者享受保障待遇的条件是以合理缴税(费)为基础,是权利与义务相结合的体现。但缴纳税(费)水平并不直接反映出最终的待遇水平,参保者最终待遇与个人缴纳社会保险税(费)的金额、纳税(费)年限、劳动者收入水平和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相对应,同时也随物价指数、通货膨胀率以及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而变动。
(二)典型国家
德国社会保障制度实施保险原则、供养原则和救济原则。保险原则指参保者交纳保费是领取保险金的前提,领取的保险金额与缴纳的保费的多少有关;供养原则是指国家对一些为社会有杰出贡献的国民,将从税收中拨付一笔款项进行专门供养;救济原则是当国民无法获得社会保险或官方供养,或者获得的待遇不能满足其基本生活需要时,国家将从税收中划拨一部分资金作为救济金,保证其基本生活水平。
德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包括社会保险、社会赔偿、社会救济、社会促进,其中以社会保险为核心内容。社会保险中包括养老、医疗、事故、失业、护理,并分设有专门的营运机构。资金筹集采取现收现付的方式,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水平。养老保险基金来源于雇员、雇主和国家三方,由于是以现收现付的方式进行社会统筹,所以实现了代际互助共济。医疗保险全民覆盖,法定医疗保险保障项目齐全,包括儿童预防免疫、慢性病检查等各种预防保健服务,以及牙科医疗和精神疾病医疗等,其财政支出几乎全部来自征收的医疗保险费;1994年更是建立了长期护理保险,住在养老院的老人和康复医疗机构的伤残病人所发生的护理费用,提供医师的诊断证明后均可得到护理保险基金的支付。工伤事故保险由雇主缴纳保险费,保障对象包括所有企业职工和农民,保障责任是预防工伤事故和职业病。
(三)“社会保险型”社会保障模式优缺点
“社会保险型”社会保障模式通过完全统筹的方式将参保人员的缴费进行代内和代际转移,实现了全体社会成员的互助共济。由于该模式不再仅仅强调政府的财政支持,还要求每一位参保人员都应合理缴纳社会保险税(费),不仅强化了个体责任,实现了权利义务的对等性,而且拓宽了社保基金的来源渠道,使基金的规模和来源都相对稳定,有利于制度的可持续性。但是,该模式的缺点也逐渐显现,主要是采取这种模式的发达国家虽然维持着低于“福利国家型”社会保障模式的福利水平,但是保障基金支出依然逐年攀升。由于国家财政对社会保障的转移支付较少,这意味着企业和个人要增加缴税(费)才能填补支出。而这些发达国家面临着严重的人口老龄化,劳动人口递减使每个在职人员必须承受更高的社会保险税负担,这种矛盾不断激化的结果就是进行制度的艰难改革。
三 “福利国家型”社会保障模式
1942年经济学家贝弗里奇根据社会保险和相关服务部际协调委员会对英国社会保险问题调研工作的成果提交了《社会保险和相关服务的报告》,提出了建立覆盖全民的全面社会保障的设想,并许诺建成一套“从摇篮到坟墓”的社会福利制度。到20世纪五六十年代,英国等国家经济发展,国家富足,不同政党都以“为劳动者谋福利”为己任,国民更是把社会保障作为自己的一项生存权利,因而大大地推动了“福利国家型”社会保障制度建设,这一时期也成为世界社会保障制度发展的黄金时期。
(一)特点
1.实行全民保障与全面保障
“福利国家型”社会保障模式以全民性和普遍性保障原则为核心,全体居民和公民无论其有无收入和是否就业,都可享有国家制定的各项福利保障政策,强调社会公平。该模式致力于为国民提供较高品质的生活,保障项目齐全,待遇水平高,几乎包含了民众生、老、病、死的一切福利。
2.国家为直接责任主体
该模式中个人一般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险税(费),而是国家承担着直接的财政责任、监督责任和运作管理责任,建立了国家与个人的直接责任联系。
3.保障基金源于国家税收
社会保障金的来源主要是国家一般性税收,一方面通过对遗产和收入采取累进税率实现财富转移,另一方面要求企业负担较高水平的社会保障税(费)。因此,这种模式下政府的财政负担和个人、企业的税收负担都沉重,使个人对国家产生很强的依赖。
4.国家设立统一的管理机构
实行这种模式的国家一般都由国家设立统一的管理机构,并设有多层次的社会保障法院监督执行。
(二)典型国家
1945年,英国工党领袖克莱门特·艾德礼担任首相后,在政治、经济、文化、教育以及外交政策等方面进行了一系列的“民主社会主义”的改革和调整。为了强化国家对经济的干预,工党政府大力推行社会福利政策,并于1948年7月5日宣告建成福利国家,承诺给每一位公民“从摇篮到坟墓”的社会福利,该政策被称为“艾德礼政策”。
1.英国
英国社会保障体系涵盖了国民保险、国民保健、社会补助、社会救济等内容,其中国民保险是一个由多种津贴和补助金构成的综合性社会保险制度。津贴分为缴费型和非缴费型,领取缴费型津贴以按期足额缴费为条件,非缴费型津贴是政府按需要发放的。目前英国有面向妇女、儿童、残疾人等的40多种各类津贴和补助,如产妇津贴、儿童监护津贴、护理津贴、退休金、失业津贴、低收入家庭补助津贴等。国民保健制度规定所有英国人都享受免费医疗,包括牙科门诊检查、儿童配镜等项目,对特殊人群如孕妇、儿童、退休者以及因医疗事故造成的病人还有特殊的保健支持。英国各地设有专门的卫生管理局和委员会,负责国民保健的具体实施,并在每个地区设有一个总医院,以及普通医院、诊疗所、卫生中心、精神病院等专科医院。社会补助主要为特殊人群提供福利设施和服务,如为失去工作能力的人提供住宅,为高龄老人提供护理和照顾,为儿童提供心理健康服务,解决精神病患者的特殊需求等。进入20世纪80年代后,英国人口老龄化问题凸显,高福利水平带来的财政负担越来越重,英国社会保障也步入改革时期。[2]
2.瑞典
瑞典一直被称为福利国家制度的橱窗,其奉行的“从摇篮到坟墓”的社会福利制度是以高工资、高税收、高福利为支撑的。作为高度发达的国家,瑞典社会政策上明确为“实现充分就业,收入公正分配,共同富裕、人人价值平等”。因此,瑞典的社会保障以社会民主主义为基础,为全民实行普享的、全面的保障,是发达国家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楷模。瑞典社会保障最大特点就是强制性,人人都必须参加统一的社会保障系统,并能享受由国家统一提供的各种社会保障。其中,养老保险由保证养老金(主要保障对象是收入很低或没有工资收入的人)、收入型养老金和基金制养老金、职业养老金、私人养老金构成,前三种为基本养老保险,第四种为补充养老保险,都属于国家法定的养老保险项目;私人养老金是通过个人购买商业保险,为将来自己的退休生活进行自愿储蓄。失业保险包括政府部门举办的普通失业保险和私营的失业保险协会举办的补充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分为法定医疗保险和自愿医疗保险两种,人们在生病期间不仅可以享受近乎免费的治疗,而且还能从病休的第二天起领取到病休补贴。工伤保险包括了医疗费补贴、病假津贴、终身养老和抚恤金。瑞典社会福利政策涵盖老人福利、儿童福利、残疾人福利以及教育福利等。以教育福利为例,瑞典儿童除从小学到大学一律实行免费教育外,一年级到九年级学生可以在学校享受免费午餐,高中学生每个月可以领取一定数额的助学金,大学生每个月可获得助学金和低息学习贷款,国家还向低收入的有孩子家庭和低收入的退休者家庭提供住房保障。2005年,OECD组织30个国家的公共社会支出(Public Social Spending)占GDP的比重,瑞典以33.6%的比重位居30国之首,高出平均值将近10个百分点。[3]但是,瑞典人所享受的社会保障制度完全是由自己所交纳的各种税费支撑起来的。据计算,瑞典人平均要拿出60%以上的收入交纳各种税费。近20年来,为减轻税收压力和增强瑞典产品的国际竞争能力,瑞典对社会保障制度进行了一些改革,但改革任重道远。
(三)“福利国家型”社会保障模式优缺点
“福利国家型”社会保障模式为全体国民提供了高水平的社会福利待遇,实现了福利的均等化。全体民众得到普惠的、全面的保障,是社会公平的表现。但是,这种高水平、全保障的模式也存在明显的缺陷。由于国民不需要在社会保障方面承担义务,反而参加工作的劳动者要负担各种各样的税费,造成了公民社会保障权利和义务的不对等性,以及劳动者和非劳动者权利义务的不对等性,打击了劳动者积极性,也进一步削弱了企业的竞争力。该模式以国家为责任主体,使个人保障依附于国家,繁重的财政负担使政府不堪重负,影响了制度的可持续性。进入20世纪八九十年代,发达国家普遍面临日益严峻的人口老龄化,高福利、全类目的社会保障无法应对这一难题,制度改革势在必行。
四 “储蓄保险型”社会保障模式
“储蓄保险型”社会保障模式又称为“自我积累型”“强制储蓄型”社会保障模式。该模式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所有雇员和雇主根据一定的工资比例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基金经过投资运营后将本金和收益一并存入雇员的个人账户中,用以支付雇员养老、住房、医疗、教育等项目的社会保障制度安排。目前,该模式主要是东南亚国家、拉丁美洲国家和部分非洲国家采用,以新加坡的中央公积金制度和智利的私人养老金制度为代表。
(一)特点
1.实行个人缴费的完全积累
该模式为参保人员建立个人账户,国家通过立法强制规定由雇主和个人共同缴费或者由雇员个人独资缴费,并全部计入个人账户实现个人缴费的完全积累,有利于调动个人缴费的积极性。个人将来的待遇水平取决于个人账户的积累水平和基金运营的收益。
2.强调雇主和个人责任
这种制度强调个人自我保障,需要雇主和雇员为员工的将来进行缴费积累,有的国家规定雇员对自己个人账户里的资金负责投资运营,因此个人承担主要的保障责任和基金运营风险。国家基本上不承担社会保障责任,主要扮演监督者的角色,仅在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出现投资亏损的情况下为其提供最低额度的投资收益担保,或为社会保障待遇低于特定标准的参保者提供财政补贴。
3.社保基金进入基本市场运营
无论是新加坡的中央公积金计划还是智利的个人储蓄计划,个人账户上的缴费积累都要进行运营以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所不同的是,新加坡中央公积金计划是由政府投资公司秉持市场化的管理模式和专业化的投资理念投资运作,通过投资专家在世界范围内进行资金投资;而智利养老金领域的个人储蓄计划以私营化管理为基本特征,由缴费者自主选择一家养老金管理公司负责管理。
(二)典型国家
1.新加坡
新加坡的中央公积金制度形成于1955年,当时新加坡还是英国的殖民地,人民生活困苦,为了给工人提供退休保障,开始推行强制储蓄计划。后来保障范围不断扩大,最终演变为涵盖养老、医疗、住房、教育、投资等内容的社会保障制度,所以本质上是一项强制储蓄计划。该计划是以公积金为主体,以其他保障措施为辅助的综合性社会保障体系,要求每个国民不分职业,只要是受雇员工,雇主与雇员都要缴纳薪水的一定比例到员工的账户内,缴纳比率在员工年龄超过50岁后会逐渐下降。计划主要分设了四个账户:普通账户(Ordinary Account)、专门账户(Special Account)、医疗储蓄账户(Medisave Account)和退休账户(Retirement Account)。普通账户和专门账户设立于20世纪70年代。普通账户的公积金可用于购置政府组合房屋(简称组屋,类似我国经济适用房)、人寿保险、子女教育支出、信托股票投资等。专门账户用于为公积金成员积累退休金,提供养老保障。医疗储蓄账户1984年建立,为公积金成员及其直系亲属支付住院、门诊医疗服务、缴纳疾病保险费等。退休账户于1987年引入,资金来源于专门账户。
截至2012年6月底,新加坡中央公积金规模为2192.67亿新元,而2011年新加坡GDP为3268亿新元,中央公积金是GDP的0.67倍。从各账户的规模来看,截至2012年6月底,普通账户累计结余888.84亿新元;专门账户累计结余507.48亿新元;医疗账户累计结余569.77亿新元。[4]结余基金规模过大影响了社会消费能力。此外,由于公积金缴费的工资基数不同,计划内会员的账户累计差异较大。2012年新加坡结存公积金款超过3万元的11万名会员(占会员数的6.6%),总共积累了65亿新元(占结存总额的41.7%)。而结存不到500新元的39万名会员(占会员总数的23.1%),总共积累了7000万元(占结存总额的0.5%)。这使众多会员开始顾虑公积金制度能否为每一个雇员提供公平有效的社会保障。
2.智利
智利是拉丁美洲最早建立社会保障制的国家。20世纪80年代以前,智利实行以高福利、现收现付为特征的养老保险制度。由于缴费率过高、企业负担重、逃缴费现象普遍以及养老金给付水平盲目提高、公立管理机构效率低下等原因,1979年皮诺切特政府开始推行养老金制度的私有化改革,将传统的现收现付制公共养老金制度改革为私人管理的强制性基金积累制。该制度规定,1983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所有正式部门雇员都要加入计划,而自雇者和非正式部门的从业人员采取自愿加入的方式。养老保险由雇主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按月从缴费工资中扣除10%并直接存入由雇员自己选择的养老基金公司管理的个人账户;退休时养老金给付由账户积累转化为年金或按计划领取。由于账户透明,多缴多得,税收减免优惠也极大地调动了参保人员的缴费积极性。
20世纪90年代智利养老金参与了国有企业私营化改革,投资回报率高于工资增长率,智利平均养老金替代率明显上升。在1981—2001年,智利养老金制度改革通过影响储蓄和投资、劳动力市场和全要素生产率等因素,对GDP增长率的贡献率为0.49个百分点,大约占这20年经济增长率的1/10,养老金累计平均每年的投资回报率为10%(UF单位衡量),剔除管理费用因素后的净回报率为9.3%左右。[5]高额回报率使养老金资产快速增长,到2004年年末,养老金资产已达608亿美元,占当年GDP的67%。[6]
(三)“储蓄保险型”社会保障模式优缺点
强调个人责任,有利于激励雇员参保,实现权利义务对等,社会保障待遇和自己缴费多少直接关联,能激发劳动者参保积极性。在满足一定条件时,积累制养老金制度变革可以提高国内储蓄水平,激励劳动就业增加,提高资源配置的经济效率,从而对一个国家的经济增长产生促进作用。[7]缴费基金实行个人账户下的资金积累,在应对人口老龄化的冲击时优势明显。缺点是这种模式的个人账户积累没有资金横向转移的机制,减弱了国民收入再分配功能和互助共济的社会保障效果。计划里会员缴费全部记入个人账户的做法过分强调效率,而忽视了公平,也会使收入低、个人账户缴费积累少的会员对制度丧失信心。推行这种模式的国家对基金的使用和领取规定较严格,大量的累计结余对国民的当期消费造成冲击,不利于刺激国内有效需求。另外,该模式的基金运营也是存在风险的,政府鼓励会员购买政府或私营企业的各种股票、债券进行投资,或者由雇员自己选取基金管理公司运营基金,存在一定的风险,降低了基金安全性,损害部分会员的利益。而且私人养老金管理公司之间的恶性竞争导致基金管理费用居高不下,养老金市场与其他金融市场的分割阻碍了统一的金融市场形成。
五 “国家保险型”社会保障模式
“国家保险型”社会保障或称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保障,由苏联在20世纪初期创立,随后被东欧国家和包括我国的亚洲社会主义国家效仿。这种模式与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是一种政府包办、强调国家和企事业单位责任,惠及全体劳动者及其直系亲属的保障模式。其理论基础是马克思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理论,即社会保障扣除理论和列宁提出最好的保障是国家保险。
(一)特点
实行高度的集中统一领导。“国家保险型”社会保障模式主要是以国家为主体来推行社会保障事业,由国家统一制定法律、统一领导、统一收支标准、统一管理。
国家为主要责任主体。社会主义中央计划经济(苏联、东欧)体的社会保障都是国家保险制,社会保障费均由国家(通过对国营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的扣除)或企业、单位负担,资金来源于全社会的公共资金,无偿提供,个人不负担任何保险费。
保障项目全面、待遇水平高。计划经济体一般都实行平均主义,劳动者工资收入偏低,但国家和单位提供的社会保障项目几乎囊括了国民生活的各个方面。保障待遇偏高,如公费医疗、低房租等。这些待遇不仅面向劳动者本人,而且提供给劳动者直系亲属相应的待遇。待遇不与缴费多少相关联,而与劳动贡献挂钩。
工会参与社会保障管理。该模式下各级工会组织代表国家政权机构管理社会保障事宜,劳动者可以通过工会向社会保障管理施加影响,同时基层工会也参与企业单位缴费基金的筹集和发放。
(二)典型国家
苏联是世界上第一个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社会主义国家。1970年7月15日,苏联颁布《劳动立法原则》,规定了各类社会保险的待遇,宣布劳动义务和劳动权利密切关联。1977年10月7日通过的《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宪法》确立了统一的苏联公民社会保障制度,逐渐形成了以退休金制度、补助金制度、医疗保健制度及抚恤金制度为一体的社保体系。其社会保险受保对象不仅覆盖全民,而且社会保险金额由国家交付,受保条件相当松,受保待遇相当高。根据1986年的统计材料,全苏联的社会保障经费660亿卢布,其中93%是由国家负担的,另外7%则是由集体农庄承担的。
苏联的社会保障制度主要包括退休金制度、补助金制度、医疗保健制度和社会服务制度。退休金制度包括职工老年退休制度、集体农庄庄员退休制度、对国家有特殊贡献的功勋退休制度、科学工作者退休制度、专门业务退休制度(如教育工作者、医务人员、艺术工作者、军人等)、残疾退休制度。系统、全面的补助金制度主要有暂时无劳动能力的补助金、怀孕和生育补助金、多子女和单身母亲的补助金、丧葬补助金、职业再教育补助金、低收入家庭(低保家庭)儿童补助金等。医疗保健制度是以提供社会服务为主要内容的医疗保健制度,包括医疗服务、劳动保护(包括改善生产的卫生条件、安全技术)、疗养制度三个部分。医疗保健事业由国家经营,所有费用由国家负担,人人都可以享有免费的、完善的医疗和药物补助。抚恤金制度是除退休金、补助金、医疗保健服务外无劳动能力者获得的其他所有帮助,主要是伤残抚恤金和遗属抚恤金。苏联高福利保障到了后期也出现了“养懒汉”、制度内官员“寻租”腐败、财政负担较重等问题。
(三)“国家保险型”社会保障模式优缺点
与福利国家一样,这种模式追求社会公平,是典型的计划经济体制的产物,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在社会发展的初期能激发劳动者积极性,促进生产力发展。但是,该模式忽视社会效率,过分强调公平,长期下去国家财政和单位负担过重,降低劳动者积极性,消磨企业生产效率,逐渐失去竞争力,影响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由于社会成员对国家和单位的依赖性过高,劳动者逐渐习惯于社会保障的“大锅饭”,也不利于个体成员的自我发展。一般来说,当基本社会保险项目保障水平过高,包揽的项目太全时,对补充性保障的挤出效应比较明显,这不利于国家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