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链接
1.法律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财政部、证监会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证券公司治理准则》。
2.网络信息链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 http://www.csrc.gov.cn
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 http://www.sac.net.cn
3.相关事例链接
会计师事务所的法定义务[11]
根据《证券法》第45条第2款的规定:为上市公司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自接受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开后5日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由于为上市公司服务的审计、资产评估和法律等专业机构和人员,有机会掌握市场上一般投资者所无法知悉的重要信息。如果上述机构和人员在限制期内从事相关股票交易,不仅会造成利益冲突,对市场上的其他投资者来说也有失公平。
时任某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的刘某,在审计吉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制药)2006年年度报告期间,买入该公司股票,违反《证券法》相关规定,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
据中国证监会调查,刘某是2006年吉林制药年报审计工作的项目负责人和签字会计师。自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吉林制药委托之日起,至年报公告后5日期间,刘某先后共计买入“*ST吉药”股票1.87万股,卖出后获利35995.96元。
中国证监会认定,刘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45条第2款的规定,应按照《证券法》第201条的规定予以处罚。证监会决定没收刘某违法所得35995.96元,并处以1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