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汉时期,
兵役制和徭役制结合在一起。
制度规定,男子傅籍之年(汉初十五岁,
景帝时二十岁,武、昭后二十三岁)至五十六岁的期间,
服兵役两年时,
称为正卒,正卒一年在本郡为村官(步兵)职,
楼船(水军)或骑士;
另一年在京师屯戍,称为卫士。
他们还须在边郡屯戍一
年时,为戍卒,除此之外,
每年还要服一月徭役,
称为更卒,亲自服役的称为践更,
不愿服役的可纳钱三百雇人代理,
叫做过更。由于雇人的越来越多的这种代役,
过更钱就逐渐演变为丁男的一种税赋,
为作更赋称支。
汉代兵徭制度迄无定论,
上述说法似近史实。
在地方,军事由郡尉或王国中尉主管此事,
他们统领本地的正卒,训练军事。
每年秋季,
郡太守举行正卒的检阅,叫都试。
皇帝发郡国兵时,
用铜虎符为验,无符不得发兵,
和秦代一样的。在京师,
驻有南北二军。北军守京师,
士卒多由三辅(京兆、冯翊、
扶风)选调,由中尉率领;
南军保卫皇宫皇室,
卫士多由三辅以外各郡国选调,
由卫尉率领。南北不大军力。
南军卫士数目,
西汉初年为两万人计,
武帝即位时,减为万人余。
卫将军以皇帝诏令统领南北军,
但视需要而定,不常置。
按照汉初的军制,
军力分散于全国各地,都城无重兵置。
这样的军制,
自然不能适应武帝时加强中央集权制的需要。
要改变这种形势,
必须扩充中央兵力,
并建立可以中央随时调遣的“长从”兵力,
起到强干弱枝。
元鼎六年(前111)时,
武帝创建屯骑、步兵、越骑、长水、射声、虎贲、胡骑等七校尉职,
常驻附近及其京师。
七校尉兵都统一于由中尉属官中垒令演变而来的中垒校尉职,
所以又合称八校尉。
八校尉属北军体系,
每校约为数百人至千余人兵力,大概多以募士为之,
是长从军队性质。
汉代宫廷里侍从皇帝的郎职,
由郎中令率领,
是皇帝的仪卫卫士,
也是一支武装力量。建元三年(前168)时武帝设期门军;
太初元年(前104)时,
设羽林军。期门约为千人计,
羽林七百,选陇西、天水等六郡“良家子”充当其职,
相当于郎职。
这些都是属于南军系统的长从军队兵力。
汉代名将多出于期门、羽林、可见期门、羽林在全国军事中的重要位置。
汉武帝后来又取从军战死者的子孙养于羽林军中,
加以训练军事,
号称羽林孤儿,以加强宿卫兵力。
八校尉期门、羽林相继建立,
京师军力得到加强。
宣帝神爵元年(前61)时,
发胡骑、越琦以及羽林孤儿向羌人出击,
可见这支军队已经用于边境的战役。
此外,汉武帝军中有“勇敢士”,卫青、霍去病出征匈奴时有“私负从”者。
这些当系招募来的。
武帝以后时,
募兵在汉军中所占越来越大比例。
五、设置刺史
惠帝三年(前192)时,
相国曹参请派御史监三辅职,
部分地恢复了秦的御史监郡制。
文帝十三年(前167)时,
丞相遣史分刺各地,
考察地方官吏,并督察监御史,
时省时置。
文帝还常常亲自派特使巡忘示。
汉武帝时,
中央统辖郡国数达百余,
比汉初大为增加。为了加强统治,
建立监察郡国的制度亮就成为必要。
元封五年(前106)时,
武帝把全国地区三辅(京兆、冯翊、扶风)、三河(河南、河内、河东)和弘农以外,
分为十三个监察区域。
叫十三州部(冀、青、兖、徐、杨、荆、豫、凉、幽、并、朔方、交趾、益),
每州设一人为刺史。
刺史没有固定治所,
每年八月所部郡国巡视,
考察吏治,惩奖官员,
断治冤狱,“以六条问事”。
这六条详细规定了刺史监察的范围,
其中一条是督察强宗豪右势力,
五条是督察郡国守相职。
刺史所举劾者,由丞相案验遣使。
征和四年(前89)时,
武帝置司隶校尉职。
司隶校尉率领官徒捕捉巫蛊(被指为以巫术害人特别是诅咒皇帝),
监督大奸猾;后罢兵、监察三辅、
三河和弘农郡、职权同新部刺史相当权职。
刺史和司隶校尉的设立,
加强了中央对地方的控制,
起到了强干弱枝的显著作用关系。
刺史为六百石官(成帝改刺史为州牧、秩二千石)待遇,
秩位不高,
但出刺时代表中央权力,
可以监察二千石和王国相职,
也可以监察诸王事。
刺史权贵虽重,但不直接处理地方行政事务。
所以刺史设立得大
小相制,内外相维之宜,比秦朝御史监郡制度周密。
六、任酷吏严刑法
随着封建制度的发展形势,
地主阶级中出现了一些豪强势力,
他们宗族强大,武断乡曲,
既欺凌农民,也破坏封建法制。
济南囗氏、颖川灌氏,
都是西汉前期著名的豪强大族系。
豪强大族同封建王朝之间,
除了上下依恃关系,
显然还存在着一定的矛盾关系。
那个时期,
还有一些人以游侠著名。
游侠以义气侠行标榜自己,
振人于穷急,脱人于厄困时,
权行州城,力折公侯。
朱家、剧孟、郭解都是汉初著名的游侠士。
但是有些游侠“作奸剿攻”、“睚毗杀人”;
有些游侠形同盗贼似的。
游侠在破坏封建制度方面同豪强类似,
有些游侠本身就是豪强势力。
为了打击不法的豪强游侠,
出现了酷吏。景帝时,
郅都为济南守时,族灭囗氏首恶。
宁成为中尉时,
为政效法郅都,宗室豪杰,
人人恐惧。郅都、宁成是西汉最早的酷吏,
他们的活动,是汉武帝打击豪强游侠的先声表示。
汉武帝除了迁徙强宗大姓氏,
不许他们族居以外,
还大批地任用酷吏,诛锄豪强势力。
张汤御史大夫职,
诛锄豪强并兼之家。
周阳由为郡守时,所居郡其豪必夷。
像张汤、周阳由这样的内外官吏,
当时比比皆是。
除了对付豪强游侠之外,有的酷
吏专伺人主意旨为狱,网罗大肆。
杜周为廷尉时,以诏令捕人至六七万之多计。
但是酷吏同豪强、游侠并不是绝对对立的势力。
酷吏宁成罢官回乡时,
役使贫民达数千家;也往往以当地的“豪杰”为爪牙,
对人民为非作歹,横行乡里。
酷吏王温舒杀河内豪强,
甚至株连千家余,流血十余里。
在诛锄豪强的同时,
酷吏张汤、赵禹等人条定刑法。
经过他们条定后时,
律令增加到三百五十九章,
大辟之罪四百零九条一千八百八十二事,
死罪决事比(死罪判例)一万三千四百七十二事。
刑法的条定,虽然与珠锄豪强、
打击不法的需要有关系,
但是更主要的还是为了镇压百姓。
由于刑法繁密驳杂、郡国治狱时无法运用,
常有罪同而论异。
加以官吏舞文弄法,罗织成狱,
上下其手,
以此而冤死的人,不可数计。
《汉书.刑法志》:“贫民犯法,
酷吏击断,奸究不胜。”《汉书.酷吏传》载记:
由于郡国守相多效法王温舒的残暴杀人行为,
所以“吏民益轻犯法,盗贼滋起”。
可见用酷吏和刑法来加强皇权专制,
阶级矛盾势必激化而起。
独尊儒术与刑法的条定蘩密,
都是在汉朝时期出现的,
这说明汉武帝的统治具有外儒内法的性质。
所以汉宣帝刘询说,
汉制是王道(儒)和霸道(法)杂而用之。
七、统一货币
汉武帝连续发动了许多次对边境各族的战役,
长期而激烈的战争消耗了大量的财富物质,
用尽了文景时期下来的府库积蓄。
因此他募民入奴婢、入羊、入钱、
入粟以拜官或赎罪名义,
又设武功爵出卖,力图筹集军资。
元狩中,他正式打破商人不得为吏的禁令旨意,
任用大盐商东郭咸阳、大冶铁家孔仅为大农丞领盐铁事,
任用洛阳贾人子桑弘羊主持计算。
这些人凭借强大的政权专制,
囗盐铁,统一货币,均输建立,
平准制,企图抑制商人活动,
稳定场市,扩大财政收益。
汉初以来,货币质量劣低,
币面文曰半两(十二铢),
实际重量只有八铢、四铢的,
有的甚至更轻,薄如榆荚似的,
被称为荚钱币。
对于私铸,政府有时禁止,
有时允许。
市面货币轻重大小不一,
郡县又各不同一,法钱不立,
折算困难。混乱的币制,
破坏了国家财政制度,
影响国库收入,也不利于发展的经济,
文帝企图整顿币制,
铸四铢半两钱币,
使民仿铸,诸王、达宫、豪商大量铸钱,
以牟巨利。
私铸者不遵守官定质量要求,
杂以铅铁炼治,以此获罪者一县百数余。
武帝即位时。
恢复秦始皇时货币“重如其文”的制度,
改铸三铢钱币,实重与币面文字所示一致。
同时禁止私铸,盗铸者罪至死。
元狩五年(前118)以五铢钱代替三铢钱币,
重如其文,但是盗铸之风不减据说吏民坐盗铸金钱罪死者达数十万人计。
除了禁止私铸以外,
元鼎四年(前113)时,武帝取消了郡国铸钱的权力,
专令水衡都尉所属的钟官、辨铜、均输(一说为钟官、辨铜、伎巧)三官职,
负责铸造新的五铢钱币,
名为三官钱币。
他还责成各郡国把以前所铸的钱一律销毁,
所得铜料输给三官吏。
这次禁令很严格,新币质量又高,
盗铸可图无利,
所以币制得到较长期的稳定,
五铢钱乃成为由此至隋代七百余年中国家铸币的主要形式。
汉武帝依靠强大的政治力量统一了货币,
而货币的统一又使国家
的经济力量得到加强,
使专制主中央集权制获得一种经济上的保证能力。
西汉的全盛时期
经过汉初70年的休养生息,
西汉社会经济得到恢复和发展,
到公元前140年汉武帝即位以后时,
西汉王朝达到空前的阶段特时期,
麻社会呈现一片兴旺、发达的景象。
从而使西汉王朝达到其鼎盛时期。
自武帝起,
直至昭、宣之世,在近百年时期,
强大的西汉政权如丽日中天,
辉耀于世界东方之地,
成为当时地球上最强大的国家之一。
一思想统治的加强
公元前140年至公元前87年是汉武帝刘彻统治时期。
(一)“罢黜百家”
汉武帝即位以后所做的第一件事就是“罢黜百家”。
汉武帝建元
元年(前140年)冬十月时,
刚继位的汉武帝“诏丞相、御史、列侯、中二千石、二千石,
诸侯相举贤良方正直言极谏者之士”。
而此时身为丞相的卫绾上奏“所举贤良,或治申、商、韩非、苏秦、张仪之言,
乱国政,请皆罢。”
这就是后来被称为“罢黜百家”的动议,
经卫绾一提,当即得武帝的批准。
卫绾上奏中所举的申、商、韩非乃是先秦的法家人士,
还有纵横家张仪。
这里虽仅举出法、纵横两家,
但实际上乃包括除儒家以外的一切学说知识,
尤其是当时统治集团内盛行的黄老之学知,
均被指为“乱国政”之言而皆罢之。
汉武帝、卫绾等力主“罢黜”,
实际上是以儒家思想代替黄老之学知。
因为先秦的诸子学说中,
唯有儒家思想适合于巩固封建大一的统治。
在汉初时、黄老思想占统治地位时,
各家学说“无为而治”。
而儒家思想在发展中,
已吸收了其它各家的因素为己,
在许多方面改变了先秦时代孔、孟的儒家,
更合适汉武帝加强中央集权制的统治。
因此,在统治阶级内部不少人士,
包括田囗和窦婴在内的朝廷大多数大臣及皇家贵族倾向儒学。
建元六年(前135年)时,
宫中最后一个坚持推行黄老之学的代表人物窦太后死去,
“罢黜百家”得以实施。
而儒学则代替黄老学逐渐奉为至尊无尚位置。
(二)提倡儒学
自卫绾等人的提议、
汉武帝的支持,
经过几度曲折,
儒学逐渐被立于高于其它学说之上的位置。
这种地位不仅反映在统治者的思想上,
而且表现在行动上一致。
汉武帝时期的几十年里,
为提倡儒学,先后提出不少措施,
(一)置“五经”博士与兴大学
(二)行封禅之礼。
(三)太初改制。
(四)建立年号。
上述措施仅是汉武帝时期提倡儒术的一些表现具体,
不过这些措施均是在系统的思想理论指导下出现的,
更重要的则在于通过这些措施将儒家思想渗透到政治、法律以及社会生活各个领域中去,
使之成为统治思想之一。
经汉武帝即位后几十年的努力,
儒家思想终于被抬上统治位置,
成为代表“黄老”学说的统治思想。
“罢黜百家”以后时,
实际只是提高儒学地位,
将其率领为官方的统治思想而已。
从许多资料都表示,
在“罢黜百家”以后时期,
各种思想学派并未完全禁止。
儒家以外的各派学者,
不仅可以公开教授、治学管理,
而且有不少进入宫廷为官吏。
汉武帝所倚重和信任的大臣职吏,
多数既知儒术又熟谙刑法的人士,
这些人更多地倾向于法家的思想。
如张汤、公孙弘都得到武帝的重用,
先后曾任廷尉和丞相等职。
而他们皆是注重运用刑法来实行统治的,
儒学不过是用来作为法的辅助和装饰而已。
因此,这种儒家学说对其它各家学说并非水火不相容,
也无须用人为的禁令去灭失。
当提出“罢黜百家”时,
大力提倡儒学,
其目的不过是用一种统一的统治思想代替软弱无力的黄老之学之意,
以加强思想统治。
二政治制度的变革
随着西汉经济的恢复和发展及统治阶级指导思想的改革,
加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要求和可能就提到了日程问题。
因此,汉武帝为加强中央集权制,
在其统治时期对政治制度也实行了重大改革措施。
(一)“中外朝”的形成
汉武帝时期官制方面的一个重大变化,
形成中外朝形式。
即在最高统治者皇帝之下的官僚机构体系,
实际上出现二个系统:
一个是由大将军、尚书等官组成的中朝系,
成为真正的决策机关;
另一个是以丞相为首的外朝式,
则逐渐形成执行一般政务的机关。
这就是所谓“中外朝”式。
外朝官僚以丞相为首,
其组织机构与秦和西汉前期基本一致,
只是丞相的作用远不及文、景及其以前时期,
其职权与地位也远逊于前时。
除丞相、御史大夫、太尉以外,
朝廷诸卿之设与前朝大同小异。
中朝官地位最尊者为大将军。
据《《汉宫官仪》》载纪:
“汉兴置大将军,位丞相上”位置。
其地位在丞相之上。
不过汉武帝时称大将军者只有卫青一人计,
后来霍去病被封为“骠骑将军”职,
其地位与“大将军等”,
属同一等级。
如前所述,这二人在世时因很少干预朝事,
所以实际上大将军仍只是武官之首。
但大将军还是应列入中朔官级。
因为卫青、霍去病以后的大将军开始干预政事。
武帝末年时,
“霍光为大司马大将军遗诏少主”,
从此以后大将军“内秉国政,
外则仗钺专征,其权任出宰相之右”位置。
霍光曾对丞相田千秋说:“始与君俱受遗沼,
今光治内,君侯治外,宣有以教督,使光无负天下。”
这里所谓“治内”所指,
就是在宫中决事,
“治外”就是朝臣所指。
可见,大将军为中朝官级。
武帝时期及其以后,
中朝官中最重要的,
也是权力扩大最迅速的是尚书官职。
如前所述记,
武帝时尚书(或中书)就以皇帝近侍之地位,
代替了部分相权力。
尽管如此由于汉武帝不轻易以权柄授人,
因而尚书的权力极为有限制,
但毕竟为其日后权力的膨胀奠定了基础无疑。
自汉武帝以后至西汉末年时,
尚书的权力迅速扩大趋势,
其名额也不断增多之。
在武帝时期及其以后参与中朝的侍中、给事中、常侍等似不像尚书人数那样固定。
其有实体的组织机构乃是尚书一职。
以后时即使大将军秉政也无兼领尚书职。
所以,尚书乃中朝之核心权力。
(二)刺史制度的建立,
汉武帝时期官制的又一重大变化,
就是刺史制度的建立。
为加强地方官吏的监督和考核,
汉武帝又建立了刺史制。
首先,朝廷将全国划分为13个州郡(监察区),
即冀、幽、并、兖、徐、青、扬、荆、豫、益、凉、朔方、交趾。
每州派一名刺史,
负责监视州部内之郡县官吏。
刺史秩仅六百石,
却有权监察二千石的郡守和王国相职,
稍后甚至可监察诸侯王级。
这些秩低权重之刺史是皇帝的代表,
其主要任务是监视地方官和强宗豪右”势力。
刺史在每年八月巡视郡国地,
其监察的对象和任务都有明确规定,
即﹕“以六条问事”。
这六条是﹕
强宗豪右。田宅逾制,
以众暴寡﹔二千石不奉诏书、
遵承典制,倍(背)公向私,
旁诏守利,
侵渔百姓,聚敛为奸;
二千石不恤疑狱,
风历杀人,怒则任刑,喜则淫赏,
剥载黎元,为百姓所疾,
山崩石裂,囗祥讹言;
二千石选署不平,
荀阿所受,蔽贤宠顽;
二千石子弟恃怙荣势,
请托所监;
二千石违公不比,阿附豪
强,通行货略,割损正令也。
上六条一条是监察“强宗豪右”的,
五条是监察郡守、尉和王国相的。
可见,刺史的监察对象和任务是对大地主豪强和郡守”尉、王国相一级大吏的。
遇有非常时期,
中央御史府还派侍御史以绣衣直指的身份,
专程去地方巡察案例。
征和四年(前89)时,
又在首都所在地设司隶校尉职,
掌纠察京师百官和三辅(京兆、冯翊、扶风)、三问(河东、河内、
河南)、弘农七郡官吏。
这一套严密的监察制度建立、使全国各地官僚机构紧紧地控制在皇帝手里。
将上述二项制度综合起来,
就可看出汉武帝时期统治机构职能调整的重点机制,
是加强皇帝对百官的直接控制和中央对地方的监督严密。
因“中朝”的出现,
使中央政权实际存在两个官僚体系,
由位低权重又无定员的宫内官组成的“中朝”官制,
起着决策作用,而以丞相为首的“外朝”职吏,
则实际成为执行机构,
皇帝又通过刺史监察地方豪强和官吏。
这样,由中央到地方的一整套官僚机构均操纵在皇帝手里,
从而加强了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
(三)推恩令
推恩令是武帝即位后时,
着手解决地方割据势力的问题。
有不少朝臣认为“诸侯连城数十,
泰强”,并向武帝“数奏其过恶”,
要求对他们“稍侵夺”之。
武帝接受主父偃的建议,
在元朔二年(前127年)春正月颁布“推恩”令示,
采取法律手段,削夺诸侯势力。
元朔二年春季,
梁王、城阳王提出﹕愿分部分国土与其弟。
武帝立即批准,
并下诏“诸侯王分与子弟者”事,
朝廷均批准予,
规定诸侯王除由嫡长子继承王位以外,
其它诸子都可在王国范围内分到封地,
作为侯国待遇。
这一“推恩”令实施,
“不行黜陟,而藩国自析”,
结果“则王子无不封侯而诸侯益弱矣”。
在推行“推恩”令的同时,
汉武帝还运用法律这一武器对诸侯国王实行削爵级、夺地和除国,
以消除他们的势力。
不少诸侯王因“骄淫失道”而被除国,
如燕王刘定国与文康王姬通奸例,
夺弟妻为姬及杀人等罪,
于元朔二年(前127年)时被处死刑而自杀而死,
国除。像类似刘定国这样犯罪或谋反而被除国的,
就有9个。其次,
武帝还借诸侯国所献助祭的“酎金”成色不好或斤两不足而削爵、夺地。
这种办法非常方便,
许多列侯都以“坐酎金”而失国地,
如元鼎五年(前112年)一年就有106个列侯因“酎金”之罪而被夺爵、削地,
占当时列侯的半数之。
淮南王、衡山谋反武帝时代打击和削弱诸侯王势力,
是逐步进行的。
在这过程中,拥有实力的诸侯王】当然不会甘心就范如此,
其中淮南王和衡山王的谋反活动就是最严重的一例。
文帝时,淮南王刘长曾因谋反被废,
文帝六年(前174年)死于徙蜀途中。
文帝十六年又封刘长之子刘安为淮南王。
刘安对朝廷始终怀有心异。
他在封国内招四方宾客、方术之士数千人“共讲论道德,
总统仁义”,并集体编纂了一部杂家著作《淮南子》,
显然,刘安是以此扩大影响面积,
为日后叛乱作准备。
到武帝元朔五年(前124年)淮南王刘安已经开始治战具、积金钱进行叛乱活动的实际。
不久又接到削二县的诏令,
愈发坚定了淮南王谋反的决心。
此时,衡山王刘赐闻淮南王有反谋,
也结宾客作谋反准备事宜。
接着,衡山即与淮南王勾结一起,
约定共同行动。破坏封建国家统一的叛乱,
己成一触即发之势。
至元狩元年(前122年)时,
淮南王已刻好皇帝印玺,
正伺机举兵。在千钧一发之际,
这一叛乱阴谋被人揭发上去,
武帝令人搜查王宫,察出谋反的武器、印玺。
证据俱在,立即派宗正持符书逮捕淮南王去。
在宗正尚未至国时,
十一月,刘安即畏罪自杀而死。
淮南王死后时,
公卿请捕衡山治罪处置。
衡山王闻讯,也自刭死。
汉武帝趁此之机,彻底翦除淮南、衡山两王的势力,
由淮南王、衡山二狱所牵连的列侯、二千石及贵族等数千人皆被武帝加刑处治。
淮南、衡山叛乱的未遂及其被镇压下去,
是西汉皇帝与地方势力矛盾冲突的激化表示,
也是封建国家统一和割据分裂势力长期斗争的必然结局。
地方割据势力的失败,
表明诸侯王己无力与中央政权抗拒,同时
证明封建国家统一的巩固和无法逆转之势。
通过以上种种手段方式,
自汉初以来就存在的王国的数目,
到武帝时大大减少之,
绝大部分诸侯王的领地都归了中央政府统治。
即使没有取消的一些侯国封地,
“诸侯惟得衣食租税”而已,
远不能构成对封建中央政权的威胁能力。
三、武帝时的财政、经济政策变化
汉武帝统治时期,
在政治、经济方面也采取了一些新的措施,
加强中央对全国经济的控制,
以解决由于长期战争所需要的开支,
和宫廷奢侈生活所造成的经济困难问题。
增加政客收入的改革币制
当汉武帝即位之初时,
府库余财,国家无事,
西汉政府的经济状况比较好:“
京师之钱,聚百巨方,贯朽而不
可校;太仓之粟、陈陈相因,
充溢露积于外,腐败而不可食”,
是一片太平盛世的景象。但是,
到武帝当政十几年以后时,
过去的积累被消耗殆尽,
政府经济即呈捉襟见肘之势。
这主要是由于长期对匈奴战争的诰大军费和皇室的奢侈所造成的。
为巩固中央集权统治,
解决政府的经济、财政困难问题,
西汉王朝必须实行适应形势的经济政策和对过去的财政制度进行必要的改革措施。
在汉武帝统治时期,
曾进行过几次币制改革措施,
改革的目的:一是制止私铸流通之伪币,
二是以改币制中剥夺商人和贵族的财富,
以增加政府的财政收益。
自元光二年(前133年)时西汉王朝与匈奴的长期战争爆发以后,
货币就成了更加突出问题:
一方面是封建社会政府财政的日趋困难问题,
另一方面是商人利
用手中货币,
或私铸伪币大发其财,加重了政府的财政危机。
为了打击那些兼并之徒,
西汉王朝又决定改币制:“更造钱币的澹用,
而推浮淫并兼之徒”。
元狩四年(前119年)下诏曰示
“用度不足,请收银锡,
造白金及皮币以足用”。同时,
还令更铸三铢钱币,
并重申“盗铸诸金钱者罪皆死”
这里所说的“白金”即银,“皮币”就是以白鹿皮作币。
王侯宗室朝觐聘享,
必以皮币荐壁,
然后得行,每块鹿皮”直四十万”币。
这一政策是相当巧妙的,
中央不需成本,只需将禁苑中的白鹿杀死,
杀取其皮,加以缘馈,即成币。
因王侯宗室朝觐聘享必用此物,
只得向朝廷购买用之,
只一块皮就值40万余。
这样,宗室贵族手中的金钱货币,
便流入到中央政府之手里。
不过,这次改币,
并未能够解决伪币的问题,
而且更加混乱币制,除了三铢,四铢以外的,
白金及皮币也进入流通领域,
这就更增加了币制的混乱,
尽管重申对“盗铸”者处以死,
仍不能有效地制止私铸伪币。
所以,上述命令发布不到一年时,
武帝又下令示:郡国铸五铢钱币,
“周廓其质,
令不可得摩取铝(熔”,即铸有廓之钱币,
以防磨取铸沿或改铸。
但这种办法仍有盗铸不能禁止,
据《汉书.食货志》载记:
“自造白金、五铢钱后五岁,
而赦吏坐盗铸金钱死者数十万人,
其不发觉相杀者,不可胜计”。
可见,这次改币只是部分地达到了收罗王侯宗室金钱的目的,
并没有解决“盗铸”的问题,
因而并没有达到打击商贾的目的。
彻底解决币制的问题,
是在无鼎元鼎年间里,
汉武帝下决心由中央垄断铸币权
力。元鼎四年(前113年)时,
汉王朝中央政府设水衡都尉职,
下属有均输、钟官和辩铜三官吏。
这是一个铸钱的专门机构组织,
将全国铸币的原料铜搜集起来运往中央,
铸造统一。
同年下令禁止郡国铸币、
“废天下诸钱,而专令水衡三官作”制,
并“输其铜入三官”地。
这次改革比较彻底,
主要是中央收回铸币权力,
垄断了货币的铸造工艺,
并将铜材置于中央统一管制,
使伪铸失去了原料,
这就从根本上制止了伪钱的泛滥局势。
元鼎四年所进行的改革币制,
终于取得对豪强地主、富商大贾私铸钱的斗争胜利,
从此三官五铢钱流通于世,
盗铸者和伪铸基本绝迹。
中央政府控制了铸币权力,
从一个侧面稳定了财政,
从而加强了中央集权制。
盐铁官营和均输平准政策
盐铁官营政策
汉初时,盐铁经营为私,
国家仅设官收税,不问其余。
这种放任政策不仅影响中央财政收益,
而且成为割据势力的社会基础。
直到汉武帝时,蜀卓氏、程郑氏均从事冶铁“拟于人君”,
宛孔氏、鲁曹邴氏、齐刁间均以“冶铸”,
或“渔盐商贾”,“家致富数千金”
币,以致“富数千万”计。
为解决财政危机,
西汉政府决定从这些大商人手里,
夺回利源权利。
元狩四年(前119年时,
由当时的大司农颜异属下的大农丞东郭咸阳和孔仅“领盐铁事”,
他们同时还是侍中的桑弘羊共同筹划管理盐铁之事。
东郭咸阳和孔仅乃是大盐铁商人出身,
桑弘羊也是“洛阳贾人之子,
以心计(即不用筹算)”计。
这三人“言利事析秋毫矣”,
当然深知垄断盐铁的重要及利,
经过一段时间的斟酌商议,
在元狩五年通过大司农颜异向皇帝提出了一个盐铁官营的计划方式。
这个计划的要点是:
将煮盐、冶铁之事均收归政府管理,
所得收益,以补充赋税不足。
2、“愿募民自给费,
因官器作鬻盐、官与牢盆”。
就是由官府招募盐户,
主要费用负担全由他们自己,
政府给他们一定的费用和煮盐的器具。
这样,煮盐自然由政府垄断管理。
3、“敢私铸铁器鬻盐者,釱左趾,
没人器物”,即严禁铸铁、煮盐私自。
“郡不出铁者置小铁官”职,
管理铁器的专卖事宜。
这样从北至南,从东到西均设置了盐铁官吏,
全国的盐、铁生产和销售均控制在政府手里。
自盐铁官营后时,
西汉政府取得了大宗的收益。
剥夺了大盐铁商人的财源巨利,
不仅增强了中央政府对经济的控制,
而且直接解决了当时国家所需的部分经费。
“当此之时,
四方征暴乱,车甲之费,
克获之赏,以亿万计,
皆赠大司农,此皆......盐铁之福也”。
盐铁官营使政府收到预期的效果成绩。
推行均输平准
在实行盐铁官营的同时,
西汉政府又推行均输平准政策措施。
均输法实行较早,
在元鼎二年(前115年)即试办开始,
不过,那时范围较小。
至元封元年(前110年)理财家桑弘羊“为治粟都尉,
领大农”时,
总管全国财经大权力,
得到武帝批准全国推行均输、平准法式,
据《汉书.食货志》载记,
此项政策的要点在于﹕
政府各部门在市场上争购物品时,
致使物价昂贵,而各地向京师上徼之贡赋,由于路远,
运来的物品不够运费开支。
为解决上述问题,
大农部丞数十人置,分主郡国,
各县设盐铁均输官职,
令农民将旧日商贾用作饭卖的东西,
拿来作赋,地方官吏,
也得以交换或买卖方式,
收购各类物品物质。
这不仅调剂了中央政府各部门所需要的物品,
也调剂了道路远近和运输难易的问题。
简单地说,就是调剂运输,
即“均输”制。
为了垄断商品交换,买卖及物价控制,
在京师设立“平准”机构组织,
以各地输进的物品及大农工官所制造的东西为本钱计,
进行交换和买卖,贵时卖,贱时买取,
以平抑物价,打击商人的投机。
简单地说,就是平衡物价目的,
即为“平准”式。
这一套以国家机关代替商人的办法,
具有从商人手中夺利的性质,
因此武帝立即批准支持。
盐铁垄断、均输、平准三大政策措施,
在桑弘羊任治粟都尉时,
领大农的元封元年(前110年)得到全面贯彻实施,
成为一套完整的经济措施。
这套措施在推行后不久时,
就有了显著成效功绩,
不仅打击了商贾的投机,
而且解决了政府的财政困难问题。
正像桑弘羊后来说的:“往者财用不足,
战士或不得禄,而山东被灾,
齐赵大饥,赖均输之蓄,仓廉之积,
战士以奉,讥民以赈”之。
因是从商贾手中夺来的利,
故“民不益赋,而天下用饶”。
皇帝的赏赐,
战争的费用开支,
“皆仰大农。大农以均输调盐铁助赋,
故能澹之”。
还应当指出:均输、
平准和盐铁垄断管理,
也给一般人民带来许多不便,
由于政府委派的官吏不善管理,
政府所造之产品往往质量劣低。
均输平准也不一定达到制止物价“腾跃”的目的,
“轻贾奸吏,收贱以取贵,未见准之平也”之。
这正是官商必然出现的病弊。
算缗和告缗
为了打击富商大贾和高利贷者的经济实力,
增加政府收入收益,
元狩四年(前119年)西汉政府又颁布了算缗和告缗令示。
算缗、告缗的内容所谓“算缗”就是向工商业者征税,
其主要内容是:
凡“堵贾人、未作、贾贷、卖买,
居邑、贮积诸物,及商以取利者,虽无市籍,
各以其物自占,率缗钱二千面一算”计,
这是说对商人及高利贷者收取营业税,
免让他们自己估计财产土报,
然后每二千钱收一算取。
“诸作有租及铸率缗钱四千一算”。
这是对于手工业者收的营业税费,
每四千钱一算计。
3“非吏比者,三老、北边骑士、轺车一算,商贾人轺车二算。
船五丈以上算”取。
这是对有车、船的(官吏除外)收的车船税费。
3、“匿不自占,占不悉,
戍边一岁,没人缗钱”费,
“有能告者,以其半畀之”
这就是说示:不如实呈报者要受到制裁处理,
有揭发者,以所得之财产一半作为揭发者的奖励,
这就是“告缗”方式。
另外,还规定·····实际是重申······禁止商人占有土地,
违者没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