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第三款的解释[1]

(20144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情况, 讨论了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第三款关于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可以逮捕的规定, 是否适用于可能判处徒刑以下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问题, 解释如下: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 对于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可能判处徒刑以下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 严重影响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 可以予以逮捕

现予公告。


[1]. 本解释所涉刑事诉讼法法条为2012年《刑事诉讼法》。——编者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