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根据宪法,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第二条刑法任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条文注释

第一条第二条阐明了我国刑法的立法目的和任务是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从中也可以看出刑法的上位法是宪法对刑法的制定和修订通常都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而不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根据宪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拥有法律解释权和修改权但这种修改一般仅限于小范围的调整和修正(如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颁布的十个刑法修正案)。

配套规定

中纪发〔1994〕13中共中央纪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监察部关于采取有力措施保护执纪执法办案人员合法权利的通知(1994年11月21日印发)

切实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防止打击报复事件的发生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强对执纪执法办案人员的保护一旦发现打击报复的苗头或者执纪执法办案人员的人身安全受到威胁公安司法机关必须及时实施相应的保护保证办案人员不受到伤害同时本单位的领导要认真负责地做好有关当事人的教育疏导工作对预谋报复伤害办案人员者迅速果断地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把可能发生的打击报复事件消除在萌芽状态对于放任打击报复事件的发生不采取相应措施予以制止导致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有关党政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责任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公安司法机关和法律监督部门要加强保密纪律教育严守有关保密规定在查办违纪违法案件过程中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泄露案情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以任何方式向涉案人泄露直接办案人员的有关情况在宣传报道各类案件以及表彰办案有功人员时对办案人举报人以及知情的情况要严格遵守保密规定需要公开报道的也应注意方式方法掌握好分寸要坚决防止由于泄密导致的打击报复事件的发生

依法从严从快查处打击报复案件对由于受到举报和查处而对举报人办案人在精神上施加压力在工作中无理刁难给予种种不公正待遇肆意进行打击报复的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坚决制止和纠正对进行打击报复的人员要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和组织处理对于已经发生的打击报复案件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公安司法机关和法律监督部门要高度重视及时受理并投入力量迅速查清事实严肃处理对因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人员由司法机关依法从重惩处违反治安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给予相应的治安处罚违反党纪政纪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从严查处要选择一些影响大危害严重的典型案件公开处理以做效尤

旗帜鲜明地支持执纪执法人员依法办案查处违纪违法案件维护党纪国法的尊严是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的重要环节是各级执纪执法机关的神圣使命自觉接受法纪监督是每一个公民应尽的义务要加强法纪教育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的法纪观念支持执纪执法机关履行职责要大力宣传执纪执法人员坚持原则无私无畏敢于斗争的事迹和精神弘扬正气鼓舞广大人民群众同各种违纪违法现象作斗争的勇气树立执纪执法机关的威信为查办案件工作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强对查办案件工作的领导旗帜鲜明地支持办案人员依法办案要从政治上思想上工作上生活上关心和支持办案人员帮助他们排忧解难要研究和制定有关法规从制度上保证办案人员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侵犯以确保反腐败斗争尤其是查办大案要案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罪刑法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第四条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第五条罪责刑相适应】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条文注释

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分别阐述了我国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1979年刑法中分则只有一百零三条规定的犯罪较少为了有利于同犯罪行为作斗争刑法保留了严格控制的类推制度;1997年修订刑法时各种新的犯罪已经充分暴露分则扩充至三百五十条补充规定了大量的犯罪行为因此取消了类推制度明确了罪刑法定的原则它包括以下几点含义:(1)不溯及既往;(2)取消类推;(3)罪罚有据;(4)司法准确(防止法官自由裁量权滥用);(5)司法解释不能超越法律

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宪法确定的法制原则它包括两层含义:(1)刑事司法公正即定罪公正量刑公正行刑公正;(2)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特别是反对以言代法以权代法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指对犯罪规定的刑罚和对犯罪分子量刑时应根据其所犯罪行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来决定使责罪刑相适应罚当其罪

配套规定

高检发研字〔1999〕12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CPS多道心理测试鉴定结论能否作为诉讼证据使用问题的批复(1999年9月10日答复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川检发研〔1999〕20号”请示)

CPS多道心理测试(俗称测谎)鉴定结论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鉴定结论不同不属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种类人民检察院办理案件可以使用CPS多道心理测试鉴定结论帮助审查判断证据但不能将CPS多道心理测试鉴定结论作为证据使用

第六条属地管辖权】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第七条属人管辖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条文注释

关于刑法适用的空间效力我国刑法规定有国土适用原则国民适用原则外国人适用条件和国际公约适用范围分别由第六条至第十一条所规定第六条所规定的内容即国土适用原则”,这是我国刑法空间效力的基础第七条至第十一条所规定的内容是对其的补充。“法律有特别规定”,是指以下的特别规定:①刑法第十一条关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在我国境内犯罪的规定;②刑法第九十条关于民族自治地方制定的变通或补充规定

第六条第二款是我国领土的自然延伸船舶与航空器既包括民用的也包括军用的但需注意的是:本款并未规定国际列车也在范围之内具体解决方法应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在国际列车上的犯罪根据我国与相关国家签订的协定确定管辖没有协定的由该列车最初停靠的中国车站所在地或者目的地的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第六条第三款所规定的犯罪的行为不仅包括犯罪的实施行为还包括犯罪的预备行为

第七条规定是刑法效力适用的国民适用原则”。凡属于中国公民不管其在国外何地基于国家主权原则其犯罪行为都应适用我国刑法但是普通公民在国外犯罪较轻时(按本法最高刑三年以下),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而对于国家工作人员与军人的则是一律适用我国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这里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适用刑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军人的范围参见刑法第四百五十条的规定

配套规定

政保〔2009〕1办理军队和地方互涉刑事案件规定(2009年5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解放军总政治部印发,2009年8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1982年1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总政治部《关于军队和地方互涉案件几个问题的规定》“〔1982〕政联字8号”和1987年12月2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总政治部《关于军队和地方互涉案件侦查工作的补充规定》“〔1987〕政联字第14号”)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下列案件:

()军人与地方人员共同犯罪的

()军人在营区外犯罪的

()军人在营区侵害非军事利益犯罪的

()地方人员在营区犯罪的

()地方人员在营区外侵害军事利益犯罪的

()其他需要军队和地方协作办理的案件

第四条 对军人的侦查起诉审判由军队保卫部门军事检察院军事法院管辖军队文职人员非现役公勤人员在编职工由军队管理的离退休人员以及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按照军人确定管辖

对地方人员的侦查起诉审判由地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管辖列入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序列的公安边防消防警卫部队人员按照地方人员确定管辖

第五条 发生在营区的案件由军队保卫部门或者军事检察院立案侦查其中犯罪嫌疑人不明确且侵害非军事利益的由军队保卫部门或者军事检察院与地方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按照管辖分工共同组织侦查查明犯罪嫌疑人属于本规定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管辖的移交地方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处理

发生在营区外的案件由地方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查明犯罪嫌疑人属于本规定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管辖的移交军队保卫部门或者军事检察院处理

第六条 军队和地方共同使用的营房营院机场码头等区域发生的案件发生在军队管理区域的按照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办理发生在地方管理区域的按照本规定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管理区域划分不明确的由军队和地方主管机关协商办理

军队在地方国家机关和单位设立的办公场所对外提供服务的场所实行物业化管理的住宅小区以及在地方执行警戒勤务任务的部位住处发生的案件按照本规定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

第七条 军人入伍前涉嫌犯罪需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由地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提供证据材料送交军队军级以上单位保卫部门军事检察院审查后移交地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处理

军人退出现役后发现其在服役期内涉嫌犯罪的由地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处理但涉嫌军人违反职责罪的由军队保卫部门军事检察院处理

第十条 军人在营区外作案被当场抓获或者有重大犯罪嫌疑的地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可以对其采取紧急措施二十四小时内通知军队有关部门及时移交军队保卫部门军事检察院处理地方人员在营区作案被当场抓获或者有重大犯罪嫌疑的军队保卫部门军事检察院可以对其采取紧急措施二十四小时内移交地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处理

第十一条 地方人员涉嫌非法生产买卖军队制式服装伪造盗窃买卖或者非法提供使用军队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军队公文证件印章非法持有属于军队绝密机密的文件资料或者其他物品冒充军队单位和人员犯罪等被军队当场查获的军队保卫部门可以对其采取紧急措施核实身份后二十四小时内移交地方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本规定所称军人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警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军人身份自批准入伍之日获取批准退出现役之日终止

第二十条 本规定所称营区是指由军队管理使用的区域包括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以及军队设立的临时驻地等

第二十一条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除公安边防消防警卫部队外)保卫部门军事检察院军事法院办理武警部队与地方互涉刑事案件适用本规定

第八条保护管辖权】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第九条普遍管辖权】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第十条对外国刑事判决处理】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第十一条刑事管辖豁免】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条文注释

第八条所规定的内容即外国人适用条件”,它必须同时满足以下几个条件:(1)行为主体必须是外国人包括无国籍的人;(2)行为地必须是我国领域外;(3)行为针对的对象必须是我国国家或者公民的合法利益;(4)行为性质比较严重(刑法最低法定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5)行为符合双重犯罪”,即行为地的法律与我国刑法都将该行为规定为犯罪否则不适用第八条规定

第九条是1997年刑法新增的内容其立法背景是:我国于1980年加入了海牙公约》、《蒙特利尔公约等一系列旨在加强国际合作有效防止和惩处恐怖主义行为的国际条约这些条约均规定各缔约国应将非法劫持航空器危害国际民用航空安全侵害应受国际保护人员等行为定为国内法上的罪行予以惩处(后来增加了海盗罪贩毒罪等国际罪行);有关缔约国应采取必要措施对任何这类危害人类生命财产安全损害国际关系的罪行确立和行使普遍管辖权而不论罪犯是否其本国人罪行是否发生于其国内因此我国刑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于其缔结或者加入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犯罪行为将视为国内法上的犯罪并在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对上述犯罪行为行使刑事管辖权根据第九条规定对于在我国境外针对其他国家应受条约保护的对象犯有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之后进入我境内的外国人司法机关有义务行使刑事管辖权包括侦查权起诉权审判权等

第十条的规定是国家主权原则和保护原则在我国刑法中的体现即我国对外国的刑事审判是持有限的承认态度可以不受外国审判的约束

第十一条规定的人员在我国领域内犯罪我国不能按照司法程序对他们进行搜查拘留逮捕起诉以及定罪判刑和执行刑罚而只能通过外交途径解决例如要求派遣国召回建议派遣国依法处理或者宣布其为不受欢迎人员或不能接受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人员范围有:

(1)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人员有:①来访的外国的国家元首(皇帝国王共和国主席总统等)、政府首脑(总理首相部长会议主席等)、外交部部长以及其他具有同等身份的官员。②充任使馆馆长(大使公使代办)和具有外交官衔的使馆外交人员(秘书随员专员参赞陆海空武官等),包括与其共同生活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要求非中国公民);外交代表若是中国公民或获得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则仅在执行公务时享有管辖豁免权。③使馆行政技术人员和与其共同生活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要求非中国公民并且不在中国永居)。④执行公务的外交使差和使馆服务人员(要求非中国公民并且不在中国永居)。⑤依照我国与各国所订条约协定应享受若干特权和豁免权的商务代表

(2)根据国际惯例或者经我国外交部核定享受若干特权和豁免的以下人员:①途经或者临时在我国境内逗留的各国驻第三国的外交官和与其共同生活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②各国派来中国参加会议的代表或者各国政府派来中国的高级官员。③持有中国外交签证或者持有外交护照(仅限互免签证的国家)来中国的外国官员。④依照国际公约应享受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其他人员如按照联合国宪章规定享有特权和豁免的有关人员

(3)根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领事代表(总领事领事副领事领事代理人以及名誉领事和其他领事馆人员)也享有低于外交人员的司法豁免权领事官员不受逮捕或者拘留但有严重犯罪情形依照法定程序予以逮捕或者拘留的不在此限

配套规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行使刑事管辖权的决定(1987年6月23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1次会议通过)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1次会议决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

附件:几个公约的有关条款

、《关于防止和惩处侵害应受国际保护人员包括外交代表的罪行的公约第三条第二款:“每一缔约国应同样采取必要措施于嫌疑犯在本国领土内而本国不依第八条规定将该犯引渡至本条第一款所指明的国家时对这些罪行确定其管辖权。”

第七条:“缔约国于嫌疑犯在其领土内时如不予以引渡则应毫无例外并不得不当稽延将案件交付主管当局以便依照本国法律规定的程序提起刑事诉讼。”

、《海牙公约

第四条第二款:“当被指称的罪犯在缔约国领土内而该国未按第八条的规定将此人引渡给本条第一款所指的任一国家时该缔约国应同样采取必要措施对这种罪行实施管辖权。”

第七条:“在其境内发现被指称的罪犯的缔约国如不将此人引渡则不论罪行是否在其境内发生应无例外地将此案件提交其主管当局以便起诉该当局按照本国法律以对待任何严重性质的普通罪行案件的同样方式作出决定。”

、《蒙特利尔公约

第五条第二款:“当被指称的罪犯在缔约国领土内而该国未按第八条的规定将此人引渡给本条第一款所指的任一国家时该缔约国应同样采取必要措施对第一条第一款()、()()项所指的罪行以及对第一条第二款所列与这些款项有关的罪行实施管辖权。”

第七条与海牙公约第七条相同

、《核材料实体保护公约

第八条第二款:“每一缔约国应同样采取必要措施以便在被控犯人在该国领土内未按第十一条规定将其引渡给第一款所述任何国家时对这些罪行确立其管辖权。”

、《反对劫持人质国际公约

第五条第二款:“每一缔约国于嫌疑犯在本国领土内而不将该嫌疑犯引渡至本条第一款所指国家时也应采取必要措施对第一条所称的罪行确立其管辖权。”

第八条第一款:“领土内发现嫌疑犯的缔约国如不将该人引渡应毫无例外地而且不论罪行是否在其领土内发生通过该国法律规定的程序将案件送交该国主管机关以便提起公诉此等机关应按该国法律处理任何普通严重罪行案件的方式作出判决。”

第十二条溯及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条文注释

本条规定的是刑法适用溯及力问题——“从旧兼从轻原则:(1)一般情况下新法不溯及既往即首先要考虑适用旧法(行为时的法律规定);(2)刑法溯及力适用的对象只能是未决犯对于已决犯则不适用(本条第二款);(3)新旧法规定不同时如果按新法处刑较轻或不认为是犯罪则适用新法

处刑较轻是指新法对某种犯罪行为规定的法定最高刑较轻如果法定最高刑相同则指法定最低刑较轻只有新法处刑较轻或不认为是犯罪时才能溯及既往

另外,1997101日新刑法实施以后全国人大常委会还先后颁发了一个单行刑法和十个刑法修正案》(详见本书刑法概论部分),对刑法进行了修改和补充根据其生效日期修改和补充的规定同样适用刑法第十二条关于刑法溯及力的规定

配套规定

法释〔1997〕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时间效力规定若干问题的解释(1997年9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37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对于行为人1997930日以前实施的犯罪行为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行为人逃避侦查或者审判超过追诉期限或者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超过追诉期限的是否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适用修订前的刑法第七十七条[1]的规定

第二条 犯罪分子1997930日以前犯罪不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需要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适用修订前的刑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2]的规定

第三条 前罪判处的刑罚已经执行完毕或者赦免1997930日以前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否构成累犯适用修订前的刑法第六十一条[3]的规定;1997101日以后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否构成累犯适用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

第四条 1997930日以前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1997930日以前犯罪,1997101日以后仍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适用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五条 1997930日以前犯罪的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适用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

第六条 1997930日以前犯罪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1997101日以后的缓刑考验期间又犯新罪被发现漏罪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适用刑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撤销缓刑

第七条 1997930日以前犯罪,1997101日以后仍在服刑的犯罪分子因特殊情况需要不受执行刑期限制假释的适用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第八条 1997930日以前犯罪,1997101日以后仍在服刑的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适用修订前的刑法第七十三条[4]的规定可以假释

第九条 1997930日以前被假释的犯罪分子1997101日以后的假释考验期内又犯新罪被发现漏罪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适用刑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撤销假释

第十条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适用行为时的法律

高检发释字〔1997〕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工作中具体适用修订刑法第十二条若干问题的通知(1997年10月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八届检察委员会第74次会议通过)

根据修订刑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现对发生在1997930日以前,1997101日后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如果当时的法律(包括1979年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5]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事法律的决定补充规定民事经济行政法律中依照”、“比照刑法有关条款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律条文下同)、司法解释认为是犯罪的修订刑法不认为是犯罪的依法不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立案侦查的撤销案件审查起诉的作出不起诉决定已经起诉的建议人民法院退回案件予以撤销已经抗诉的撤回抗诉

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修订刑法也认为是犯罪的按从旧兼从轻的原则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罪名构成要件情节以及法定刑没有变化的适用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

2.罪名构成要件情节以及法定刑已经变化的根据从轻的原则确定适用当时的法律或者修订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修订刑法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但行为连续或者继续到1997101日以后的101日以后构成犯罪的行为适用修订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释〔1997〕1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第十二条几个问题的解释(1997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52次会议通过,1998年1月13日公布施行)

第一条 刑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处刑较轻”,是指刑法对某种犯罪规定的刑罚即法定刑比修订前刑法轻法定刑较轻是指法定最高刑较轻如果法定最高刑相同则指法定最低刑较轻

第二条 如果刑法规定的某一犯罪只有一个法定刑幅度法定最高刑或者最低刑是指该法定刑幅度的最高刑或者最低刑如果刑法规定的某一犯罪有两个以上的法定刑幅度法定最高刑或者最低刑是指具体犯罪行为应当适用的法定刑幅度的最高刑或者最低刑

第三条 1997101日以后审理1997930日以前发生的刑事案件如果刑法规定的定罪处刑标准法定刑与修订前刑法相同的应当适用修订前的刑法

高检发释字〔1998〕6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跨越修订刑法施行日期的继续犯罪连续犯罪以及其他同种数罪应如何具体适用刑法问题的批复(1998年1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20次会议通过,1998年12月2日答复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川检发研〔1998〕10号”请示)

对于开始于1997930日以前继续到1997101日以后终了的继续犯罪应当适用修订刑法一并进行追诉

对于开始于1997930日以前连续到1997101日以后的连续犯罪或者在1997101日前后分别实施同种类数罪其中罪名构成要件情节以及法定刑均没有变化的应当适用修订刑法一并进行追诉罪名构成要件情节以及法定刑已经变化的也应当适用修订刑法一并进行追诉但是修订刑法比原刑法所规定的构成要件和情节较为严格或者法定刑较重的在提起公诉时应当提出酌情从轻处理意见

高检发释字〔2001〕5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2001年9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93次会议、2001年6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90次会议通过,2001年12月17日公布并施行)

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对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自发布或者规定之日起施行效力适用于法律的施行期间

对于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行为时没有相关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施行后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案件依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办理

对于新的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行为时已有相关司法解释依照行为时的司法解释办理但适用新的司法解释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适用新的司法解释

对于在司法解释施行前已办结的案件按照当时的法律和司法解释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没有错误的不再变动

法办〔2007〕396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司法解释施行日期有关问题的通知(2007年8月23日印发)

今后各部门起草的司法解释对施行日期没有特别要求的司法解释条文中不再规定本解释(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条款施行时间一律以发布司法解释的最高人民法院公告中明确的日期为准

司法解释对施行日期有特别要求的应当在司法解释条文中规定相应条款明确具体施行时间我院公告的施行日期应当与司法解释的规定相一致

法释〔2011〕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2011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19次会议通过,2011年4月25日公布,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人民法院201151日以后审理的刑事案件具体适用刑法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 对于2011430日以前犯罪依法应当判处管制或者宣告缓刑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况认为确有必要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管制期间或者缓刑考验期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人的适用修正后刑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或者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犯罪分子在管制期间或者缓刑考验期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的适用修正后刑法第三十八条第四款或者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二条 2011430日以前犯罪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适用修正前刑法第五十条的规定

被告人具有累犯情节或者所犯之罪是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罪行极其严重根据修正前刑法判处死刑缓期执行不能体现罪刑相适应原则而根据修正后刑法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同时决定限制减刑可以罚当其罪的适用修正后刑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三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2011430日以前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否构成累犯适用修正前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但是前罪实施时不满十八周岁的是否构成累犯适用修正后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

曾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2011430日以前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是否构成累犯适用修正前刑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

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者曾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201151日以后再犯罪的是否构成累犯适用修正后刑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的规定

第四条 2011430日以前犯罪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适用修正后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

第五条 2011430日以前犯罪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适用修正前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六条 2011430日以前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的适用修正前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2011430日前后一人犯数罪其中一罪发生在201151日以后的适用修正后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

第七条 2011430日以前犯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减刑以后或者假释前实际执行的刑期适用修正前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第八条 2011430日以前犯罪因具有累犯情节或者系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并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201151日以后仍在服刑的能否假释适用修正前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2011430日以前犯罪因其他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201151日以后仍在服刑的能否假释适用修正后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

法释〔2015〕1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2015年10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64次会议通过,2015年10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规定现就人民法院2015111日以后审理的刑事案件具体适用修正前后刑法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 对于20151031日以前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的不适用修正后刑法第三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条 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且在20151031日以前故意犯罪的适用修正后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第三条 对于20151031日以前一人犯数罪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予以数罪并罚的适用修正后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四条 对于20151031日以前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的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侮辱诽谤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适用修正后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

第五条 对于20151031日以前实施的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虐待行为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适用修正后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三款的规定

第六条 对于20151031日以前组织考试作弊为他人组织考试作弊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以及非法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考试试题答案根据修正前刑法应当以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或者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等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修正前刑法的有关规定但是根据修正后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的规定处刑较轻的适用修正后刑法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 对于20151031日以前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根据修正前刑法应当以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或者妨害作证罪等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修正前刑法的有关规定但是根据修正后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的规定处刑较轻的适用修正后刑法的有关规定

实施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根据修正前刑法应当以诈骗罪职务侵占罪或者贪污罪等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修正前刑法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 对于20151031日以前实施贪污受贿行为罪行极其严重根据修正前刑法判处死刑缓期执行不能体现罪刑相适应原则而根据修正后刑法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可以罚当其罪的适用修正后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根据修正前刑法判处死刑缓期执行足以罚当其罪的不适用修正后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

第九条 本解释自2015111日起施行